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審計

需要採取特殊的審計方法例:存貨的審計方法如申報會計師沒有參與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會計年度盤點,申報會計師通常會利用[庫存倒推審計]辦法來驗證擬上市公司的年末庫存數。

基本定義

IPO審計就是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審計,通俗點說,就是給擬上市企業做審計,需要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審計報告。

主要特點

 

時間長、程式繁瑣

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主要階段及內容:
前期盡職調查(審計規劃)→資產置入或置出等業務重組審計、剝離調整審計(國有企業改制)、股權結構調整審計以及利潤分配審計(按照獨立性要求及其他目的,備考財務報表)→股份制改制審計(確定淨資產值)→驗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審計及驗資(股權轉讓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申報財務報表審計(上報材料)→補充審計(材料過期)→發行驗資→股票上市

工作量大、內容複雜

◇業務報告數量多,且報告特別:
1、三年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2、業務重組系列審計報告
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驗資報告(淨資產折股)
4、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若發行人編制盈利預測)
5、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6、非經常性損益專項審核報告(專項意見)
7、主要稅種納稅情況專項意見
8、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專項意見
9、執行新會計準則備考利潤表審閱報告
10、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最近一年及一期審計報告
11、會後事項的說明(封卷至發行前)
12、其他相關業務報告或聲明,如招股說明書引用審計報告及其他報告之聲明
 

  要求高、責任重大

要求高、責任重大
企業的期望
其他中介機構的要求
地方政府及證監機構的要求
證監會的要求,嚴格監管
所里要求(核心專家小組)
 

 需遵循的法律法規多

除遵循一般的財務會計及審計規定外,還需要遵循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制定的法規,主要體現在:
—剝離調整的原則及規定。
—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求:同一業務證監會規定了與財政部不同的處理方法,如:關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證監會不允許對重組當期以前的會計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信息披露要求:財務報告(報表及附註按照證監會15號文編制)、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等。
—盈利預測的編制及披露(收購資產需要編制盈利預測)

需要採取特殊的審計方法

例:存貨的審計方法
如申報會計師沒有參與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會計年度盤點,申報會計師通常會利用[庫存倒推審計]辦法來驗證擬上市公司的年末庫存數。採取如下補充審計程式:
1、審查企業提供的以前年度年終財產清查資料、存貨盤盈盤虧報告表與上年審批處理檔案及有關賬務處理情況。
2、檢查下一年度1、2月份主要存貨的收、發、存量,測試上年末存貨的可靠性
3、在盤點核實目前年度存貨年末餘額的基礎上,採用倒推法,按品種和類別擇要推算以前年度末存貨金額。公式如下:
年末結存+當年耗用-當年入庫=上年結存
4、運用分析性覆核方法,驗證存貨數額的合理性:按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主要存貨類別編制存貨比較表,與以前年度對應資料進行比較,如有異常情況,與企業管理當局討論分析變化原因:可將主要原材料耗用量分年比較;按同口徑測算前三年存貨周轉率和毛利率,進行分析比較其合理性等。
5、以前年度存放在外地的大額存貨,可採用追蹤審計法,追查其處理過程及現狀,予以驗證。

審計工作底稿編制

程式表、企業填報明細表、審定表及審計過程記錄等審計底稿的編制應當適應多期會計報表審計的特點

反覆溝通、協調

參與上市主體眾多,需要與相關中介機構的配合,如券商、律師、評估
橫向:
協助上市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審計、評估、律師、承銷商
縱向:
進入股份公司的各下屬企業均應設立上市工作小組與中介機構對接
--動員大會
上市工作涉及企業各個部門,需要各部門的全力配合。
--填寫審計、評估調查表
審計、評估調查表是進行審計評估工作的基礎,應儘量爭取二表合一,減輕企業負擔。
--企業與評估、審計對賬
起點數及終點數的對接
--企業與律師、審計對接
關聯方關係及交易,企業需與律師及審計師配合,按不同口徑提供有關信息。

企業IPO財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新《公司法》主要財務會計與審計規定

註冊資本制度(出資方式、期限、比例、最低註冊資本限額、淨資產折股比例)
公積金制度(取消計提公益金)
虧損彌補制度(取消資本公積補虧)
利潤分配製度(表決權)
對外投資制度(除特殊行業外,不再限制對外投資比例)
對外擔保制度(必須履行決策程式)
財務報告審計制度
 

 信息披露法規

第一層面:《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1-19號:發行、上市、披露、併購規定,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頒布,其中涉及IPO的為第1、7、9號準則
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5月18日修訂,專門針對IPO)
第7號:股票上市公告書(2006年5月修訂)
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檔案(2006年5月修訂)
第二層面:《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針對特殊業務、行業的規定,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會計部頒布,其中涉及IPO的為第9、10、11、14、15、17號規則
第9號: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2007年修訂)
第10號: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第11號: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特別規定
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
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07年修訂)
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第三層面:《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1-7號,涉及會計問題主要由會計部發布。
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
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
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式及信息披露(有變化)
第4號:金融類公司境內外審計差異及利潤分配基準
第5號:分別按國內外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差異及其披露
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
第7號:新舊會計準則過渡期間比較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和披露(2007年2月15日證監會)

其他相關配套法規

配套法規—工商登記
配套法規—稅務法規
配套法規—土地法規
配套法規—國有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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