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法律圖書。主要對世界上一些國家解決跨境破產法律衝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進行比較研究,力求為完善我國跨境破產立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提出可行性對策,並尋求加強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進行合作的契機。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研究視角較新。關於跨境破產涉及的法律問題,目前的研究大多從公司法、破產法角度人手,而《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重點在於從司法實踐角度研究如何協調跨境破產中比較突出的法律衝突問題,即對審判實務中解決跨境破產案件所涉及的跨境破產案件管轄權、跨境破產的法律適用、跨境破產承認與執行等現實問題進行系統闡述和討論。
其次,《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採取比較研究的方法,對世界上一些國家解決跨境破產法律衝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進行比較研究,力求為完善我國跨境破產立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提出可行性對策,並尋求加強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進行合作的契機。這些研究表明,破產法律制度並不是在各國相互隔絕的環境中獨立發展的,而是在開放的,與各國法律制度相互接觸、相互借鑑中形成自己獨特的體系的。
最後,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結合是《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的另一個特點。《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關注跨境破產方面立法與理論的最新發展,對國內外有關解決跨境破產法律衝突的最新立法動態與理論研究都給予了分析評介。《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聯繫大量實際發生的國內外案例進行理論分析印證,並提出自己的思考。

編輯推薦

《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王曉瓊,女,1972年生於山東青島。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博士,青島市中級人咒法院民四庭法官。曾在《法學論壇》、《法津適用》、《山東審判》、《山東經濟》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十六篇;2005、2006年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十八屆學術研討會徵文比賽中獲三等獎。

目錄

引言
第一章跨境破產中法律衝突問題之法理基礎分析
第一節跨境破產的含義及其歷史沿革
第二節跨境破產中法律衝突問題產生的原因
第三節經濟全球化趨勢下跨境破產的發展態勢
第二章跨境破產案件管轄權問題研究
第一節傳統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理論在跨境破產中的適用問題
第二節跨境破產管轄權衝突產生的原因及發展趨勢分析
第三節跨境破產管轄權衝突的解決辦法探究
第三章跨境破產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第一節破產要件的立法差異對法律適用規則的影響
第二節關於跨境破產程式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關於跨境破產財產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關於跨境破產債權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關於破產管理的法律適用
第四章跨境破產判決承認與協助問題研究
第一節跨境破產域外效力理論之評析
第二節跨境破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理論依據與條件
第三節各國有關跨境破產判決承認與執行方式及發展趨勢之探討
第五章跨境破產的法律協調問題研究
第一節跨境破產的區域性法律協調問題研究
第二節跨境破產的國際性法律協調問題研究
第三節有關國家對於跨境破產法律協調趨勢的回應
第六章我國有關跨境破產立法與實踐之思考
第一節我國跨境破產實踐中凸現的法律問題評析
第二節我國當前跨境破產的法律框架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完善我國有關跨境破產立法的思考
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跨國公司的投資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跨境破產案件也日益增多。跨境破產涉及複雜的程式法和實體法問題。由於目前國際上並沒有統一的處理跨境破產的法律框架,同時,跨境破產往往關係到一國的重大經濟利益。所以,許多國家的法院在處理跨境破產案件時往往傾向於採用本國法,而各國破產立法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跨境破產領域中的法律衝突特別突出。隨著我國逐步融入經濟全球化,跨境破產案件對我國的影響也日益增大。由於我國現行立法對跨境破產中涉及的法律衝突問題的規定不盡完善,在跨境破產司法實踐中面臨許多難題。因此,如何妥善協調跨境破產的法律衝突,進而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展開良好的司法合作,以促進國際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成為國際社會和我國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深入研究當前國際上跨境破產立法的趨勢與最新動態,結合我國實際,提出解決跨境破產衝突的具體對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
王曉瓊在攻讀博士期間,選擇《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研究》作為其博士學位論文,進行專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專著。本專著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本書研究視角較新。關於跨境破產涉及的法律問題,目前的研究大多從公司法、破產法角度人手,而本書重點在於從司法實踐角度研究如何協調跨境破產中比較突出的法律衝突問題,即對審判實務中解決跨境破產案件所涉及的跨境破產案件管轄權、跨境破產的法律適用、跨境破產承認與執行等現實問題進行系統闡述和討論。
其次,本書採取比較研究的方法,對世界上一些國家解決跨境破產法律衝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進行比較研究,力求為完善我國跨境破產立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提出可行性對策,並尋求加強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進行合作的契機。這些研究表明,破產法律制度並不是在各國相互隔絕的環境中獨立發展的,而是在開放的,與各國法律制度相互接觸、相互借鑑中形成自己獨特的體系的。
最後,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結合是本書的另一個特點。本書關注跨境破產方面立法與理論的最新發展,對國內外有關解決跨境破產法律衝突的最新立法動態與理論研究都給予了分析評介。本書聯繫大量實際發生的國內外案例進行理論分析印證,並提出自己的思考。
王曉瓊是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她長期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平時注重將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認真研究法學領域中的新課題和熱點問題,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她能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研究並形成專著,我覺得是件好事。希望本書可以拋磚引玉,吸引更多的專家、學者關注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問題,以促進我國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的發展。由於本書所涉內容大多是跨境破產中出現的難題,許多目前在國際上尚無定論,作者所述只是一家之言,偏頗疏漏之處恐難避免。希望王曉瓊在今後的工作和學習中不斷進取,學以致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回報於國家和社會。
後記
本書是在我博士畢業論文的基礎上寫成的,回想讀博士這三年,心中感慨萬千。在華東政法大學這座古樸典雅而美麗的校園裡,我度過了五年多的時光,完成了從一名經濟學學士到一名法律碩士,再到一名法學博士的蛻變。蛻變的過程很艱辛,但每次都帶給我化蛹為蝶的驚喜。在這裡,我遇到了在全國乃至世界上都知名的老師。他們淵博的學識、高潔的人品令我深深景仰。我難忘,丁偉教授在課堂上揮灑自如地講課的情形,他將我們帶入了國際私法這座神秘而宏偉的殿堂,令我們流連忘返。我難忘,朱欖葉教授對我們的嚴格要求,每次上課前的例行考試使我們的英語水平大大提高,她採用生動的案例授課方式使我們對WTO規則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性認識。我難忘,周洪鈞教授的拳拳愛國心與民族正義情,上他的課,我們不止學到了知識,而且明白了作為一名中國人應怎樣維護國家主權與民族尊嚴。
最幸運地是,我能成為曹建明教授的學生。本書能夠出版,得益於他的嚴格要求和認真指導。三年來,他對我的嚴格要求和諄諄教誨,使我受益匪淺。每當我困惑時、迷茫時,想起他說的“力求卓越,不要隨波逐流”,我就會警醒,提醒自己在燈紅酒綠、物慾橫流的塵世中保持一份清醒、保留一份純真。最令我感動的是,曹建明教授在公務、家務特別繁忙的情況下,還時刻不忘對學生的指導。幾乎每個月,我們都會收到他的信,指點我們應該如何工作、學習。對於每個學生研究的領域,他都十分關注,看到相關的資料,會幫我們蒐集起來。我覺得,他不僅僅是嚴師,更像是我們的慈父。他高深的學識、真誠善良的品格和認真嚴謹的作風令我們深深愛戴。
在本書寫作過程中,賀小勇師兄給予了悉心指導,提出了很多中肯的修改意見。丁偉教授也認真審閱本書,提出了很有價值的建議。我國研究破產法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無償提供了有關跨境破產的大量資料,並對本書寫作給予了大力支持。上海財經大學的宋錫祥教授以及華東政法大學的王虎華教授、劉曉紅教授也對本書的著述進行了指導。師兄鞠海庭、李章軍,師弟徐維余,同學董桂文、陳雷、楊華對本書的寫作也給予了很多幫助和支持,對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謝!我還要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的王業龍、楊麗明、丁傳斌三位老師,他們為本書的出版花費了很多精力和心血,他們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令我非常感激與敬佩。
鑒於時間、精力和水平的限制,本書的內容還不夠成熟,有些觀點難免有失偏頗,請各位讀者多批評指正。跨境破產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的領域很廣,雖然我是立足於衝突法來談,但也不可能包羅所有的與衝突法有關的問題,沒有涉及的問題,我在以後的日子裡會繼續深入研究。

