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結合我國責任保險的實踐,筆者建議,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式法兩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我國應當首先在公眾責任、僱主責任、產品責任、火災責任、醫療責任、環境責任等關係到國計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醫療安全、就業保障、生存環境等方面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同時完善與上述類型責任保險配套的歸責原則等。從程式法的角度來看,應建立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法律制度。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中特有的法律設計,它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的非故意民事賠償責任為責任基礎,通過適用與保險契約和侵權行為相同的法律規則,實現第三人向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金的訴訟權利。我國《民法典》應當規定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責任保險作為不同於侵權行為法的一種賠償制度,在《民法典》中應有自己的位置。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和目的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二、研究限制
第三節研究流程與內容架構
一、研究流程
二、內容架構
第二章責任保險的興起、發展及缺陷
第一節責任保險的一般理論
一、責任保險概述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特徵
三、責任保險的種類
第二節責任保險的沿革與理論基礎
一、責任保險的產生及發展
二、我國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現狀
三、責任保險興起的原因、理論基礎及存在的危機
第三節責任保險的功能剖析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補償功能是其最基本的優勢
三、轉嫁風險是責任保險特有的功能
四、為民事責任制度的創新發展創造了條件
五、為受害人打開了訴訟方便之門
……
第三章責任保險對傳統侵權行為法的挑戰
第四章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的促進
第五章完善我國類型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構想
第六章設立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法律制度的構想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主要參考文獻
致謝
商法叢書系列(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