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上層建築是指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相應的政治法律制度、組織和設施的總和。即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藝術、哲學等觀點,以及適合這些觀點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建築反映經濟基礎。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對立統一。
背景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理論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的。1843年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命題,這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理論的胚芽。這裡的“市民社會”主要指現實的經濟生活。隨著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研究和對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批判,在1844年他和恩格斯合著的《神聖家族》中,市民社會概念進一步具體化了,已接近於“生產關係”概念。在1845~1846年他們合寫的標誌歷史唯物主義創立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明確指出:市民社會“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在這之後,馬克思依據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理論,分析了1848年資產階級革命和資本主義社會獲得的重大成果,並使這一理論得到了充實和具體化。他在1859年寫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理論作了精闢的表述:“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恩格斯寫的《反杜林論》、《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等著作,特別是在他晚年的書信中,對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理論作了進一步的豐富和發展。
內容
一定社會的基礎是該社會的經濟關係的體系,即生產關係的總和,主要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生產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分配關係等三個方面,其中生產資料所有制是首要的、決定的部分。而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是複雜龐大的體系,由該社會的觀念上層建築和政治上層建築兩個部分組成。觀念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學藝術、哲學等意識形態。政治上層建築在階級社會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主要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政府機構和政黨、社會集團等,其中國家政權是核心。觀念上層建築和政治上層建築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觀念上層建築為政治上層建築提供思想理論根據,政治上層建築為觀念上層建築的傳播和實施提供重要的保證。政治上層建築作為思想的“物質附屬物”是通過人們意識自覺建立的,它一經形成又強烈影響觀念上層建築,要求一定的觀念上層建築與它相適應。恩格斯指出:國家政權等是“第一個支配人的意識形態力量”,“國家一旦成了對社會的獨立力量,馬上就產生了新的意識形態”。在階級社會,上層建築具有階級性。同一社會形態存在著不同階級的政治組織和意識形態,它反映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複雜性和經濟關係的對立性。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生產資料;統治階級的思想則是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在無階級社會,經濟關係不具有對立性,上層建築也不存在階級性。
分類
上層建築包括政治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政治上層建築是指人們在一定經濟基礎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政府部門、黨派等國家機器和政治組織。
思想上層建築是指適應經濟基礎的社會意識形態,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哲學、宗教等等。
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中,上層建築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各種制度、設施和意識形態的總和。
上層建築是一個複雜龐大的系統。它包括政治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表現在:
1、一定的制度、設施、是以一定的意識形態為指導建立起來的。
2、一定的意識形態,又總是要求建立相應的制度、設施,以獲得和憑藉一下的手段和工具,使它得到廣泛的傳播,在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成為支配人們的強有力的精神力量。
3、一定的制度和設施,一經建立,又會反過來影響意識形態。一種新的政治上層建築的出現,將會產生新的政治、法律的社會觀點,並強烈地影響其他各種意識形態。上層建築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思想關係和政治關係的統一。
思想上層建築和政治上層建築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思想上層建築為政治上層建築提供思想理論根據,政治上層建築為思想上層建築的傳播和實施提供重要的保證。政治上層建築作為思想的“物質附屬物”,是通過人們意識自覺建立的,它一經形成又強烈影響思想上層建築,要求一定的思想上層建築與它相適應。恩格斯指出國家政權是“第一個支配人的意識形態力量”,“國家一旦成了對社會來說是獨立的力量,馬上就產生了另外的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53頁)。
因果
經濟基礎是上層建築賴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層建築是經濟基礎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表現,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表現在:
1、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產生。觀念的、政治的上層建築都是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而產生的。原始氏族社會以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平等合作、共同消費的關係為基礎,社會秩序由氏族成員按歷來習俗進行調整,因而沒有專門的武裝集團和暴力機構這樣的政治上層建築。隨著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產生了以私有觀念為核心的上層建築。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在經濟上的利益,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相應地形成了以國家政權為核心的具有強制手段的政治上層建築。每一社會形態的上層建築都是適應自己經濟基礎的需要而建立的。上層建築一經產生便具有相對獨立性,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一定的歷史繼承性。政治上層建築表面上表現為一種凌駕於社會之上、脫離社會的獨立力量;觀念上層建築,特別是哲學等意識形態距離經濟基礎比較遠,往往以曲折的形式反映經濟基礎的要求。但它們歸根結底都是由經濟基礎所產生。
2、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上層建築的性質不直接決定於生產力而決定於生產關係,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便會產生什麼樣的上層建築。上層建築的根本性質取決於它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在封建制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封建主專政的國家和以地主階級思想為核心的意識形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和以資產階級思想為核心的意識形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則決定了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築是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和以共產主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
