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五年(1800)四月,清廷派侍郎明安往泰山進香,在其啟程回京時,山東地方官員莊兆奎、全保等向其贈送“土物”與白銀八百兩。
明安僅收下“土物”,不肯收銀兩,但地方官再三懇求,稱即使其回京後奏聞皇上“亦屬不礙”。
明安遂將此項銀兩帶回京城,並將此事奏報嘉慶帝。
嘉慶帝得知此事十分詫異,諭稱其自去年親政以來,幾次頒發諭令嚴禁官員之間有贈送式的賄賂行為,但現在竟然還出現這種“饋送”之事,甚至地方官“竟敢雲奏聞亦屬不礙”。
隨後,嘉慶帝申飭了莊兆奎、全保,將他們行賄的八百兩白銀賞給了明安,要求此後明安赴山東進香時地方官員不得再行饋送,務必革除地方官員“任意應酬”的“陋習”。
嘉慶六年(1801),嘉慶帝改革了派員致祭泰山的辦法。他諭令此後每年致祭泰山碧霞元君僅派內務府的一名官員攜帶皇家香供前往濟南交給山東巡撫,再由山東巡撫或其他官員前往泰山碧霞祠行禮。
祭禮時間規定為“四月十四日,或巡撫或司道一員,齎詣太山。十六日到山,十八日行禮”。
翌年三月,嘉慶帝又下旨,當年照例從御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內揀派一員,將套用香供送到山東省城,交給山東巡撫。
之後,由山東巡撫、藩司二人內酌量一人,親詣泰山,於四月十八日致祭。
所派朝中官員將香供交給山東巡撫後即行回京。“嗣後泰山進香,俱照此例辦理”。
嘉慶帝試圖遏制泰山祭禮的行賄問題,但因為官場積弊已深而收效甚微。
嘉慶十四年(1809),嘉慶帝本想親自到曲阜孔廟行“釋奠”禮,終因“近年東省吏治廢弛,地方州縣等官不知遵守法度”而暫緩,但他諭令在將來數年內“將山東吏治大加整頓,使習俗改移,恪遵廉法”,畢竟“省方問俗”是人君治理國家的重要措施。
嘉慶二十三年(1818)十一月,嘉慶帝對當時官士民兵的“人心風俗”大為不滿。
他認為,“人心風俗”關乎國家能否“長享太平”,關係到“政教之得失”與“國脈之所系”;地方官員“宜其教化興行,習俗美盛”,才能“措天下於泰山之安”。
奈何吏治腐敗的趨勢難以挽回,自嘉慶七年(180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定親王奕紹親自到泰山碧霞祠祈雨止,其間再無其他朝廷官員前往泰山致祭。
由此,泰山碧霞祠的拈香禮在一定意義上降格為地方官府的祭禮。
嘉慶 碧霞元君 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