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馬宣言》

《利馬宣言》,目前國際上被稱為《利馬宣言》的檔案有三個。這三個會議成果,除了因舉行地點都在秘魯首都利馬,而被稱為《利馬宣言》外,在主題與內容上並不相關。

簡介

利馬宣言利馬宣言

目前國際上被稱為《利馬宣言》的檔案有三個。這三個會議成果,除了因舉行地點都在秘魯首都利馬,而被稱為《利馬宣言》外,在主題與內容上並不相關。

1971年10月,“77國集團”第二次部長級會議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通過了《利馬宣言》,譴責超級大國軍備競賽、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占領他國領土和對他國施加壓力,要求改變開發中國家在國際金融、貿易、關稅、援助、海運和自然資源開發等方面的無權地位。

1977年10月,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的第九屆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大會,通過了《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簡稱《利馬宣言》。這一關於政府審計規則的國際性檔案的主要目的是呼喚獨立的政府審計。每個國家必須設定一個其獨立性受法律保障的最高審計組織,以確保公共資金恰當有效地使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有條不紊地開展政府的各項活動,通過客觀性報告的公布向公眾傳播信息。利馬宣言涵蓋了與政府審計有關的所有問題及目標。其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原則;審計的獨立性;最高審計組織與議會和政府的關係;最高審計組織的職權;審計方法和審計人員;審計報告;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範圍。利馬宣言自發布以來,在全球範圍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30多年的經驗證明了它對各國在各自的國情下發展政府審計具有重大的影響。“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於1984年成立了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會依據《利馬宣言》、《東京宣言》和聯合國專家小組報告制定了《政府審計準則》,並在1989年獲得通過,1992年進行了修訂。

2008年11月23日下午,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十六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在秘魯首都利馬閉幕。會議發表了以此次會議主題“亞太發展的新承諾”為題的《利馬宣言》。重點闡述了各成員就世界經濟金融形勢、多哈回合談判、糧食安全、能源安全、區域經濟一體化、企業社會責任、氣候變化、防災減災等問題達成的共識。

APEC《利馬宣言》

發表

秘魯總統加西亞在《利馬宣言》的發表儀式上講話。秘魯總統加西亞在《利馬宣言》的發表儀式上講話。

APEC第十六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23日在秘魯首都利馬閉幕,各成員國領導人或代表在會後發表了《利馬宣言》。《宣言》表示,各方將「迅速而果斷」地採取行動,力求在18個月內戰勝金融危機

APEC領導人表示:「我們相信在18個月內能夠戰勝這場危機。我們已經緊急採取非常措施,穩定金融行業並促進濟增長。」

據美聯社報導,這段文字是應會議主辦方秘魯總統加西亞的要求臨時添加到《宣言》中的。但各方領導人並沒有說明經濟復甦計畫的相關細節,但擬定的18個月的時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之前對全球經濟形勢的預測相吻合。

《宣言》還承諾繼續實施APEC區域經濟一體化議程。《宣言》說,APEC歡迎各成員為實現茂物目標所取得的進展,重申實現區域貨物、服務貿易和資本自由開放的承諾,以促進增長和發展,從目前的全球衰退中迅速恢復。

《宣言》並稱,APEC批准繼續實施APEC貿易便利化第二階段行動計畫進程,爭取到2010年將貿易交易成本再減少5%。

《宣言》強調了加強本地區金融市場的重要性,歡迎財長們關於資本市場改革能力建設活動的倡議,呼籲財長們更加全面地審視最佳化私營基礎設施融資與增長和發展間關係的方式。

《宣言》再次承諾在本區域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歡迎各成員在執行反假貨、反盜版倡議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改善專利制度的努力。

