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系統質量技術協會

上海市信息系統質量技術協會隸屬於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專業委員會。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上海市信息系統質量技術協會隸屬於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專業委員會。
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和上海市關於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關於信息產業發展方針和政策。促進信息系統質量技術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技術服務,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業務範圍:
提供諮詢、交流培訓、標準化技術建設服務,接受政府委託事項,開展產品質量比對。
主要業務內容:
1.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及時收集會員單位及行業內發生的質量技術情況信息,經處理後反饋給政府有關部門。並跟蹤最新的質量技術動態及相關信息,分析後及時提供會員單位。
2.承辦政府委託的信息行業質量技術工作。
3.為會員單位服務,接受會員單位在質量技術範圍內的各項委託,如:諮詢、培訓、交流、市場準入的前期服務等工作。
4.開展標準化技術服務,指導會員單位進行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跟蹤國際上先進標準,根據企業要求協調尚無上級標準的產品企業標準。
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協會聯繫地址:上海市楓林路269弄3號203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是:上海市信息系統質量技術協會。
第二條 上海市信息系統質量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信息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的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技術服務,促進信息系統質量技術發展。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關於信息產業發展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和上海市關於質量技術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提供諮詢、交流培訓、標準化技術建設服務,接受政府委託事項,開展產品質量比對。
1.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及時收集會員單位及行業內發生的質量技術情況信息,經處理後反饋給政府有關部門。並跟蹤最新的質量技術動態及相關信息,分析後及時提供會員單位。
2.承辦政府委託的信息行業質量技術工作。
3.為會員單位服務,接受會員單位在質量技術範圍內的各項委託,如:諮詢、培訓、交流、市場準入的前期服務等工作。
4.開展標準化技術服務,指導會員單位進行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跟蹤國際上先進標準,根據企業要求協調尚無上級標準的產品企業標準。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每個單位選派一人作為該單位的代表,代表該單位行使本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凡經正式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信息產業的企事業單位,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承認本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有優先並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有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4.有權向協會要求提供幫助。
5.有權向協會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6.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協會交託的有關工作。
3.自覺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4.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督促、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討論,視情節,分別對其執行暫停活動、勸其退會、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協會的終止。
6.討論和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因特殊情況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單位代表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責是:
1.負責會員大會的籌備與召開。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領導秘書處工作,聽取、審查、批准秘書處工作報告。
3.選出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4.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5.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6.討論決定協會重要事宜和工作計畫。
7.批准吸收或取消會員。
8.提出會費標準,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9.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別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連任最多不能超過兩屆。理事長任期內如遇工作調動等情況,則自行免去其職務,由理事會另行選舉新的理事長。
第十八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決定。
2.組織實施協會的各項工作。
3.負責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籌備工作。
4.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新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是協會秘書長,其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如超過七十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與企業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1.各項活動的開支。
2.日常辦公費用。
3.工作人員工資。
4.差旅費。
5.其他正當費用開支。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產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審查和上級財政部門的監管。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資助的審計;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
第二十八條 協會完成使命或由於分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上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上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 協會終止前,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民政局的監督指導下,按有關規定繼續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