3、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變革。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生產關係即經濟基礎的變化,隨著經濟基礎的改變,上層建築或慢或快也要發生變革。同一社會形態內經濟基礎的量變和部分質變,決定了上層建築要發生相應的量變和部分質變。一種性質的經濟基礎為另一種性質的經濟基礎所代替的根本質變,決定著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的根本變革。上層建築各個組成部分變化的過程不盡相同。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要求的政治上層建築的變革一般較快,而觀念上層建築的變革則一般較慢。
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主要表現在積極地為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上層建築一經產生,便成為一種積極的能動的力量,促進自己經濟基礎的形成、鞏固和發展;同時向阻礙、威脅自己經濟基礎發展的其他經濟關係、政治勢力和意識形態進行鬥爭。政治上層建築運用強制手段,把人們的行為控制在一定秩序的範圍內。觀念上層建築則利用輿論工具,論證自己經濟、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規範和控制人們的思想與行動。統治階級憑藉整個上層建築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
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互動作用中,從根源和派生的關係上看,經濟基礎是原因,上層建築是結果。但從具體歷史過程的複雜因果鏈條看,並不是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餘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闢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互相作用。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鬥爭的進程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鬥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經濟基礎要求上層建築同自己相適合,以利於自己的發展;上層建築必須符合經濟基礎及其發展的需要,否則就不能長期存在下去。這就是上層建築適合經濟基礎狀況的規律。唯物史觀既反對否定經濟基礎決定作用的唯心主義,又反對否定上層建築反作用的形上學觀點。這兩種觀點都是違背上層建築適合經濟基礎狀況的規律的。
矛盾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相互作用構成它們的矛盾運動。這一矛盾運動貫穿了社會發展過程的始終。在一定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上層建築要經歷一段逐步完善的過程;直接受生產力所推動的經濟基礎相對於上層建築來說是易變的,上層建築相對於經濟基礎是比較穩定的,往往落後於經濟基礎的變更。結果就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既相適合又不相適合的矛盾運動。在兩者基本適合中出現的局部性矛盾,可以在同一社會制度的範圍內加以調整。當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生產關係已經變成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時,上層建築同經濟基礎要求根本變革的客觀趨勢之間就發生了尖銳的矛盾與衝突。在階級社會,這個矛盾表現為代表先進生產關係、反映經濟基礎變革要求的進步階級和代表腐朽生產關係並運用上層建築的力量阻礙變革的反動階級之間的激烈的階級鬥爭。這一矛盾只有通過社會革命,推翻舊政權,根本改變舊上層建築才能獲得解決。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受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的制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的解決又依賴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矛盾的解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之間、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運動推動著社會形態的依次更替。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矛盾運動的一般規律,同樣適合於社會主義社會。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產生、它們之間矛盾的性質和解決的途徑都具有特殊的性質和特點。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築先於自己的經濟基礎而產生,並成為建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政治前提。這是上層建築適合經濟基礎狀況規律的特殊表現形式。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一般表現為人民內部的非對抗性矛盾,可以通過社會主義制度自身的力量進行調整和克服,而不像在私有制社會那樣要根本改變社會制度才能解決。社會主義上層建築在為自己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前提下,對自己的經濟基礎具有不同於以往社會的巨大反作用。以人民民主專政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政治上層建築和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相互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合力”,能夠促進它的經濟基礎的迅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並向共產主義過渡。
表現
上層建築是一個複雜龐大的系統。它包括政治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表現在:
1、一定的制度、設施、是以一定的意識形態為指導建立起來的。
2、一定的意識形態,又總是要求建立相應的制度、設施,以獲得和憑藉一下的手段和工具,使它得到廣泛的傳播,在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成為支配人們的強有力的精神力量。
3、一定的制度和設施,一經建立,又會反過來影響意識形態。一種新的政治上層建築的出現,將會產生新的政治、法律的社會觀點,並強烈地影響其他各種意識形態。
本質
上層建築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思想關係和政治關係的統一。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上層建築是建立在社會經濟基礎上的”。
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地主階級利用封建上層建築的力量,通過改革,不斷為新的社會制度的發展掃除道路”。
來源
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概念。與經濟基礎相對社會結構兩個基本層次之一、社會生活兩個基本領域之一。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初步形成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馬克思在1852年《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一書中明確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會生存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的、表現獨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整個階級在它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係的基礎上創造和構成這一切。”(《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11頁)1859年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進一步闡述了這一概念: 與物質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2頁)。從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的關係來看,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屬於社會意識的領域。任何社會的上層建築都是由其經濟基礎決定的,但是,它一經產生以後,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並表現出追求儘可能多的獨立性的傾向,能動地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兩者的這種相互作用表現為上層建築必須適合經濟基礎發展狀況的規律。一切社會形態都是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具體歷史的統一。在階級社會中,上層建築具有階級性。同一社會形態存在著不同階級的政治組織和意識形態,它反映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複雜性和經濟關係的對立性。在無階級社會,經濟關係不具有對立性,上層建築也不存在階級性。對於上層建築反作用的性質,中國學術界有不同看法:1、認為反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決定性的意義;2、認為反作用不能對經濟基礎起決定作用。參見“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狀況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