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一)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 (一)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 (三)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執行通知
本市各高校:
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加大資助力度,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激勵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發展;同時為了鼓勵廣大高校畢業生積極回響國家號召,畢業後志願到祖國西部等艱苦地區和行業工作及到本市郊區鎮校任教,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現將《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加大資助力度,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激勵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發展;同時為了鼓勵廣大高校畢業生積極回響國家號召,畢業後志願到祖國西部等艱苦地區和行業工作及到本市郊區鎮校任教,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由市政府出資設立,面向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和畢業後志願回響國家號召到西部等艱苦地區、行業工作和去郊區鎮校任教的高校畢業生。
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分為“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上海市政府助學金”和“上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去郊區鎮校任教獎勵金”三類。
第三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的資助對象及資助標準。
(一)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
1、資助對象:本市普通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2、資助人數和標準:
每年資助1000名學生;
每人每年3000元。
(二)上海市政府助學金
1、資助對象:上海普通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
2、資助人數和標準:每年資助10000名學生,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
(三)上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去郊區鎮校任教畢業生獎勵金:
1、獎勵對象:
(1)回響國家號召,志願服務西部,簽訂1年以上契約的本市普通高校畢業生;
(2)自願到上海郊區農村偏遠地區中學(含職校)、國小、幼稚園任教,簽訂5年以上契約的本市普通高校畢業生。
2、獎勵人數與標準:
獎勵人數視當年就業情況而定。
獎勵標準:
(1)到西部志願服務簽1年契約、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者,每人獎勵5000元;簽兩年契約、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每人獎勵10000元。
(2)到郊區農村偏遠地區鎮校任教並簽訂5年以上契約者,每人獎勵10000元(每年度考核合格後發放2000元)。
第四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和鑽研精神,如:能積極參加科研活動或有獨特見解的論文公開發表者優先或全國、全市統一高考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樸;
6、積極參加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和志願者服務等活動。
(二)上海市政府助學金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有主動用貸款方式自我解困的意識;
6、主動參加勤工助學,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上海市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去郊區鎮校任教獎勵金申請條件:
1、上海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
3、志願服務西部,並與上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項目辦公室簽訂1年以上服務協定;或自願到上海郊區農村偏遠地區中學(含職校)、國小、幼稚園工作,具有教師資格證書或具有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的必備條件,並已與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簽訂5年以上契約者。
第五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原則。
(一)本市各普通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在校學生的申請材料,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評審。
(二)高校可按照上述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上海市政府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情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三)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對在校生,各高校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1月30日前評審公示完畢。
在校學生可根據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學年1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申請表》或《上海市政府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l、2),但在同1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市政府助學金、國家助學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四)去西部服務或去郊區農村鎮校任教的應屆畢業生,可根據申請條件於簽約當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本市大學生服務西部項目辦公室或任教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申請表(見表3、4)。
第六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程式如下:
(一)每年9月30日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與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本市高校上年度本專科(高職)在校生人數和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比例確定並下達各高校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預算和分配名額。
(二)各高校於每年10月初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1月30日前評審公示完畢,各高校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等額報送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三)對上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到郊區鎮校任教的畢業生,上海市大學生服務西部計畫項目辦公室和相關區縣教育局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請。經初審公示後,於當年10月15日前將名單及相關材料分別報市教委學生處、人事處。市教委相關部門經審核後將名單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市財政局在接到各高校和各相關部門上報的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備案名單後,於1個月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和相關單位。
第八條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上海市政府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一伙食卡;上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到郊區鎮校任教獎勵金由上海市大學生服務西部計畫項目辦公室和相關區縣教育局按志願者實際服務和任教年限分年度發給獲獎畢業生。
第九條各高校和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及時發給獲獎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本市教育、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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