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疆政報》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全疆發布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重要載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辦。創刊50年來,始終堅定遵循“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工作、聯繫民眾”的宗旨,是政府公報性質的綜合性期刊;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施政工具;是向區內各族幹部民眾宣傳政策檔案的重要渠道,在依法行政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二條、七十七條規定:國家的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經研究確定,《新疆政報》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的職能,《新疆政報》刊登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自治區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新疆政報》的宣傳和運用,擴大政策法規宣傳的覆蓋面,使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新疆政報》的性質和重要作用,充分發揮《新疆政報》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為促進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主要欄目
法律法規 | 國務院辦公廳檔案 | 自治區政府檔案 |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檔案 | 烏魯木齊市政府檔案 | 幹部任免 |
政務要事 | 統計數據 | 圖片報導 |
職能作用
《新疆政報》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全疆發布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重要載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辦。創刊50年來,始終堅定遵循“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工作、聯繫民眾”的宗旨,是政府公報性質的綜合性期刊;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施政工具;是向區內各族幹部民眾宣傳政策檔案的重要渠道,在依法行政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二條、七十七條規定:國家的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經研究確定,《新疆政報》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的職能,《新疆政報》刊登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自治區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新疆政報》的宣傳和運用,擴大政策法規宣傳的覆蓋面,使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新疆政報》的性質和重要作用,充分發揮《新疆政報》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為促進新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征訂
政報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主辦的發布政令的刊物,搞好政報的征訂發行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辦公部門的重要職責,首先要把政報征訂發行工作納入政府系統各辦公室的政務工作範疇,積極關心支持政報的征訂發行工作。要及早安排部署政報的宣傳征訂工作。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各部門都要依據通知要求,結合各自的特點和實際,及時下發2001年度政報的征訂通知,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明確任務,確保完成。政報征訂工作的總體要求是:確保計畫完成,力爭有所突破;鞏固城鎮、機關老訂戶,擴大鄉村新訂戶。一是各地、州、市、縣(市)政府(行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務必訂到處、科(局)、室及下屬的企事業單位。二是各縣(市)政府,務必普及到鄉鎮及其所屬的站(所),努力保證一半以上的行政村訂閱。三是中央駐疆和自治區大中型企業,要求訂到機關處、科、室和車間。四是與兵團辦公廳協商,動員兵團系統連以上單位積極訂閱。五是動員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部隊、民眾團體、社會團體積極調閱。六是各級工商聯、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可組織個體和私營企業及工商個體戶征訂政報,凡集體訂閱《新疆政報》的費用,各單位自行解決。
特殊地位
1、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辦公廳普發至縣(市)政府的檔案(不含帶密級件,下同)由《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2份(部門1份)正式檔案供傳達和存檔查閱使用。
2、中國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發來的檔案,凡需翻印普發至縣(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2份(部門1份)翻印件給各地、州、市、縣政府(行署)和自治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供存檔查閱。
3、中國國務院令、國務院內部情況通報、參閱檔案等均在《新疆政報》刊發,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據需要少量複印發自治區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1份正件給縣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作為存檔查閱用。
4、中國國家部委重要檔案和自治區部門重要普發性檔案在《新疆政報》全文刊登,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和重要普發性檔案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要檔案在《新疆政報》上選登。有關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事項,亦可在政報上予以刊登。
相關政令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減少“文山”,提高效率,減少檔案發放的重複運作,促進政令暢通和依法行政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再次改革現有檔案發放辦法,充分發揮《新疆政報》傳達政令、宣傳政策的重要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疆政報》為檔案載體,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發放的重要渠道,承擔著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職能。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00]23號)中第八章第四十七條“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公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凡《新疆政報》刊登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各類檔案其文本為標準文本,與正式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媒體及內部資料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隨意刊登檔案,以確保檔案發布的嚴肅規範、完整準確。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辦公廳普發至縣(市)政府的檔案(不含帶密級件,下同)由《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2份(部門1份)正式檔案供傳達和存檔查閱使用。
三、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發來的檔案,凡需翻印普發至縣(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2份(部門1份)翻印件給各地、州、市、縣政府(行署)和自治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供存檔查閱。
四、國務院令、國務院內部情況通報、參閱檔案等均在《新疆政報》刊發,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據需要少量複印發自治區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報》全文刊登,只發1份正件給縣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作為存檔查閱用。
五、國家部委重要檔案和自治區部門重要普發性檔案在《新疆政報》全文刊登,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和重要普發性檔案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要檔案在《新疆政報》上選登。有關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事項,亦可在政報上予以刊登。
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2001-2005年規劃綱要的通知》(國辦發〔2001〕25號)精神和國辦秘函〔2001〕31號文的安排,年內將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依託電子認證、電子印章、數字簽名等技術,實現國務院辦公廳與各省市區政府之間政府檔案帶紅頭印章的無紙化網路傳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也正在安排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統一規劃要求,配合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套用發展,逐步實現自治區政府系統公文的網上無紙化傳輸處理。屆時,政府檔案發放將由傳統紙質檔案的人工傳遞逐步向電子網路傳送方式轉變,政府系統將不再發放紙質“紅頭”檔案。先進的電子信息和網路傳送方式將提高工作效率。而作為檔案唯一紙質載體的《新疆政報》,由於其訂閱和攜帶方便,能夠滿足無法與網路聯接的廣大基層單位和人民民眾學習政策性檔案的要求,將長期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發放的重要渠道,擔負著自治區人民政府“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基層工作”的重要職能。因此,做好《新疆政報》工作,也是全區政府系統的一項政務工作。
七、為了擴大容量、增強時效性,《新疆政報》從2002年元月份起由月刊改為半月刊;由16開本改為A4版面。面向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征訂
八、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檔案發放辦法的改革和《新疆政報》改版工作,廣泛宣傳《新疆政報》的地位和作用,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做好《新疆政報》的學習運用和征訂發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