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措施

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填報的《下崗職工登記表》進行核實後,對符合要求的,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免費發放“下崗職工證明”。 再就業服務中心,是指依託企業建立起來的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對下崗職工進行有效管理並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組織管理形式或機構。 1.就業服務政策。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下崗職工下崗申報備案程式

和對特殊群體的下崗保護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要說明原因,講清政策,作出計畫,認真組織,並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職工下崗分流的意見。
2.制定職工下崗及再就業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擬下崗人數、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及促進再就業的措施,並要徵求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同時,要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不得把職工簡單地推向社會。
3.由企業填報《職工下崗登記表》 ,內容應包括:職工基本情況、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報送勞動保障部門或其委託的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備案。 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填報的《下崗職工登記表》進行核實後,對符合要求的,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免費發放“下崗職工證明”。下崗職工憑“下崗職工證明”領取基本生活費、享受有關服務和政策,對無故不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不發給“下崗職工證明”,不得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下崗職工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為保護企業一些特殊群體的切身利益,國家規定有生產任務的企業—般不安排下列人員下崗:配偶方已經下崗的,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烈士遺屬,現役軍人配偶,殘疾人,孕期、產期內的女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適合下崗的職工。

二、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

再就業服務中心,是指依託企業建立起來的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對下崗職工進行有效管理並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組織管理形式或機構。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主要承擔三項職能:一是負責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原則上按略高於失業救濟標準確定,並按比例逐年遞減。二是為下崗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或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等社會保險費用。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比例繳費,其中養老、醫療保險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三是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中央 lO號檔案明確要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現有科(室)代管,對本企業下崗職工負責。再就業服務中心不能建在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政府及有關部門只能建立再就業服務指導中心,實施對這項工作的組織指導。

三、再就業服務中心的運作和管理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契約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契約工),以及實行勞動契約制度以後參加工作,契約期未滿的契約制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擬安排下崗的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藉此變更勞動契約,替代勞動契約中的相關內容。協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下崗職工進中心就要簽協定,不簽協定不發生活費,協定期滿後要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協定期內被其他單位招聘或自謀職業,即解除協定,勞動契約相應解除。原企業恢復和擴大生產確需招用本企業下崗職工,要解除原勞動契約,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對於隱性就業人員中,與新工作單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要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對領取了個體經營執照的,也要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原來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接著計算,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來源

國家規定,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所需資金,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企業負責1/3、財政負擔 l/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和社會募捐)1/3。財政負擔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各地財政一定要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優先、足額安排這項資金,企業、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財政要給予保證。同時,考慮到一些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等因素,中央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予以補助,重點是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承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

五、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的巨觀政策

1.確保必要的經濟成長速度。就業崗位從根本上說是靠經濟發展來創造的,經濟發展速度與就業崗位的增減密切相關。據分析,我國經濟發展速度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就能增加就業100多萬人。保持必要的速度是增加就業崗位的前提條件。
2.發展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主要是發展公路、鐵路、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環保設施建設、電廠、地下鐵道等項建設,拉動經濟成長,擴大就業。比如,鐵路1998年投資計畫由原來的380億元增加到450億元,公路建設投資由原計畫的1200億元,增加到1500億元。
3.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社區服務業以及小企業。從我國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走勢及從業人員就業現狀來分析,今後開發就業崗位的關鍵是發展第三產業和小企業,特別是開發服務行業。我國第三產業就業比重無論與已開發國家還是與開發中國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開發中國家第三產業就業比重平均為40%左右,而我國1997年這一比例為26.8%。顯然,第三產業的就業潛力很大。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安置就業中已占到了80%以上。但小企業安置就業的潛力也還很大。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應當大力發展與居民生活直接相關的商業、飲食、托幼、修理、搬運、家政服務、家庭手工業等社區服務業。對此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於1998年7月下發了《關於發展第三產業擴大就業的指導意見》 ,提出加強二產設施建設、增加三產投資、深化三產價格與服務收費改革、搞好城鎮規劃建設等政策措施。同時,提出要放寬對民營和小企業從事二產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公用服務設施和其他基礎服務設施等政策。在中央10號檔案中,又明確提出各國有商業銀行要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4.鼓勵企業分流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對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發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分流本企業富餘人員和安置下崗職工的,給予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等必要的政策扶持。具體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六、 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國家稅務總局於1999年3月15日下發了《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對稅收政策做了具體規定。社區居民服務業主要包括8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計程車接送);避孕節育諮詢;優生優育優教諮詢。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徵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2.信貸優惠政策。各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貸款支持。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6月20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銀髮[1998]278號),具體規定:對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優先安排貸款。
3.工商優惠政策。下崗職工持企業或勞動保障部門的下崗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即可申辦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工商、城建部門要及時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
 

七、促進再就業的就業服務和再就業培訓政策

1.就業服務政策。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路,提供求職、招聘、指導就業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完善職業介紹信息網路,建立城市就業信息網,儘快實現職業介紹信息市區聯網,並逐步向省級乃至全國聯網過渡;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視窗,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制度。
2.再就業培訓政策。動員社會力量,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運用現有設施,突出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 按照中央10號檔案的要求,勞動保障部於1998年9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大力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通知》 ,明確提出: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至少進行一次職業指導,提供三次就業信息或職業介紹,要對每個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職工提供一次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機會。
 

八、三條保障線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過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將企業的下崗職工組織起來,為其發放基本生活,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和報銷門診醫療費用,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按照規定,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大部分地區按當地最低工資70%的標準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給予必要幫助的社會救濟制度。其對象包括:(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稿件來源:《就業與培訓》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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