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是主管本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主管本市國家稅收工作的行政機構。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地方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業務上接受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上海市財政局協同各區縣政府對各區縣財政局實行業務指導。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對本市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財稅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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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國家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研究擬定本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金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它預算的綜合預算管理體系;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本市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決算草案報告;管理各項財政收入、各項財政性資金和財政專戶,編制各項財政綜合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和執行財政收入分配有關政策,擬定和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運行,平衡政府財政綜合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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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本市經濟稅源、預算收入安排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畫,編制本市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稅收信息進行預測分析,掌握稅收動態;加強稅收稽查,開展稅法宣傳,改善稅收執法環境。(四)參與本市巨觀經濟政策的擬定,參與產業政策、基建投資、勞動工資、價格、經濟貿易、特定信用擔保、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擬定;擬定社會保險資金和社會保障事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市級財政專戶並加強監督使用;運用財政、稅收、補貼等經濟槓桿,組織實施積極支持本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舉措。

行政辦法

(1)貫徹實施中央對本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規範市與區縣的財政分配關係;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規範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係;負責管理彩票發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定,統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據。(2)管理和監督由市級財政承擔的經濟建設、教科文、農業、行政政法、社會保障等支出;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負責外國政府以及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市的貸款及其項目財務監督管理;研究擬定和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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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採購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3)管理和指導本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組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考核、評審和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查處會計人員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組織實施財務會計委派制,會同有關部門有重點的向國有資金使用單位委派財務總監,並對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等實施管理、指導;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4)負責本市各項稅收的日常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各類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負責日常稅務稽查和違章處理;負責各種稅收票證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稅務代理機構和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5)負責本市進出口稅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的稅收徵收管理;落實國家有關涉外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

管理方向

(1)負責本市財政稅收管理現代化及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和發展工作。(2)負責本市財稅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3)負責本市稅務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工作;負責本市稅務系統經費財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市稅務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稅務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4)負責本市財稅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5)研究財稅理論和財稅政策,分析財稅信息,掌握財稅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6)承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開指南

◆關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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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財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和本機關工作實際,特編制《上海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供參考。《指南》以年度為基本更新周期,並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作不定期的調整。《指南》在“上海財稅”網站上公開發布。

◆信息內容分類

《指南》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財政局及其直屬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條例》規定,凡本機關製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均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包括:機構人事、政策法規、行政許可和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財政業務辦理,政府採購,財政數據,監督舉報及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詳見《上海市財政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將會根據信息產生的具體情況作不定期更新。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主要向申請人公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監督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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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許可權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內容難以區分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一)市政府之間,區(縣)政府之間,市政府委辦局與區(縣)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決定。發生爭議的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報送有關材料或情況說明。(二)同一區(縣)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區(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不同區(縣)的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各行政機關的共同上級政府部門協調決定。(三)本市行政主體與不屬於本市範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就政府信息發布事宜需要協調時,本市行政主體認為需要協調的,應按程式向市、區(縣)政府請示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發布協調,有關工作不得違反《條例》、《規定》關於主動公開、依申請處理的時限要求。行政機關之間開展本規範所指的發布協調工作時,可以通過公函、會議等形式進行。經協商一致後,發布協調的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加強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科學、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的能力。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性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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