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一,從古至今一直有人養狗,看家護院、守夜陪伴。狗雖然十分忠誠,但也經常招惹是非,狗咬人事件經常發生。
在現代法律中對狗咬人事件也沒有十分明確的判決規定,以至於每次狗咬人事件發生後都會產生不小的紛爭。
令人想不到的是,唐代律令對狗咬人事件卻有十分詳細而明確的處理規定。他們以法律為準繩,把狗分成了遵紀守法的狗和違法亂紀的狗。對違法亂紀的狗,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同時對違法養狗的人,也制定了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唐代,如果出現狗咬人的官司,首先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是狗主動攻擊人,還是人故意放狗咬?是明知狗咬人而管不好,還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而被咬?弄清了這幾個問題,對人和狗的處理就好辦了。
最不聽話的狗是愛惹是生非的狗,它們往往向過路的行人主動發威,無故傷害。對這樣的狗,唐朝的律令處理態度是堅決的,在這種情況下,行人是沒有責任的,狗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畜產抵人”條規定:“齧人者,截兩耳”。對這樣的狗,人們要用剪刀把它的兩隻耳朵剪掉,藉以懲罰。
當然,很多狗咬人事件的責任並不完全都在狗,而是狗主人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凡是出現這種情況,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唐律》規定,“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由於養狗者的過失而導致狗咬人的,則各依其罪予以賠償。所以養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殺掉,否則,如果出現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處罰。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養狗的人故意放狗咬人,這種行為是極端惡劣的。《唐律》為此專門設定了一條懲處的條款叫“故放令殺傷人”。唐律把殺人行為分為故殺、斗殺和戲殺三種。“斗殺”是指“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此相當於現代的傷害致死罪。故意放狗者,減斗殺傷一等。同時,在量刑時還要考慮狗咬的人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情況,酌情加減治罪。
故意放狗咬傷的人,還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擔殺人的刑責;受傷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其他原因死亡的,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時,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慮得特別細,就連給狗看病時被咬也有交待。如果是花錢僱人給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傷,養狗的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不花錢請人為狗看病而被咬傷,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賠償。當然,一些無聊的人逗狗玩兒而被咬傷,狗和狗的主人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狗咬人這么一件平常的事情上,唐代法律卻有如此細緻的規定,可見唐朝文明的先進,貞觀之治、開元盛世等唐朝鼎盛的背後,律令的作用不容小覷。如果我們當代社會也能不斷完善各種法律,給各種事件一個公正的處理,也就不會那么多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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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法律 狗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