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希特的法權哲學》

《費希特的法權哲學》

《費希特的法權哲學》是由作者張東輝著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費希特的法權哲學》費希特的法權哲學

《費希特的法權哲學》為費希特研究叢書的一本。本文將費希特法權哲學思想分為青年時期、耶拿時期和柏林時期三個階段全面系統地進行了闡述。這三個階段的法權思想既有承前啟後、邏輯連貫的統一性,也有明顯的、甚至根本的轉變,這種思想的延續與變化既是費希特深受康德哲學的影響所致,也是費希特知識學本身的初步形成與不斷演變的結果,同時也離不開他對社會變遷和歷史事件的哲學反思。

精彩書摘

(2)關於刑法與刑罰的關係,按費希特的說法,刑法是“首要的東西”,這是從刑法與刑罰的關係來講的,因為根據他向來主張的刑罰預防理論來分析,刑法的制定不是為了量刑和懲罰,而是為了預防和威懾邪惡的意志,即通過使民眾產生刑罰的表象而達到預防犯罪、懲前毖後的效果;只有在預防未能成功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刑罰,因此刑罰並不是目的,而只是為法律而存在的手段,屬於偶然的東西。因此,刑法其實就是預防刑罰之法,從目的上來說就是首要的東西,而刑罰只是手段。費希特說:“沒有刑罰的表象就不應當有刑罰。刑罰是目的嗎?絕對不是。刑罰的表象只應當抑制不法的意志。刑罰可能發生嗎?當然可能,刑罰旨在使現在失效的刑法在今後有效。因此,刑法在哪裡都是首要的東西,刑罰只是為了刑法才存在。大家已經談過上帝,他施人以罰,只是為了使人改過。刑法是手段,它是一種惡,產生於法律的軟弱,妨礙本來可以為了國家的富足而結合起來的自由和力量。刑罰只是為了法律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刑罰的表象應該是真實的,並且應該存在。刑罰在國家組織中根本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偶然的。”當然,歸根結底刑法的目的也在於揚棄刑法本身,可見刑法本身也只是手段,是一種達到更高目的即自由的手段。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費希特青年時期的法權思想
第一節《向歐洲各國君主索回他們迄今壓制的思想自由》中的法權思想
一思想自由的權利不可讓渡
二君主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
三暴力革命還是逐步改良
第二節《糾正公眾對於法國革命的評論》中的法權思想
一人民有權修改憲法
二勞動是所有權的來源
三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基礎
四道德統轄法權
第二章費希特耶拿時期的法權思想
第一節法權概念的演繹
第二節法權概念適用性的演繹
第三節法權概念的系統運用
一原始權利
二強制法
三國家法
第三章費希特柏林時期的法權思想
第一節法權關係
一法權概念的條件
二法權概念的實現
三國家權力的形成
第二節財產契約
一一般契約
二財產契約的分析
三財產契約在國家中的運用
第三節國家公民契約
一刑法
二憲法
第四節國家理論
一三種國家形態
二理性王國的建立
三國家的自我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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