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

刑法,是伴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用以維護和鞏固階級統治的工具。我國刑法源遠流長,已有4000多年的歷史,我國刑法成文法典源於夏朝的“禹刑”,以後各代均有刑律,先秦典籍中不乏關於刑法的記載,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不管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國民黨統治的舊中國,刑法都是用來維護生產資料私有制,鞏固剝削階級統治的工具。只有社會主義的刑法,才是維護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權利、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的工具。

基本信息

​刑法來源

古代刑法古代刑法

在我國古代,含義是奴隸社會實行井田制,井田中間有口井,奴隸主派人拿著刀去守衛,誰要是去搶水就把他的頭砍掉,這就叫用“刑”。而“法”原寫作“灋”,左邊三點水,右邊是一個“廌”,下加“去”字。傳說古代有一種叫“廌”的異獸神羊,頭上長有一隻能辨曲直的角,遇有不正直的人便會用角去抵;“去”是去曲的意思;三點水作偏旁,則引喻為執法要像水一樣不偏不倚。《說文、井部》:“刑,罰罪也,從刀井。《易》曰:井者,法也。”張舜徽《說文解字約注》卷十:“刑字從井,蓋與灋字從水同意。可知古人言法,皆取象於水之平。

刑法發展

刑法,是伴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用以維護和鞏固階級統治的工具。我國刑法源遠流長,已有4000多年的歷史,先秦典籍中不乏記載。《易、噬嗑》:“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電比喻明察事理,雷比喻刑罰威嚴,噬嗑比喻用獄。前代君王因此有所領悟而申明刑罰,整理法令。《周禮、天官、大宰》:“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書、呂刑》:“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古時君王對刑法之重視可見一斑。對刑法的作用,漢桓寬《鹽鐵論、詔聖》云:“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史記、孝文本紀》云:“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對知法用法,典籍中亦有論說,《荀子、不苟》云:“知則明通而類,愚則端愨而法。”唐劉禹錫《天論上》云:“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賞,違之必罰。”

我國刑法成文法典源於夏朝的“禹刑”,以後各代均有刑律。據甲骨文記載,商代不但有了刑法,而且有了司法結構,設定了監獄,使用了刑具,並有了專門的司法人員。《書、泰誓》:“罪人以族。”即一人有罪,刑及其家族。《史記、殷本紀》:“於是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即炮烙之刑。足見商代刑罰之殘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傳、昭公六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杜預註:“周之衰,亦為刑書,謂之《九刑》。”春秋時期,鄭晉等國把刑法條文鑄刻在鼎上,稱之為“鑄刑書”。《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後來鄧析又用竹簡造刑法書,稱為“竹刑”。《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註:“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戰國時期,成文法典進一步增多。魏相李悝集各國法典之大成,制定了包括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等篇章的《法經》六篇。商鞅在秦變法時,在《法經》的基礎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補充修訂,刑法內容相當豐富,刑罰相當殘酷,頒行全國。漢承秦制,成文法典洋洋大觀,總稱《漢律》。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序》:“漢蕭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及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為《漢律》。”晉、北齊、北周、梁、隋各朝代都有統一法典,雖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為證,斑斑可考。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唐太宗初期,對《武德律》增刪修訂,編成《貞觀律》,高宗永徽二年又有《永徽律》十二篇,後補充完善編成《唐律》,是封建社會一部較為完備的的封建法典。宋代法律甚多,名稱各異,現存宋《刑統》三十卷,以《唐律疏議》為體例,結合實施的格、敕法令分類編成,猶刑事法規的彙編兼訓釋。元代刑法名目更雜,其《典章》以中央機關名稱為篇目,是繼《唐律》又一部較為完備的法典。明代有《大明律》、《明令》、《問刑條例》等,刑法條文更加明細。清代初期,斟酌《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從康熙時起,以後各朝代仿《明會典》先後制定《大清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事例》、《光緒會典》等。

刑法種類

剝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腰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雍正帝殺俞鴻圖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俞鴻圖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慘」字,一共寫了七個才斷氣

車裂

即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后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餵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后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凌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準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瑾,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縊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鏇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烹煮

