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同時印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這次改革是繼2009年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之後,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改革將有助於消除目前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徵收增值稅與營業稅所產生的重複徵稅問題,通過最佳化稅制結構和減輕稅收負擔,為深化產業分工和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
主要內容
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鑑證諮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試點期間可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仍歸屬試點地區。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涉及面較廣,選擇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先行試點,有利於為全面實施改革積累經驗。
相關政策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公告
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1-12-19
為保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66號)的規定,就本市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明確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屬期)起,本市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資料
(一)填報資料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包括: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
《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包括: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
《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
3. 未發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不填報《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 未發生可抵減稅額,不填報《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說明》詳見附屬檔案。
(二)備查資料
1. 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 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 海關進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發票、購進農產品普通發票的複印件;
4. 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 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發票、契約和付款憑證等;
6. 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或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按規定進行發票認證和抄報稅。
四、試點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必須按規定實行電子信息採集。填報《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必須實行電子信息採集。
為了便於增值稅納稅人實現對《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的電子導入,市局統一製作網上電子報稅導入接口。對個別票量大的納稅人,如短期內發票明細信息採集難以實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按季採集。
五、試點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偷稅行為,被主管稅務機關實行輔導期管理的,其發生的進項稅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方法。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貨物及勞務的應繳稅款分別開具增值稅繳款書。
七、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做好納稅申報宣傳、培訓、輔導工作。
附屬檔案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其附表填報說明
附屬檔案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其附表填報說明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