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設備。在船長、大副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公司綜合管理體系中的各項規定,履行規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職責。2. 應熟悉並遵守值班、聯繫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方面的規章。裝卸期間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貨物裝卸。
3. 管理全船消防設備、器材和火警報警設備,定期養護、檢查和換劑,使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滅火機應註明檢驗和換劑日期;禁止將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 管理並熟練地操作固定式滅火系統(主副機掃氣箱所屬系統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閥的銘牌、標誌鮮明。
5. 負責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屬具、備品,保持清潔完整,定期更換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種救生信號的有效期(駕駛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號和器材除外)。
6. 負責配置救生衣,經常檢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試驗,如有損壞應即修復或更換。
7. 對船舶各種消防、救生器材、設備物品要認真登記入冊,並做好維修、保養、更換和記錄。
8. 按規定向船員講解救生、消防知識和各種設備、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 開航前應編妥船舶應變部署表及船員應變卡,經大副審核、船長批准後公布執行;及時向新接任船員介紹應變崗位和具體職責。
10. 進出港口、靠離移泊和拋起錨時,在駕駛台執行瞭望和傳達船長的指令,準確記錄車鍾和時間、重要船位及有關情況,或按船長指定的位置和任務進行工作。
11. 在船舶停泊或裝卸貨期間,與二副輪值駕駛員停泊班,履行規定的值班職責。
12. 按時向大副提出所管設備的保養計畫和修理項目,修船期間,做好自修和驗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13. 棄船時攜帶雙向無線電話、海上搜救雷達應答器。
14. 加強國際國內法規及ISM規則的學習,落實有關要求。執行綜合管理體系的要求,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一般職責
1.1 督導AB 保養領港梯及其配件,以符合國際公約要求。
1.2 求生與滅火設備之定期保養與檢查。
1.3 各種訊號通訊設備(包括旗號,燈號,霧號)之保管及督促AB 整補保養。
1.4 所保管之物品,應作成清冊,以便列入移交。
1.5 Logbook 副本妥善處理,依航次裝訂成冊,每航次結束後寄回公司備查。
1.6 製作「各級船員證照效期表」(MARSM2-I-016A) 陳報船長簽閱後寄回公司。
1.7 時鐘之校對,氣象圖之抄錄。
1.8 注意電台及海岸電台之聯絡通訊辦法,如有變更應即按新辦法處理。
1.9 負責保管船舶戶口簿以及船員的證書和船民證,當有船員調動時,將相關證件寄回公司。
航行職責
2.1 按常規航行當值;若能見度不良時,即開雷達,鳴汽笛,報告船長,小心瞭望。
2.2 隨時注意船位,保持在預定之航線上,若船位不明或航道船隻擁擠,或有其他疑惑時,應速報告船長。
2.3 如天氣突然轉惡,或氣壓急速下降或有其他疑難時,迅速報告船長,以應對策。
2.4 隨時注意船體是否傾斜,甲板上貨櫃,貨物及屬具,其固定器具是否鬆弛或搖動,如有任何異狀,迅速報告大副,船長及時防患。
2.5 協助大副完成進出港所需之文書(paper work)。
2.6 檢查普通櫃/危險櫃/特殊櫃狀況,冷凍(藏)櫃運轉,其視窗顯示,記錄圖紙之溫度是否正確。
3. 進出港職責
3.1 接送領港以及檢查領港梯及舷梯之安全。
3.2 在駕駛台上聽令船長與領港之口令操作車鍾,以及汽笛之鳴放,並隨時注意舵工操舵是否正確。
3.3 記載車鍾應力求詳細,並於使用前與機艙部核對時鐘以及車鍾之正確性與同步性。
3.4 注意各種信號之收發及旗號之懸掛是否正確。
3.5 協助船長與船艏,船艉之聯絡,並瞭望港口船舶之動態。
3.6 協助大副接待檢疫,海關,移民局官員辦理進出港結關手續。
3.7 協助大副完成裝卸之準備。
3.8 出港前責任區之檢查,防止偷渡。
薪資待遇
人民幣5000到2萬不等
沿海的一般就8000到10000
遠洋11000到18000
化學品18000到22000
拖輪5000到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