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正文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961年9月15 日批准試行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教育工作的檔案(本條目中簡稱《條例(草案)》)。它系統地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高等教育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規定了高等學校的方針、任務和有關政策。《條例(草案)》共分10章60條,簡稱“高教六十條”。《條例(草案)》規定,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教育方針,培養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條例(草案)》對高等學校學生的培養目標除了在德育方面作出了規定外,還要求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儘可能了解本專業範圍內科學的新發展;具有健全的體魄。
《條例(草案)》規定,高等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主,努力提高教學質量。教學、生產勞動和科學研究應當很好地結合起來。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應該根據國家的需要、科學的發展和學校的可能條件來決定。科學研究工作必須正確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各種學術問題的自由討論。高等學校的科學研究工作應該同科學研究機關、生產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繫,並應根據國家當前和長遠的需要以及學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研究課題。高等學校應該重視培養研究生的工作,要根據教師條件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招收研究生,以培養科學研究人才和高等學校師資。
《條例(草案)》對加強高等學校學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作了規定,並要求正確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
《條例(草案)》對高等學校的物質設備和生活管理、領導制度和行政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等,也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草案)》發布後,對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提高曾起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