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哲學,又可以稱之為刑法法理學,是對刑法所蘊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學高度進行研究的一門學科。刑法哲學作為刑法學的基礎理論,對於刑法學的深入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在我國刑法學領域,刑法哲學尚是一塊有待開墾的處女地。雖然在我國刑法學界的某些論著中不乏刑法哲學的理論探究,但刑法哲學的專著本書尚是嘗試之作。開創意味著學術上的冒險,同樣也可以作為理論幼稚的搪塞。就我而言,也許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對於刑法哲學,我也只是初略地窺視到了它那博大精深的學術殿堂的一絲門徑而已,登堂人室遠不敢說。所以,為不至於褻瀆刑法哲學這神聖(至少對於我來說是如此)的字眼,只能以開創作為遁詞。至於學術上的冒險,我想那只是真理追求過程中所應當付出的必要代價。我時刻銘記著英國哲學家羅素的這么一段至理名言:“最終證明是正確的和重要的理論,最初是由於它們的發現者有一些不切實際的、荒謬的考慮而想出來的。由於最初人們不可能知道一個新的學說是否正確,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著相等的犯錯誤的自由。”作者簡介
陳興良(1957-),浙江義烏人。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書在總結與反思我國現有刑法理論的基礎上,分別提出了犯罪本質二元論、刑罰目的二元論、罪刑關係二元論等一系列重要的刑法命題,初步建構了一個以罪刑關係為中心的刑法理論體系。全書共分犯罪本體論、刑罰本體論和罪刑關係論等三編。本書使用的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本。目錄
總序前言
修訂1版前言
修訂2版前言
修訂3版前言
導論
第一節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
一、公正
二、謙抑
三、人道
第二節刑法哲學的範疇體系
一、範疇
二、關係
三、體系
第一編犯罪本體論
第一章主觀惡性
第一節主觀惡性的嬗變
一、古代的主觀惡性
二、中世紀的主觀惡性
三、近代的主觀惡性
四、現代的主觀惡性
第二節心理事實
一、顯意識
二、潛意識
第三節規範評價
一、概述
二、違法性意識
三、期待可能性
四、意志自由
第四節主觀惡性的阻卻
一、心神喪失
二、意外事件
三、不可抗力
第二章客觀危害
第一節客觀危害的嬗變
一、古代的客觀危害
二、近代的客觀危害
三、現代的客觀危害
第二節行為事實
一、行為
二、客體
三、結果
四、因果關係
第三節價值評判
一、行為的價值評判
二、客體的價值評判
三、結果的價值評判
四、因果關係的價值評判
第四節客觀危害的阻卻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三、其他阻卻客觀危害的事由
第三章再犯可能
第一節再犯可能的概念
一、再犯的主體
二、再犯的時間
三、再犯的性質
第二節再犯可能的表征
一、犯罪人的分類
二、犯罪人的特性
三、犯罪人的表現
第三節再犯可能的預測
一、再犯預測的概念
二、再犯預測的種類及其方法
三、再犯預測的意義
第四章初犯可能
第一節初犯可能的概念
一、初犯的主體
二、初犯的時間
三、初犯的性質
第二節初犯可能的表征
一、形勢
二、犯罪率
三、民憤
第三節初犯可能的預測
一、初犯預測的概念
二、初犯預測的種類及其方法
三、初犯預測的意義
第五章犯罪本質二元論
第一節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
一、社會危害性的概念
二、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
三、社會危害性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再犯可能與初犯可能
一、人身危險性的緣起
二、人身危險性的概念
三、人身危險性的評價
第三節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犯罪本質二元論
一、主觀惡性與再犯可能
二、客觀危害與初犯可能
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統一
第六章故意犯罪
第一節故意犯罪的嬗變
一、古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二、近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第二節故意犯罪的概念
一、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質
二、故意犯罪的主觀特徵之一:認識因素
三、故意犯罪的主觀特徵之二:意志因素
第三節故意犯罪的法定分類
一、直接故意犯罪
二、間接故意犯罪
第四節故意犯罪的學理分類
……
第七章過失犯罪
第八章作為犯罪
第九章不作為犯罪
第十章犯罪的附隨情狀
第二編刑罰本體論
第十一章道義報應
第十二章法律報應
第十三章個別預防
第十四章一般預防
第十五章刑罰目的二元論
第十六章生命刑
第十七章自由刑
第十八章財產刑
第十九章資格刑
第二十章保全刑
第三編罪刑關係論
第二十一章罪刑關係二元論
第二十二章罪刑關係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三章罪刑關係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罪刑關係的質的個別化
第二十五章罪刑關係的量的個別化
第二十六章罪刑關係的現實化
第二十七章罪刑關係的理論化
前言
經過了將近20年的寂靜之後,隨著我國第一部刑法的頒行,刑法學在各部門法學中一馬當先,首先跨越了歷史的斷裂層,,顧不得抹去長久的冬眠而殘存在心靈上的噩夢,以一雙不太適應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腳跟,恢復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並睨視著其他尚在草創之中的部門法學,儼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民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部門法學雨後春筍般地蓬勃發展起來,如同旭日東升,被人喻為朝陽學科。相形之下,刑法學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學的黃金季節已經過去,於是將刑法學喻為夕陽學科的哀嘆問世了。面對著其他部門法學的競爭與挑戰,刑法學意欲何為、出路何在?每一個有志於刑法學研究的人都捫心自問,並進行深刻的反思。從體系到內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論,完成從注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精彩書摘
這裡涉及對犯罪與刑罰這兩種現象的認識。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原因是十分複雜的。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它的產生具有某種必然性。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菲利的犯罪飽和法則並非無稽之談。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這一規律導致了我所講過的犯罪飽和論,即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於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1]因此,對於犯罪這種社會疾患,應當尋找社會的救治辦法。而且,犯罪不可能指望通過刑罰予以消滅,而只能儘可能地將其控制在不危及社會的根本生存條件這一社會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內。刑罰作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兼具積極與消極的兩重性。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耶林指出:“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2]因此,那種迷信刑罰的威懾力,尤其是迷信重刑對未然之犯罪的遏制效果以及對已然之犯罪人的矯正功能的觀點,是不足取的。刑法的謙抑性表現在:對於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並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因此,運用刑法手段解決社會衝突,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相當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犯罪與刑罰是緊密相聯的一對範疇,犯罪是刑罰的導因。而刑罰則是犯罪的後果。我們在確定某一危害行為是否應當規定為犯罪並予以刑罰處罰時,一方面應當確認該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又應當確認,作為該行為的法律反應,刑罰具有無可避免性。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主要是根據社會價值標準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