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防沙治沙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防沙治沙工作方面應承擔的責任,確立了開展防沙治沙活動的基本原則,規範了預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以及沙化土地範圍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行為,並規定了一系列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同時,為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防沙治沙的積極性,確保防沙治沙工作的順利開展,該法對防沙治沙的資金保障、稅收、土地使用權等優惠政策以及沙化土地治理者合法權益和保障等內容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比較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為制止各種造成或加劇土地沙化的不合理行為為提供了法律武器和手段。
意義
制定頒布《防沙治沙法》的必要性,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國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已經有超過1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完全沙化。1985年至1995年,中國土地沙化面積每年擴大2460平方公里,相當於每年損失一個中等縣的土地面積;二是沙化的加劇已經給我國造成嚴重危害。具體表現在土地資源減少,土地質量下降;生活環境遭到破壞,成千上萬的農牧民離鄉背井成為“生態難民”;引發沙塵暴,使生態環境惡化,給國民經濟造成重大損失;加深了西部貧困,擴大了東西部發展的差距;嚴重威脅大中城市、交通運輸和水庫、河流安全。
實施
剛剛過去的沙塵暴再次襲擊了中國北方大部分地區,連沿海城市青島、南京都未能倖免,可見防沙治沙的緊迫性和重要性。200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開始施行,相信這部法律實行,使中國防沙治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對維護我國的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沙化嚴重須立法
中國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經過長期努力,目前,“三北”地區約有12%的沙漠化土地得到治理,有10%左右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控制,毛烏素和科爾沁兩大沙區植被覆蓋度已由1977年時的7%和10%,分別提高到16.1%和18.8%,榆林地區,從50年代初期有400餘個村鎮,13.3萬平方公里農田牧場為流沙所吞侵,到“三北”防護林建設後,46.4%的流沙已得到了治理。
但從總體上看,土地沙化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從1985年至1995年,我國土地沙化面積平均每年擴大2460平方公里,相當於每年損失一個中等縣的土地面積。到90年代後期,土地沙化的速度進一步加快,每年所損失的土地面積已經達到3436平方公里。2000年春季,中國北方地區遭受了13次沙塵暴危害,甚至長江下游的一些地方如南京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在進入21世紀的第一天,北方地區即受到沙塵暴的襲擊,緊接著又發生了兩次沙塵暴,專家說:頻率加快、間隔變短、強度增大成為沙塵暴發展的趨勢。一次又一次的沙塵暴給受災地區的農牧業、工業、運輸業以及水電、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損失,人員傷亡事件也屢屢發生。1993年5月發生在西北地區的特大沙塵暴,席捲新疆、甘肅、寧夏、內蒙古4個省、自治區的72個縣旗,傷亡400多人,牲畜死亡12萬頭(只),農作物受災面積33.7萬公頃,僅甘肅、新疆兩個省、自治區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4億多元。目前,全國有5萬多個村莊和上百座城市經常受到風沙危害,由於沙進人退,村舍被掩埋,已出現了“生態難民”。土地沙化已經成為我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和極大的環境問題,成為中華民族的心腹大患。
因此,為了避免縮小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了避免因土地沙化而導致的土地生產能力的衰退,為了減輕因土地沙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了從根本上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我國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防沙治沙工作。
盲目開墾後患顯現
土地沙化的加劇,有全球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增多等自然原因,但相當程度上是由於不合理的人為活動引起的。對於後者,可以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盲目開墾。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西北地區先後3次實行大規模毀草毀林開荒,破壞草地667萬公頃,毀林18.7萬公頃。其結果是開墾一塊,沙化一塊,農、牧、林業三者皆傷。
2、過度放牧。草場退化是造成沙化土地的主要來源,而超載過度放牧又是導致草場退化的首要原因。據統計,沙化地區草場超載率高達50~120%,有些地區甚至高達300%。
3、沙化地區現有薪炭林24.7萬公頃,每年能提供薪柴594萬噸,僅占實際薪柴需求量4189萬噸的14.2%,缺額巨大,不少地方就濫采濫伐,大量破壞沙生植被,加劇了沙化的進程。
4、據測算,每挖1公斤甘草就要破壞8~10畝土地。由於沙化地區經濟比較落後、生產方式單一,一些農、牧民為獲取眼前利益,濫挖濫采甘草、麻黃、髮菜等野生中草藥,造成大面積草原沙化。
5、在沙區進行開礦等工程建設,動輒成千上萬人進駐,不執行保護和恢復沙區植被的有關規定,亂采濫掘,造成植被嚴重破壞而導致沙化。
6、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一是大水漫灌,既造成水資源浪費,又使土地鹽漬化;二是上游的大規模開墾,違反規划過量用水,修建水利工程攔蓄河水,造成下游水量減少,河水斷流,植被死亡;三是過度開採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植被衰敗,甚至枯死。
除以上原因外,各類工程建設施工中破壞林草植被、固體廢棄物擴散或者酸鹼污染,以及施工區崩塌滑坡造成土地沙化在一些地區也很突出。
立法管理保護生態