主要內容

APEC會議發表《利馬宣言》APEC會議發表《利馬宣言》

關於當前金融危機:宣言說,當前的全球金融危機是我們面臨的最嚴重的經濟挑戰之一,會議就此特地發表了《利馬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關於全球經濟的聲明》,表明APEC各成員應對不斷惡化的全球經濟形勢和支持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取得平衡且具有雄心結果的決心。
關於糧食安全:宣言指出,APEC鼓勵對農業技術和生產體系進行投資,並增加有利於促進農業部門發展的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包括增加糧食生產,改善農業教育,強化自然資源管理,推動開發不以糧食為原料的下一代生物燃料等。
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宣言承諾繼續實施區域經濟一體化議程,通過推進“茂物目標”促進增長和發展。宣言重申實現區域貨物、服務貿易和資本自由開放的承諾,批准繼續實施APEC貿易便利化第二階段行動計畫進程。各成員採取的單邊改革措施應與雙邊、區域以及多邊自由化相結合,以實現亞太地區自由開放的貿易投資目標。
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宣言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可強化貿易投資對經濟成長、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效應,自發的企業社會責任仍將是21世紀商業行為的重要方面。宣言鼓勵將社會責任納入企業的經營戰略,推動各成員自願在各類商業活動中推廣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對公共政策形成補充。
關於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宣言支持開展減緩氣候變化方面的合作和能力建設,鼓勵開發和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宣言還承諾致力於採取實際行動,在2009年聯合國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公平、有效的2012年後氣候變化國際安排。
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和維護貿易安全:宣言表示要繼續確保區域經濟、貿易、投資和金融體系不受恐怖攻擊和以貿易為名的洗錢活動的干擾,並提高防災減災和災害管理能力。宣言還歡迎國際社會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等行為,並鼓勵採取共同行動打擊海盜。
關於加強合作與能力建設:宣言重申要增強亞太地區應對禽流感、愛滋病等傳染病的能力,強化食品和產品安全標準和監管,以促進貿易並確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宣言還提出要關注性別歧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保障女性能夠參與並從地區及全球貿易中獲益。

審計機關組織大會《利馬宣言》

“利馬宣言——《審計規劃指南》”的簡稱。197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秘魯利馬召開的第九屆代表大會通過。它包括原則聲明、行動綱領、關於開發中國家要採取的措施和開發中國家要求“已開發國家”採取的措施的聯合聲明以及會議後開發中國家的關係等內容。

全文分七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市計的目的;事前審計和事後審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傳統審計和效益審計;最高審計機關及其成員的獨立性;最高審計機關財務的獨立性;同議會的關係;同政府和行政部門的關係;凋查權;審計結論的執行;專家意見和其它協作權;審計方法和程式;審計人員:國際知識交流;向議會和公眾報告;報告方法;審計職權的憲法依據和對公共財務管理的審計;對駐外機構的市汁;稅務審計;對承包契約和市政工程的審計;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審計;對政府投資的工商企業的審計:對受資單位的審計;對國際和超國際組織的審計。

宣言要求開發中國家能“充分參加改革世界貿易和貨幣制度的任何事先磋商和決策”。為開發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爭取到非互惠的和更加優惠的待遇的共同努力提供了基礎。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獨立性

第三章與議會、政府和行政機構的關係

第四章最高審計組織的職權

第五章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和國際知識交流

第六章報告

第七章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職權

序言  

國際最高審計組織在利馬召開第九屆代表大會。

——鑒於恰當有效地使用公共資金是適當管理公共財政事務和保證主管當局決策有效性的先決條件之一;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每個國家都必須設定一個其獨立性受法律保障的最高審計組織;

——鑒於各國已將其活動擴展到社會和經濟的各個部門,其業務已大大超出了傳統的財務工作範圍,因此,更有必要設定這種審計組織;

——要保持各國的穩定和發展,達到聯合國的目標,就必須實現審計工作的特定目標,如恰當有效地使用公共資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有條不紊地開展政府的各項活動、通過客觀性報告的公布向公共當局和公眾傳播信息等;

——鑒於在上屆最高審計組織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已經所有成員國同意對其作廣泛的宣傳;

決定:出版並宣傳《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審計的目的

公共資金的管理意味著一種委託關係,因此,有公共財務管理就一定要有審計。審計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控制體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這種控制系統的目的是要及早地揭露背離公認標準、違反原則和法令制度及違背資源管理的效率、效果和經濟原則的現象,以便在各種情況下儘可能及早採取改正措施,使當事人承擔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或採取措施防止重犯,至少也要使今後更難發生。

第二節事前審計和事後審計  

1、在行政管理或財務活動發生之前進行審計叫事前審計,反之,叫事後審計。

2、要對受託的資金進行妥善的公共財務管理,就必須有有效的事前審計。事前審計可以由最高審計組織執行,也可由其它審計機構執行。

3、事前審計的優點是可以防患於未然,缺點是需要的工作量過多並會模糊法律責任。事後審計著重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可以補償已造成的損失並防止再犯。

4、最高審計組織是否進行事前審計取決於各國的法律狀況、具體條件和要求。無論是否實行事前審計,事後審計總是各國最高審計組織必不可少的任務。

第三節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1、內部審計機構建於各組織機構內部。外部審計機構則不是受審單位組織機構的組成部分。最高審計組織是外部審計機構。

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從屬於所在單位的領導,但應儘可能在組織機構方面保持它在職能上和組織上的獨立性。

3、作為外部審計機構的最高審計組織,其任務是審查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效果。如果認為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是有效的,應在不損害最高審計組織權力的情況下開展全面審計工作,並在最高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之間實行最佳的分工協作。

