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吸取了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鑑了國外有益做法,在許多方面做了重大調整,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服務改革和穩定大局的精神,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中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專項基金;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覆蓋範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範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於條件限制,中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於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中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範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儘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但並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於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中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於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於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採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並不全面。可借鑑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台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僱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中國規定應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並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並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於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鑑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並不同於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並非無期限的。中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儘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於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並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並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併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證明材料;
3.失業保險實行定期申領制度,每次申領有效期最長為三個月。當失業人員本次申領期滿仍未就業,要求繼續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時,應在申領有效期滿的當月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再次申領手續。
4.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後,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指定銀行按月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領失業人員,於申領次月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