建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分別對限制人為破壞植被的行為有一些規定,但都未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沙漠化擴張的作用。其實,上述法律執行好的話,人為破壞植被的行為就會減少,沙漠化擴張的速度相應也會有所減緩。但是,經過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基層工作者的調查和分析,認為有關法律對防沙治沙問題缺乏針對性、系統性和強有力的規定,對沙區的
經濟特點考慮不夠,操作性不強,有關部門制止違法行為和支持人民民眾防沙治沙,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卻是首要的原因。在上述的法律中,《水土保持法》與防沙治沙的關係是比較密切的,但它是以防止水蝕為主要內容的,而對如何防止因風蝕和風積造成的土地沙化,卻少有規定。因此,僅僅依靠這部法律,是無法完成防沙治沙的歷史使命的。
誠然,解決上述問題也不能完全排除通過修改現行有關法律的途徑得以解決,但是,比較起立法周期、立法成本、立法的社會效果等各種因素,還是單獨制定一部專門的《防沙治沙法》作用大、效果好,又能為社會所接受。對於我國這個人口眾多、土地沙化極為嚴重、環境壓力極大的國家來說,必須強化生態保護,嚴格環境管理,否則防沙治沙只能是空談。
因地制宜綜合治理
《防沙治沙法》對法的效力範圍、治理規劃、管理體制、預防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都做了硬性規定。根據《防沙治沙法》第三條的規定,防沙治沙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堅持區域防治與重點防治相結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保護和恢復植被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相結合;遵循生態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相結合等七項原則。
在治理中,往往會忽視生態規律和與農牧民致富相結合。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用生態學的“物物相關”、“相生相剋”、“能流物復”、“負載定額”、“協調穩定”、“時空有宜”六大基本規律指導防沙治沙工作,同時,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便於防沙治沙工作順利的開展。
防沙治沙是公民、法人的義務
過去一段時間,由誰對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生態質量負責的問題,沒有明確。實際情況是,一個地區生態質量的好壞,與該區域的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都有密切聯繫,決定與防沙治沙有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的權力並不掌握在林業部門手中。林業部門對防沙治沙工作行使的是組織、指導、協調的權力。最後的決定權由人民政府行使。因此,法律規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生態質量應當由人民政府負責,也只有人民政府有這方面的能力,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切實負起保護和改善沙區生態質量的責任。
為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質量,本法第四條第3款規定,國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建立政府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這個規定有三層意思:第一,國家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考核獎懲制度;第二,該制度的考核和獎懲對象,是政府行政領導;第三,被該制度考核和獎懲的政府行政領導,是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政府行政領導。
對於單位和個人的義務,《防沙治沙法》第六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使用已經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土地一旦沙化後果不堪構想,治理起來難度極大,而根據此規定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把防止該土地的沙化作為其一項法定義務明確下來,有助於加重他們防沙治沙的責任感,約束和防止不合理的利用土地的行為,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因人的不合理行為將非沙化土地變成沙化土地。同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已經沙化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主要是因為使用該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於該土地的沙化往往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由責任者來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是合乎情理的。再者,為使用“已經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當前和今後的長遠利益,明確由其承擔治理該沙化土地責任,也是有利無害的。當然,這裡存在著治理目標和治理費用等問題。國家要對沙化土地的治理者,給予資金投入、稅收減免、技術援助、土地使用期延長等一系列的政策優惠,從而使治理沙化土地從口號變為行動,由願望變成現實。
要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要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防沙治沙是一項極為艱巨的偉大事業,同時,又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特別要求遵循自然和生態規律,要特別注意防止不講科學、蠻幹、“瞎指揮”等行為,因此,在《防沙治沙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十分重要。按照區域分異規律和區域環境資源特點,選擇防沙治沙模式;按照沙漠類型和危害程度,選擇防沙治沙技術方法;跟蹤科技進步,適時促進防沙治沙科技成果轉化等系統經驗。同時,《防沙治沙法》明確規定“國家支持防沙治沙的國際合作”,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防沙治沙工作部門和科研機構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從而大大促進中國和全球防沙治沙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