第四節傳統審計和績效審計  

1、最高審計組織的傳統工作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與會計帳目、會計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

2、除了其重要性和意義都不容置疑的財務審計之外,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即對公共當局的績效、效果、經濟性和效率進行審計。這種審計不僅包括具體的管理活動,而且還包括公共當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系統的全部活動。

3、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目標——財務管理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率、效果和經濟性——基本上是同等重要的。究應側重於哪一方面,由最高審計組織決定。

第二章獨立性

第五節最高審計組織的獨立性

1、最高審計組織必須獨立於受審單位之外並不受外來影響才能客觀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務。

2、國家機構是國家整體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絕對地獨立。但最高審計組織必須具備完成其任務所需的職能上和組織上的獨立性。

3、最高審計組織的建立及其獨立性的程度應在憲法中加以規定。其細節可另外立法予以規定。特別是應由最高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以保證最高審計組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受損害。

第六節最高審計組織成員和官員的獨立性

1、最高審計組織的獨立性是和其成員的獨立性密切關聯的。所謂成員是指負責為最高審計組織作出決策的人員以及對這些決策向第三方負責的人員,通常是決策機構的成員或組織上集權的最高審計組織的領導。

2、最高審計組織成員的獨立性也應由憲法予以保障,尤其是罷免其成員的程式應列入憲法,以保證其獨立性不受損害。最高審計組織成員的任免方法取決於各國的憲法規定。

3、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應獨立於受審單位之外,不受該單位的影響。

第七節最高審計組織財政上的獨立性  

1、應向最高審計組織提供經費以保證其完成任務。

2、如果需要,最高審計組織有權直接向制定國家預算的公共機關申請必要的經費。

3、最高審計組織在自己職責範圍內有權安排使用預算撥給的專項資金。

第三章與議會、政府和行政機構的關係  

第八節與議會的關係  

最高審計組織的獨立性是由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因此,它具有高度的主動權和自主權,即使在作為議會的一個辦事機構和根據議會指示進行審計時也是如此。各有關國家的憲法應當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和需要明確規定最高審計組織和議會的關係。

第九節與政府和行政機構的關係  

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對象是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各單位,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從屬於最高審計組織,尤其是政府對其活動和過失要負全部責任。政府不能把責任歸咎於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工作和審計專家的意見,除非審計專家的意見是以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裁決的形式提出的。

第四章最高審計組織的職權

第十節調查權  

1、最高審計組織有權查閱與財務管理有關的一切檔案和記錄,也有權要求受審單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供任何它認為是必要的資料。

2、最高審計組織有權根據自己的方便確定審計地點,確定是在受審單位還是在最高審計組織所在地進行審計。

3、向最高審計組織提供資料或提交包括會計決算在內的有關檔案和記錄的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由法律或最高審計組織確定。

第十一節最高審計組織審計結論的執行

1、受審單位要在一定時間內對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結論表示意見並說明它根據審計結論採取了哪些相應措施。這段時間的長短通常由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最高審計組織規定。

2、在最高審計機構不以有效的法律和強制的判斷形式發表其審計結果時,它有權與有關當局聯繫,由當局採取必要措施,要求負有責任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二節專家意見和其它協作權  

1、在某些重要情況下,最高審計組織可以在議會和政府部門的安排下用專家意見的形式利用其專業知識對擬定中的與財務問題有關的法律和條例提出意見。採納和拒絕這些專家意見是行政當局的責任。此外,這項額外的工作不應影響最高審計組織未來的審計結論和其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2、另一方面,有關使會計程式恰當和儘可能統一的規章制度只有經最高審計組織同意之後才能通過。

第五章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和國際知識交流  

第十三節審計方法和程式

1、最高審計組織根據自己確定的方案進行審計,這不應影響某些公共機構在特定情況下要求進行一定的審計的權利。

2、由於很難對受審單位的所有活動全面進行審計,通常有必要採用抽樣方法。要按一定的模式進行抽樣,抽樣的數量應足夠,以使判斷管理部門工作的質量和合規性成為可能。

3、審計方法必須適應管理科學和技術進步的要求。

4、應準備內部審計手冊,便於審計人員進行工作。

第十四節審計人員  

1、最高審計組織的成員和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歷和道德品質,以便更好地完成其工作任務。

2、最高審計組織招聘工作人員時應適當重視較高的知識水平和能力及足夠的專業經驗。

3、應當充分重視提高審計組織所有成員和審計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水平。培訓工作可在審計機構內部、各大學和國際範圍內進行,要採取一切財政上和組織上可能的措施鼓勵開展這項工作。培訓工作要超出傳統的法律——經濟和會計學知識的範圍,應包括其他企業管理技術,如電子數據處理在內。

