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對2004年籃球競賽規則、裁判方法和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對規則的解釋資料,以及2000~2004年全國男籃甲A聯賽對有關規則問題的解釋和國內一些知名專家的學習資料,進行了整理,精選出800個問題和判例,系統地把規則和裁判方法中的主要條款,由簡到繁,由淺入深,系統全面地進行了解答。對裁判員掌握、理解規則,運用規則處理臨場中出現的問題,展示高水平的執裁能力,有很大的幫助。本書精選的問題和判例,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可作為裁判員和廣大裁判愛好者學習籃球規則、裁判法的輔助教材,也可作為體育工作者的工具書。
作者簡介
曹國義,副教授,男,漢族,1960年1月生。山西省朔州市懷仁縣人。1982年1月畢業於山西大學體育系,獲教育學士學位。畢業後在山西醫科大學體育教學部任教至今。擔任華北區醫學院體育理論教學用書《體育保健與健康醫學》副主編。多年來,積極從事社會體育活動,任太原籃球協會會員。並取得籃球和田徑國家一級裁判。多次擔任全國、全省大型體育比賽裁判工作,於1991年獲得山西省體育道德風尚獎,1995年被評為全國體育優秀裁判員。
圖書目錄
第—篇 籃球競賽規則問答 第一章 比賽(第1—3問)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第4—32問) 第三章 球隊(第33—56問) 第四章 比賽通則(第57—200問) 一、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二、跳球和交替擁有 三、球中籃和它的分值 四、擲球入界 五、要登記的暫停 六、替換 七、比賽因棄權告負 第五章 違例(第201—360問) 一、違例 二、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三、運球 四、帶球走 五、時間規則 六、球回後場 七、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 第六章 犯規(第361—540問) 一、侵人犯規 二、控制球隊犯規和全隊犯規 三、雙方犯規 四、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 五、技術犯規 六、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第七章 一般規定(第541~620問) 一、罰球 二、可糾正的失誤 第八章 裁判員、技術代表及他們的職責(第621—645問) 第二篇 籃球裁判方法問答 第一章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第646~730問) 一、比賽前的工作準備 二、裁判員的移動 三、裁判員區域分工和職責 四、裁判員的配合與技巧 五、裁判員鳴哨、手勢和程式 六、比賽結束 第二章 記錄台工作問答(第731~770問) 第三章 籃球競賽的組織和實施(第771~806問) 附錄 籃球裁判員英語 一、場地、設備 二、記錄台 三、球隊 四、裁判人員 五、違例 六、犯規 七、比賽用語 |
籃球運動簡介
籃球場據文字記載,籃球運動是1891年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發明的。當時,他在麻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由於當地盛產桃子,這裡的兒童又非常喜歡做用球投入桃子筐的遊戲。這使他從中得到啟發,並博採足球、曲棍球等其它球類項目的特點,創編了籃球遊戲。
最初籃球遊戲比較簡單,場地大小和參加遊戲的人數沒有限制。比賽隊員分成人數相等的兩隊,分別站在球場的兩端,在裁判員向球場中央拋球後,雙方隊員立即衝進場內搶球,並力爭將球投進對方的籃筐。因為桃筐是有底的,球投中以後就留在籃子裡,人必須登上專設的梯子才能將球從籃筐里取出。
隨著場地設施的不斷改進,籃筐取消了筐底,並改用鐵圈代替桃籃,用木板製成籃板代替鐵絲擋網,場地增設了中線、中圈和罰球線,比賽改由中場跳球開始。與此同時,場上比賽隊員也通常改為每隊5人,開始有後衛、守衛、中鋒、前鋒、留守等位置之分。此外,奈史密斯制訂了一個不太完善的競賽規則,共13個條款,其中規定不允許帶球跑、抱人、推人、絆人、打人等。這大大提高了籃球遊戲的趣味性,並且吸引了更多的人來參加這一遊戲,從而使籃球運動很快普及到了全美國。
1892年,籃球運動首先從美國傳入墨西哥,並很快在墨西哥各地得到開展。這樣,墨西哥成為除美國外,第一個開展籃球運動的國家。此後,這項運動先後傳入法國、英國、中國、巴西、捷克斯洛伐克、澳大利亞、黎巴嫩等國家,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開展、普及和發展。
1896年,美國人鮑勃蓋利將籃球傳入中國,首先在天津、北京等城市青年會中開展起來。在1910年舊中國首屆全國運動會上,籃球首次被列為表演項目。1913年,籃球被列為我國國內正式比賽項目。籃球自1951年起一直是亞運會的正式比賽項目。
1932年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成立,男子籃球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1946年,美國出現職業籃球聯賽,並發展為目前的NBA。
女子籃球運動到20世紀初才開展起來。1976年,女子籃球被列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
籃球比賽的標準場地長26米、寬14米,四條界線外至少2米處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如在室內則天花板的高度應至少為7米。球場分中線、前場和後場,中線上的中圈和前、後場罰球區罰球線上的兩個半圓半徑均為1米80。籃圈下面的矩形為限制區,通常稱禁區。前、後場內的拱形弧線外的地區稱3分投籃區,在拱形弧線外投籃命中得3分。
籃球
球應是圓形的為認可的單純的橙色並帶有8瓣按慣例成型的鑲片和黑色的接縫。外殼應是皮,合成皮革,橡膠或合成物質製成。充氣後使球從大約l.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在1.20米至1.40米之間(從球的頂部量起)。球的接經的過度不得超過0.635厘米。球的四周不得小於74.9厘米,不得大於78厘米(7號)。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主隊應提供至少兩個按照上述規格的並使用過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鑑定人。如果經鑑定,兩球均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主裁判員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或從兩隊做賽前準備活動的用球中選擇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