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第二級:縣級行政區; 第三級:鄉級行政區。 ”各級行政區設政府。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三級行政區劃制度(三級行政區劃體系)指國家的行政區劃共分三個層次,每個層次的行政區設政府。中國行政區劃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之後,從憲法角度地方分為三個層次即:
第一級:省級行政區;
第二級:縣級行政區;
第三級:鄉級行政區。

中國的三級行政區劃制度歷史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民族鄉。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設政府。據此,“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直轄市的基本行政區劃制度。事實上,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台灣地區

國民政府退居台灣後,中華民國政府的地方分為省(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市轄區)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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