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財經大學的歷史可追溯到1917年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創辦的商科。1932年,學校定名為國立上海商學院,1950年學校改名為上海財政經濟學院,1985年,學校更名為上海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創始於1917年,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高等財經學府,是教育部直屬、進入國家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台”和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項目行列、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經管法文理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國家重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會是上海財經大學全校學生的民眾性組織。它在校黨委的直接領導和校團委的具體指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校學生聯合會必須貫徹上海財經大學的教育方針,為上海財經大學的建設服務,接受共青團上海財經大學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會員要求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上海市學生聯合會。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力。
學生會宗旨
全心全意為同學的成長、成才服務,為把上海財經大學建設成“一流三化”的研究型大學而奮鬥。
基本任務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聯繫學校部門和廣大同學的橋樑紐帶作用,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利益,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推動校園民主建設。
(三)維護校紀校規,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組織廣大同學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四)組織廣大同學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創造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氛圍,擴大上海財經大學的影響力。
(五)加強同各兄弟院校學生組織的聯繫和交往,增進了解,加深友誼。
(六)校學生聯合會是上海財經大學校級學生自治管理機構,各院系學生聯合會應積極配合校學生聯合會做好各項工作,接受校學生聯合會的監督和指導。
會員資格
凡具有上海財經大學學籍,承認本會章程的大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會員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通過符合本章程的程式,對本會工作進行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榮譽,執行本會決議。
組織和職權
全校學生組織由校學生代表大會,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學委會),校學生會和基層學生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學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報請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開,一般決議應由與會正式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議和批准學生會代表上屆學生委員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2.修改本會章程;
3.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選取產生下屆上海財經大學學生委員會;
5.選舉產生下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6.討論決定其他應其決定的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 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學生會組織的常設機構,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選取產生,對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負責,校學委會每學期定期召開兩次以上全體委員會議。特殊情況下,經四分之一以上的學委會委員聯名要求,並報送學校黨委批准可召開學委會全體委員臨時會議。
新一屆學生委員會由全體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一周內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
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後,應將會議內容、決議等向全校同學公布。
學委會的職權
1.檢查、監督學生會的各項工作;審議校學生會上一階段的工作報告,審核下一階段的工作計畫,做出相應決議;
2.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經校團委批准,罷免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3.成立下一屆學代會籌委會並召開下一屆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及向大會作工作報告.
委員的產生及更換
1.學委會委員候選人由各院系民主選舉推薦,經資格審核通過,由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2.學委會委員因工作不稱職,經四分之一以上學委會委員聯名提議,經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學委會委員表決通過,予以罷免。
3.學委會委員離任時,原則上由所在院系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新的委員候選人,經學委會同意後,予以接納。
校學生會主席團
(一)校學生會主席團設主席1人,副主席4人,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對校學生會重大問題的決定採取表決制。
(二)職權
1.校學生會主席團統籌規劃、協調、管理校學生聯合會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在學委會開會期間向學委會提交前一階段工作情況的報告。
2.負責學期末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工作,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具有任免權。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和調整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及聘任部門負責人,報請共青團上海財經大學委員會審批、備案。
3.領導監督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院系學生會的活動。
4.其它應由校學生聯合會主席團行使的職權。
(三) 校學生聯合會主席團行使職權時,應在投票表決後,以多數意見作出對校學生聯合會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包括:
1 《上海財經大學學生聯合會章程》的制定、廢除及修改的提議;
2 校學生聯合會各職能部門的增減、重命名;
3 校學生聯合會組織機構的變更;
4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及任免;
5 其它可能會對校學生聯合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
主席團成員的投票表決採取簡單多數的原則,各成員表決權分布如下:
主席 25%投票權
副主席 各18.75%投票權
(四)產生和更換
1.校學生會主席團由各院系推薦,團委經過考核確定候選人,並在學生代表大會中投票產生。
2.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稱職,經四分之一以上學委會委員聯名提議,經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學委會委員表決通過,並經校團委批准,可予以罷免;
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
(一)校學生會主席職權
1.主持主席團工作,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
2.負責溝通學生會與黨、團組織的聯繫,負責向校黨委匯報工作,接受校團委的工作指導。
3.對外代表校學生會。
(二)校學生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分管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學生會職能機構
校學生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宣傳部、文藝部、外聯部、體育部、生活部、信息部、大學生維權中心、女生部等職能機構,各職能機構實行部長負責制,各部部長對主席團負責,在工作中受主席團領導,
貫徹執行主席團的決定、決議;開展校學生聯合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學期末本部門幹事的考評工作;對本部門幹事有任免權。
基層學生組織
(一)各院系學生會、年級委員會及班級委員會是校學生會的基層組織,各院系學生會在本院系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受學委會監督。
(二)權利和義務
1.在學生會的統一協調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經過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程式,對校學生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全面完成校學生會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校學生會指導和監督。
學生會協調
校學生會應定期召集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向各院系學生會主席通報工作,協商,組織和部署學校範圍內的大型活動.
各院系學生會由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學生會備案。
各院系根據工作需要,經報本院系黨,團組織和學委會批准後,可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校學生會應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