即「請君入甕」唐朝的武則天,是中國歷史上惟一的一位女皇帝。她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採用嚴刑峻法,消除異己。因此,她手下的一些酷吏,便藉機想方設法誣陷自己的政敵,並絞盡腦汁製造酷刑逼供。朝廷上下,籠罩著高壓的恐怖氣氛。武則天的兩名大臣周興和來俊臣,是當時有名的酷吏,成千上萬的人冤死在他們手下。有一次,周興被人密告夥同丘神勣謀反。武則天便派來俊臣去審理這宗案件,並且定下期限審出結果。來俊臣和周興平時關係不錯,感到很棘手。他苦思冥想,生出一計。一天,來俊臣故意請來周興,兩人飲酒聊天。來俊臣裝出滿臉愁容,對周興說:“唉!最近審問犯人老是沒有結果,請教老兄,不知可有什麼新絕招?”周興一向對刑具很有研究,便很得意地說:“我最近才發明一種新方法,不怕犯人不招。用一個大瓮,四周堆滿燒紅的炭火,再把犯人放進去。再頑固不化的人,也受不了這個滋味。”來俊臣聽了,便吩咐手下人抬來一個大瓮,照著剛才周興所說的方法,用炭火把大瓮燒得通紅。來俊臣突然站起來,把臉一沉,對周興說:“有人告你謀反,太后命我來審問你,如果你不老老實實供認的話,那我只好請你進這個大瓮了!”周興聽了驚恐失色,知道自己在劫難逃,只好俯首認罪。

宮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一刀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

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刖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

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活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鴆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鳩」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棍刑

即木樁刑.這裡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裡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裡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鋸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斷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梁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后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繡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洗

這裡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范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新聞事件

一則“江蘇淮安的廉政教育基地舉辦古代刑具展”的訊息引發爭議,該展覽展示了中國古代近兩百種刑具,“老虎凳”“剝皮”“乳夾”……一張張刑具模型的照片看得人們觸目驚心。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展出刑具的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淮安府署”,這個展廳從去年開始對外開放。有網友說,這么恐怖的展覽,對廉政教育能起到多少作用?

不過,淮安市紀檢委宣傳部一位李姓副部長昨向記者表示,古代刑具展只是“淮安府署”內的一個展覽,展覽也並非是為了廉政教育而設,“淮安府署”中只有一小部分內容是進行廉政教育的。現代快報記者 季金晶 綜合澎湃新聞

引來爭議

酷刑展示,“殘忍、?人”

昨天,網路上曝出多張圖片,稱“淮安的廉政教育基地舉辦古代刑具展,展示了中國古代近兩百種刑具”。

從圖片上看,除了老虎凳、盤頭枷等刑具模型,還有幾組蠟像展示了炙烤等古代酷刑。

比如一組展示蠟像中,犯人倒掛在橫樑上,頭髮上墜著一塊石頭,石頭下方就是滾燙的炭火。另一個場景,展示的是一個工作坊,陳設的是剝皮凳、剝皮刀具,蠟像人物手持利刃。這些蠟像中,不少是裸露身體的犯人,還出現了露著乳房受罰的婦女。

這組照片在網路傳播開來,引起了不少網友的熱議,不少網友感慨古代刑罰的殘忍,一位網友直呼“?人”。

還有網友提出疑問,這樣血腥的場景對外展示合適嗎?考慮到了孩子嗎?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就應該給貪官看看這些恐怖的刑罰。

淮安府署

門口提示“兒童謹慎參觀”

“淮安府署”位於淮安市淮安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於明朝,沿用到清朝末年,一直是淮安府的府署,也是全國僅存的兩座府署之一,千古奇冤竇娥冤案件就發生在這裡。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網上發布的古代刑具展的圖片,來自淮安府署的軍捕廳署。整個府署面積有五萬餘平方米,除了大堂、二堂、六科等,衙門一共有房屋50餘幢、600餘間。在明朝年間,淮安府是江蘇轄區面積最大的府署,除了設有正常的官員辦公機構,還有知府和家人居住場所,以及迎賓設宴的戲台等等,軍捕廳署位於西面,只是府署的一小部分。

“這個軍捕廳署是去年下半年布展的,不是最近才有的。”“淮安府署”工作人員黃毅告訴記者,展覽是府衙內文化展示的一個部分。

“(展覽)有點恐怖的。在每個有恐怖內容的展示門口都會有警示提醒,比如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患者、兒童等要謹慎參觀。”黃毅介紹,部分展覽內容確實有點恐怖,雖然沒有強制限制參觀人群,但是在每個展示門口都有提示。

