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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分類號】E151013199801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80328
【實施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交通管理
【文號】
【名稱】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題注】(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
施,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
公路路政管理,不適用市政部門管理和養護的城市道路。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保障公路暢通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區、縣(市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
領導。公安、土地、規劃、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依法行使職權,積極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
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
的行為。
交通主管部門對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獎勵。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
車輛。
第七條公路路政管理應遵循依法治路、預防為主、管養結合、綜合
治理的原則。
【章名】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的公
路路政管理工作。
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管理機構行使。
交通主管部門貸款、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和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
收費權的公路及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九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會同規劃、土地、市政部門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六)審理從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其他建築設施事宜
;
(七)審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運輸,並對其實施行為進行監督檢
查;
(八)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配合公路養護部門加強公路養護工作,
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
第十一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並
持有國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路政巡查車須裝有交通行
政執法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由區、縣(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市公路路政
管理機構審批:
(一)國道、省道和縣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國道上設定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國道用地範圍內埋設管
道、桿線、電纜;
(三)砍伐國道、省道和縣道行道樹在20株以上的;
(四)跨越區、縣(市)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項中國道經營使用權變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轉報國家
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省道和縣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區、縣(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批:
(一)在省道及縣道設定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縣道用地范
圍內埋設管道、桿線、電纜;
(二)砍伐國道、省道和縣道行道樹在20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二)項需報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備案。
【章名】第三章路產保護
第十四條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
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
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
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
並繳納占用費和補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
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應當按規定
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棚房、攤點和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
;
(二)從事集市貿易、物資交流等商業性活動;
(三)挖砂、取土、採石、開礦;
(四)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棄土、物料;
(五)種植作物、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堆物作業;
(六)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樑、涵洞、排
水溝等設施,設定閘門、築壩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七)損壞、擅自移動和塗改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樁、護欄、
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
(八)泄漏、拋散物品污染公路;
(九)車載物品不當損壞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
(十)其他破壞、損壞、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
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堆放公路維修養護材料,應當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範》
。
車輛通過公路施工、養護路段,應當遵守現場設定的施工標誌、安全
標誌,服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
公路改建應當保證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中心線周
圍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挖砂石、攔河築壩、傾倒垃圾、堆放物資材料、壓縮或者擴
寬河床;
(二)取土、採石、爆破、燒荒、刷坡、伐木;
(三)擺攤設點、集市貿易,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停泊非車輛渡
運船隻、排筏;
(四)設定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五)其他危及和妨礙公路橋樑、隧道、渡口安全暢通的行為。
在前款規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
,應當事先報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護公路和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兩側取土、採石、開礦、開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業,不得危
及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樑、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
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
發給通行證。妨礙交通的,還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對車輛運
載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
時間、路線、時速行駛。
超限運輸單位,應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為保障超限車輛通行而采
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
面的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並採取有效
的防護措施;損壞公路的,應按照原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製造、修理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
車的,應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試車號牌
,在指定的試車路段和時間內進行,並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公路路產
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等,應符合公
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的遠景發展規劃,並事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及公路兩側設定標牌、廣告牌、不得
有礙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設定標牌、廣告牌,必須報
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有償設定。
第二十三條嚴禁亂砍、濫伐和損壞公路行道樹,確需間伐更新的,
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辦理手續。
行道樹梢與電力線距離不足三米,與電信線距離不足二米,電力、電
信部門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規定距離以外的枝丫,須徵得公路路政管
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
物。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過溝外緣起,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
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
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由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
地管理部門設定。
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沒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路政
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
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在國道、省道或二級以上的公路上接道的,應向公
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接道費。
第二十六條在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集鎮,應選在公路的一側進行,
新建集鎮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淨距:國道、省道不少於八十米,縣道
不少於五十米,鄉道不少於十五米。
夾公路形成的場鎮,一時不能改造的,應加強集市管理,划行歸市,
不應再沿公路發展。公路已繞過場鎮的,不得再夾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
第二十七條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公路渡口管理
規定》。
戰備渡口碼頭及其附屬設施、渡口泊位、引道的管理,執行國家有關
規定。
第二十八條收費公路設定收費站,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一收費
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
應當按照“統一收費、按比例分成”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定收費站
。
車輛通過收費站,應當自覺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九條在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平交道口;
(二)鐵輪車、履帶車、垃圾車、教練車、拖拉機、非機動車以及其
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三)低於規定時速的車輛行駛;
(四)亂停車輛,占道行駛,擺攤設點,上下乘客;
(五)在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三十米和立交橋通道邊緣五十米內修
建永久性設施。
【章名】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
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路
路政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
二十條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
可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拒絕或者逃避繳
納車輛通行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補繳通行費,並視情節輕重,
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
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定障礙,堆放物件材料,嚴重影響公
路暢通和安全又拒不執行公路路政處罰決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有權強
行排除。
對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或者
不能現場處理的可採取暫扣車輛或者駕駛證(行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
並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處罰
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構可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因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或者路政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失誤,
造成管理相對人經濟損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
弊,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
分或者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公路路產賠償費、公路路產占用費和接道費的標準,由市
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票據必須使用市交通主管部
門統一印製、市財政主管部門監章的專用票據,票據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機
構負責管理、發放。
收取的公路路產賠償費、公路路產占用費和接道費,應專項用於公路
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濫用和截留。
罰沒收入的收繳辦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附錄
公路:是指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
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
以外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
定。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
、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林木、專用房
屋等。
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
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
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
區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具有全縣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主要商
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
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高速公路: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道,並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立體
交叉並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與管理設施、服務設施,全部控制出入,
專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其它
[重慶]市公路局組織召開《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後評估研討會
為更好保護路產路權,促進重慶市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2010年全市公路工作會和交通法制工作要點的要求,市公路局12月10日上午組織召開了《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立法後評估研討會。市政府法制辦、市交委有關處室、市公路養護管理段、渝北區路政大隊、合川區路政支隊、服務企業等單位的有關領導和同志及法學專家、市公路局法律顧問受邀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市公路局副局長朱順芳主持。
局路政法規處陳永明副處長介紹了《條例》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後,與會同志就《條例》中的機構名稱、經費保障、路產保護、超限運輸、便民服務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交換了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執法監督處齊文處長指出,立法後評估制度是依法治國、行政創新的重要舉措,市交委、市公路局高度重視,開展《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後評估做到了分類科學、步驟規範,並從立法角度提出了建議。
朱順芳副局長感謝與會的領導和同志對《條例》後評估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他強調,局路政法規處要在市交委的領導和指導下,在法律顧問和法學專家的支持下,結合與會領導和同志們的建議,著重從立法理念、規範名稱、農村公路、超限運輸、場鎮公路、自由裁量等方面完成後評估報告,為《條例》的修訂或者相關法規規章的新立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