4、為保證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在工資待遇上要力求適應審計工作的特殊需要。

5、在某一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工作人員因為缺少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不能處理一項特殊案例時,應從外界聘請專家。

第十五節國際知識交流  

1、在國際最高審計組織範圍內交流審計方面的意見和經驗是幫助最高審計組織完成其任務的有效方法。

2、實現上述目標的途徑有:召開專業會議、與聯合國和其他機構共同舉辦培訓班、組織地區性的工作組和出版專業性刊物。

3、加強和擴展這些工作和活動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是要在比較法的基礎上統一公共財務審計的術語。

第六章報告

第十六節向議會和公眾報告  

1、憲法授權和要求最高審計組織每年獨立地將其審計結論向議會和其他公共機構報告。報告應予公布,以保證資料的廣泛傳播和深入開展討論。同時公布報告也能給執行審計機構的結論創造一個更為良好的氣氛。

2、最高審計組織也有權在每次年度報告之間就特別重要的審計成果提出報告。

3、年度報告應包括最高審計組織的全部活動。只有在某些方面的利益值得保護或者其利益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最高審計組織應慎重地權衡利害關係,決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十七節報告的方法

1、報告應當以精煉、清楚的方式陳述事實和對事實的評價。報告的用語應準確易懂。

2、應適當考慮受審單位和機構對最高審計組織審計結論的意見。

第七章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職權

第十八節審計職權的憲法依據、對公共財務管理的審計

1、最高審計組織的基本職權應列入憲法,其細節由立法機關制定。

2、應根據各國的要求和具體情況制定最高審計組織職權的具體條款。

3、所有公共財務管理部門的收支,不論其是否反映或以什麼形式反映在國家總預算中,都應由最高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公共財務管理部門未列入國家預算的部分也由最高審計組織進行審計,不屬免受審計的範圍。

4、最高審計組織採用這種方法可以促使政府機構進行明確的預算分類,採用儘可能簡單和精確的會計制度。

第十九節駐外機構的審計  

根據一般原則,設在國外的政府機關和其他駐外機構也應由最高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對這些機構進行審計時應適當考慮國際法的限制。然而,這些限制將隨著國際法的發展而有所減少。

第二十節稅務審計  

1、最高審計組織有權最大限度地對徵稅工作進行審計。在進行審計時有權對個人的稅務檔案進行檢查。

2、稅務審計屬於傳統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審計。在審計稅法的實施時,最高審計組織也要檢查稅收組織工作和效率以及收入預算的完成情況。如果必要的話,也可向立法機關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節承包契約和市政工程

1、公共當局的資金有相當數量用於承包契約和市政工程,因此,對這些資金的使用應進行特別徹底的審計。

2、向社會招標是在價格和質量上獲得最有利條件的方法。如果發現未公開招標,最高審計組織就應追查原因。

3、在進行市政工程審計時,最高審計組織應鼓勵為工程的連續管理制訂適當的標準。

4、對市政工程進行審計不僅應包括支出的合規性,還應包括建築工程管理的效率和建築工程的質量。

第二十二節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審計

應根據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上所花費用的情況進行適當程度的審計,這種審計建立在系統的基礎上。要特別注意以下各方面:制訂需求計畫;經濟地使用數據處理設備;設備應由專業人員使用,最好由受審單位管理部門的專業人員使用,獲得適用的信息;防止使用不當。

第二十三節對有政府投資的工商企業的審計  

1、政府常常採取參與根據私法創辦企業的形式開展經濟活動。如果政府握有這些企業的很多股份,最高審計組織就要對之進行審計,在政府握有多數股份或具有決定性影響時更應如此。

2、這項審計宜以事後審計的形式進行,也應考慮經濟性、效率和效果。

3、為保守工商企業的秘密,向議會和公眾提交的關於這些企業的報告要受某些限制。

第二十四節對受資助單位的審計  

1、最高審計組織有權對從公共資金中支付的津貼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2、如為了達到審計目的,在必要時——特別是津貼本身數額較大或者津貼數額占該單位收入或資本的很大比重時——可以把審計的範圍擴大到受資助單位的全部財務管理活動。

3、如有濫用津貼的現象應要求償還。

第二十五節對國際和超國家組織的審計  

1、對受會員國資助的國際和超國家組織的開支,也應進行與各國類似的外部的獨立的審計。

2、儘管這種審計要適應各個組織的結構和任務,但其方式應與成員國最高審計組織的審計相類似。

3、為保證這種審計的獨立性,外部審計機構的成員應主要從最高審計組織人員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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