黃毅也看到了網上關於古代刑具展的新聞,他說,“淮安府署” 中有關楹聯及清官廉吏部分,在2010年就被列為江蘇省廉政文化示範點。

“但是,(展覽)其實不是示範點做的,是我們裡面的一個景區布展的,中國古代刑具展常年就是這樣,不是臨時為了廉政教育辦的。”黃毅這樣解釋。

淮安紀檢委

展出和廉政教育無關

說起網上“淮安廉政教育基地舉辦古代刑具展”這則新聞時,“應該是誤讀,”淮安市紀檢委宣傳部一位李姓副部長表示,“我們確實在淮安府署里掛牌廉政文化示範點,但這個示範點的範圍只包含有關古代楹聯—淮安歷史上清官廉吏的故事方面的內容,後來淮安府署擴建多了很多其他內容,如軍捕廳署等,裡面設了古代刑具展示。”

“淮安府署”有關楹聯和清官廉吏部分只是示範點,並非教育基地。李副部長表示,在“淮安府署”里,關於為官從政的楹聯有不少。比如,“得一官不榮,失一官不辱,勿說一官無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飯,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上聯言明做官者,應認清自己是人民的公僕,勤政為民﹔下聯則道出,老百姓是為官者的衣食父母,為官者心裡要裝著民眾這個道理。

“當初我們掛牌廉政教育示範點,就是針對這些古代楹聯和清官廉吏掛的。這些古代智慧對後世非常有教育意義,是傳統文化中的廉政文化。”李副部長告訴記者,“古代刑具和古代廉政文化沒有什麼關係。實際上,當初淮安府署管理部門弄這個(古代刑具展)的時候,在展覽前言說得很清楚,封建時代的嚴刑酷罰的確非常殘酷。”

李副部長希望大家能核實清楚情況再發表言論。“現在有的網路輿論不夠理性,實際上作為發布輿情的人,應該到相關部門來核實一下,再做定論。否則,這不是一個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

網友

“用這些酷刑嚇唬嚇唬貪官”

“有刑具展示很正常。”家住淮安府署附近的王大爺表示,府署是根據以前歷史上的樣子復建的,“當時淮安府是非常大的,就有刑具,復建這個也很正常,古代刑法就是這樣殘酷的。”王大爺認為,“展示的東西,歷史上本來就有,別帶著小孩子看就成。”有人說,“該給貪官們看看,古時候是多狠,要來就來狠的。”也有網友稱,看這種酷刑能嚇嚇貪官們。

“聽故事就行了,沒必要看實景”

“太可怕了,很噁心,簡直毛骨悚然。”有網友在看到網路上的圖片後表示,古代刑法太殘酷了,現在展示出來,是不是太殘忍了。

有網友表示,這些古代的刑罰,在歷史書上看的時候就覺得很是可怕,現在社會不同了,講講以前的故事就成了,為何還需要製作成蠟像展示出來,而且畫面還這樣可怕,誰有膽子去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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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古代是怎樣“反腐”的

中國古代國家政權明確提出了加強廉政建設的原則,總結各時期的廉政規定和事例,中國古代王朝在廉政文化建設措施方面大致歸結為以下五種。

1.清洗運動

這是古代國家政權在廉政文化建設措施方面最為暴力、血腥的一種,通常具有涉及人數眾多、株連廣泛的特點。主要是為懲罰違反廉政規定官吏。

2.設立專門人員、機構管理

歷代王朝政權,為保証官吏的清正廉潔,在政治體制上還專門設定了察廉之官和常設機構。秦漢時期作為朝廷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監察百官,同時設立巡視地方的刺史監察地方。

3.懲貪獎廉

歷代王朝統治階層充分認識到了官員腐敗必然導致人民苦難,從而引發社會混亂,國家敗亡。因此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以及國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賞罰。根據法律規定,官職用以任賢,爵位用以賞功,並把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作為任賢的原則。在中國古代歷朝歷代,對貪贓枉法官吏的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

4.高薪養廉

以高薪保証官員生活使其達到廉潔自律的思想出自於北宋改革家、政治家王安石提出的廉政方略“饒之以財”“約之以禮”“裁之以法”,即是為了達到廉政的目的,改革俸祿制度,以紀律加強對官員的約束,並用法律手段懲治貪官污吏。清代時,進一步發展為養廉銀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鼓勵官員廉潔,並避免貪污的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養廉銀的來源主要來自地方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

5.考核制度

在中國歷代廉政文化建設實施的措施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在於完善相關官吏考核制度。

古刑法大觀

古代刑法大觀(Ancient times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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