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有關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輿論宣傳、評優表彰、培養服務、技術交流、學術研究等。
協會下屬35個分會(專業委員會、直屬團體會員)。為搭建高技能人才培訓服務平台,協會還建立了上海市技師進修服務中心,為高技能人才培養提供諮詢和服務。
2002年12月18日召開的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首次選舉產生了全部由技師、高級技師擔任會長、副會長的協會領導班子,形成了由技師、高級技師管理協會的新機制。
2007年2月6日協會召開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市政協主席蔣以任擔任協會名譽會長。
2011年4月8日協會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李斌、孔利明、唐建平、嚴惠琴等9位全國勞動模範、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市突出貢獻技師擔任新一屆會長,全國政協常委蔣以任繼續擔任本會第五屆理事會名譽會長,市人大預算工委委員石覺敏擔任第五屆理事會顧問。
協會成立以來,創辦“上海技師”網,編寫“現代上海技師風采錄”、“上海技師的高招絕活”等書,並多次在本市主要報刊上組織專版文章,大力宣傳本市高技能人才的風采及其高招絕活;組織各類職業工種技能競賽;開展“技師育高徒”活動,組織師徒結對2萬餘對;推進實施企業內首席技師工作制度和首席技師工作室;舉辦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等級培訓2900餘期(班),9.2萬人次參加學習,取得了職業資格證書;組織會員參加各類新知識、新技能學習,有7.1萬人次參加學習班,6萬餘人次聽取各類技術講座,1.32萬人次出市學習考察;推薦250餘名學員參加市委組織部舉辦的高技能人才學習班;開展各種技術攻關、技術諮詢和技術交流活動,對有關社會和行業內急需職業工種進行職業標準、鑑定細目、題庫等項目開發。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技師,宣傳技師業績,發揮技師作用,維護技師權益,為開創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新局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技師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縮寫:STA
第二條 本會是以本市技師、高級技師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統稱技師)為主,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技師,反映技師願望,宣傳技師業績,推動技師進修,維護技師權益,發揮技師作用,為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服務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長寧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有關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培養服務、技術交流、輿論宣傳、評優表彰、學術研究等。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積極宣傳國家和本市關於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地位、作用,致力於形成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組織、指導高技能人才的培訓、進修活動,為行業、企業、院校等提供職業培訓指導、諮詢等服務;
(三)充分發揮會員的技能專長,組織技術諮詢,開展技術服務;
(四)組織開展“高師帶徒”、技能競賽等活動,促進高技能人才成長;
(五)進行有關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機制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加強同國內外有關機構、行業、學術團體等單位的聯繫、交流與協作,推廣研究成果和經驗;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或通過招投標,開展與職業培訓、鑑定等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取得二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技師培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熱心技師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本市區、縣和企事業單位的技師協會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團體會員提交加入本會申請報告;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批准。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權利,並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在本會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表揚和獎勵的權利;
(五)有選擇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經常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的退會、除名
(一)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並應交還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本會義務的,可視為自行退會。
(三)無特殊原因,團體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本會義務的,可視為自行退會。
(四)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定後,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五)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團體會員,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勸其退會或除名。
(六)會員對勸退或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理事會任期同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理事名額中,技師占的比例應不少於60%。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責: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 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五) 審批秘書長對副秘書長聘免的建議;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 審定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技師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五)、(六)、(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人選。
(四)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技師進修服務中心,搭建技師培訓、進修服務平台,促進本市高技能人才隊伍成長和技能勞動者素質提高。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的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本會宗旨,按照本會對下屬分支機構的管理規定,進行組建、發展會員,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團體會員按其意願,既可以作為基層團體會員參加行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同時也可以作為直屬團體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退出或註銷。
無特殊原因,行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超過一年不履行本會義務或不組織會員活動的,應勸其退出或註銷。
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退出和註銷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與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 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取得有關經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