文摘

第二節跨境破產中法律衝突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跨境破產中法律衝突問題的複雜性
在衝突法中,跨境破產向來被認為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既涉及程式法,又涉及實體法;具體而言,既涉及各國法院的管轄權,又涉及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還涉及物權法及債權法。跨國公司的出現,使跨境破產問題更加複雜。一家跨國公司,其總部可能位於一個國家,而其供貨商、運營商、投資方、雇員和股東可能分布於不同的國家。當它破產時,如果在各國開始各個獨立的破產程式,由於各國破產法的不同,會造成平行訴訟和重疊司法主權管轄的問題,並導致相互矛盾的法律適用,造成的後果往往是破產主體無法順利重組,甚至連清算程式都變得比一般國內破產更不盡如人意。客觀地說,對同一個債務人在數個國家啟動破產程式往往會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並使世界範圍內的債權人無法得到公平分配。
例如,一家根據美國法律設立、主營業地在英國的跨國公司,與一家根據德國法律設立的德國公司在瑞士簽訂了一份契約,該德國公司在法國和美國有資產,後德國公司破產。根據前述對跨境破產的界定,很顯然,德國公司的破產屬於跨境破產。德國公司破產後,首要的工作是確定對破產程式具有管轄權的國家。而從不同的管轄依據看,美國、德國、瑞士、法國的法院對此破產都有管轄權,它們分別是債權人所在國、債務人所在國、交易發生地國和對破產資產有主要管轄權的國家,由於缺少統一的破產法,債務人選擇的機會增多,可以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管轄法院。考慮到各國國內破產法在優先權、撤銷權等方面的規定有很大不同,對於管轄法院的選擇,可以決定美國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德國公司所償還的債務,可以決定債權人提起輔助破產程式的有效性。本案中,如果德國公司在德國申請了破產,美國債權人可以在美國啟動輔助破產程式,而德國法院是否承認美國破產法院的判決或同意美國破產法院的管轄,取決於德國法律的規定。任何破產程式開始後都要完全依賴於所適用的程式法和實體法,所以在跨境破產中,法律選擇和法律適用是最重要的問題。

商法叢書系列(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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