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產

指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產,境外因素包括債權人在境外、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境外、破產財產在境外、破產債權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 我國境內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我國境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我國法院在審查後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和執行,其審查的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是互惠原則。 如果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財產所在國發生法律效力,境外財產即能免於當地國家法院的扣押或執行變賣;如果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當地國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則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司法程式申請當地國家法院扣押船舶或貨櫃,直至執行變賣,以達到個別清償的目的。

概念

指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產,境外因素包括債權人在境外、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境外、破產財產在境外、破產債權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

處理原則

破產法第5條對跨境破產問題採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義原則。我國境內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我國境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我國法院在審查後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和執行,其審查的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是互惠原則。

法院裁判的境外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財產所在國發生法律效力,境外財產即能免於當地國家法院的扣押或執行變賣;如果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當地國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則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司法程式申請當地國家法院扣押船舶或貨櫃,直至執行變賣,以達到個別清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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