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十三條;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補充規定》(建設[2001]178號)、《海洋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17號)等。(三)申請材料目錄
首次申請工程勘察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可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上免費下載資質申報軟體製作生成,下同);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複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及《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標準規定有個人業績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國家實行有關執業註冊制度後,應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初始註冊)、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還應提供原註冊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註冊變更表。初始註冊人員,還應提供企業註冊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註冊表;
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註冊執業人員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機構(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複印件,現申報單位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8、主要勘察設備發票複印件;
9、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契約〈協定〉複印件)。
申請工程勘察資質升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複印件,資質標準中對主要技術負責人有業績要求的應提供《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4、《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及《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在國家實行有關執業註冊制度後,應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初始註冊)、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還應提供原註冊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註冊變更表。初始註冊人員,還應提供企業註冊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註冊表;
6、《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註冊執業人員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機構(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複印件,現申報單位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7、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契約〈協定〉複印件);
8、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的企業工程項目業績證明材料(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業績基本情況表);
10、主要勘察設備發票複印件。
申請工程勘察資質由暫定資質轉為正式資質等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複印件,資質標準中對主要技術負責人有業績要求的應提供《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4、《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及《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在國家實行有關執業註冊制度後,應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初始註冊)、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還應提供原註冊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註冊變更表。初始註冊人員還應提供企業註冊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註冊表;
6、《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註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7、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契約〈協定〉複印件);
8、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的企業工程項目業績證明材料(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業績基本情況表)。
延續工程勘察資質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照副本複印件;
3、原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及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和業績表;
5、在國家實行有關執業註冊制度後,應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複印件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初始註冊)、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還應提供原註冊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註冊變更表。初始註冊人員,還應提供企業註冊地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註冊表;
6、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中所列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及近一個月社保證明複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資質增項的,需要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提供。
(四)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在審批過程中,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繫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南配樓104房間聯繫電話:010-5893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