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核准》

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建築裝飾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建築工程設計乙級、建築裝飾設計乙級及其他工程設計丙級以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等。

(三)申請材料目錄

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定文本複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複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6、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註冊變更表或初始註冊表;
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複印件,主導專業的非註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8、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註冊、非註冊)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主要頁(包括契約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證明或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複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9、辦公場所證明,屬於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複印件;屬於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契約或借用協定的複印件。
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升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4、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複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複印件,主導專業的非註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主要頁(包括契約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複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8、滿足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契約主要頁的複印件;建設單位(業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試運行證明檔案,或工程竣工驗收檔案的複印件。
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增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4、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複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6、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複印件,主導專業的非註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7、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主要頁(包括契約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複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申請設計綜合資質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任職檔案、身份證明複印件;
4、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註冊執業證書、身份證明等複印件及“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甲級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6、大型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契約,試運行或竣工驗收證明複印件;
7、企業相應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8、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加蓋執業印章)、身份證明複印件;
9、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以上職稱證書、身份證明複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科技進步獎證書複印件;
11、國家、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發布批准檔案及出版物主要頁(包括出版物名稱、批准部門、主編或參編單位名稱、出版社名稱)複印件;
12、專利證書、專有技術發布(批准)檔案或工藝包認可、認定、鑑定證書複印件;
13、ISO9001標準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14、辦公場所證明,屬於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複印件;屬於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契約或借用協定的複印件。
延續工程設計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5、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複印件,主導專業的非註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6、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複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環保、海洋等方面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評審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在審批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評審的,評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部門評審、專家評審均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繫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南配樓104房間
聯繫電話:010-5893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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