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筋鳳髓判》

龍筋鳳髓判》是中國唐朝張鷟的作品,劉允鵬進行校注。

書名:龍筋鳳髓判
成書年代:唐
作者:張鷟
校註:劉允鵬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龍筋鳳髓判》四卷,唐張鷟撰。鷟字文成,自號浮休子,深州陸梁人。甘露初登進士第。授襄陽尉,累官四門員外郎,終於龔州長史。事跡具莫休符桂林風土記》,《唐書》附其孫張薦傳中。稱其兒時夢紫文大鳥止其庭。大父曰:吾聞紫文,鸑鷟也。若壯,當以文章瑞朝廷乎?遂命以名。員半千稱其文詞猶青錢,萬選萬中,時號青錢學士。日本新羅使至,必出金帛購其文。然所著作不概見,存於今者惟《朝野僉載》及此書。《僉載》已竄亂失真,惟此書尚為原帙。其文臚比官曹,條分件系,組織頗工。蓋唐制以身、言、書、判詮詩選人,今見於《文苑英華》者頗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編入文集,與鷟此編之自為一書者,最傳於世。居易判主流利,此則縟麗,各一時之文體耳。洪邁《容齋續筆》嘗譏其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議法。然鷟作是編,取備程試之用,則本為隸事而作,不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賅洽為主。言各有當,固不得指為鷟病也。原本附有注文,為明劉允鵬所輯。采撮頗詳,而稍傷冗漫。以別無他注,姑仍其舊錄之。允鵬本名繼先,字敬虛,武定人。嘉靖辛卯舉人。嘗著有《續事類賦》,今未見傳本。惟此注附鷟之書,尚存於世雲。

創作環境和背景

中國古代社會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注重法典審案,也兼顧判例套用的傳統。早在西周時期即已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則,《睡虎地秦墓竹簡》曾規定:毆打曾祖父母,比照毆打祖父母的成例,黥為城旦舂。漢朝首開法律儒家化之先河,使“引經決獄”的成例變為審判的重要依據,對三國兩晉南北朝也產生了嚴重影響。唐朝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堪稱中華法系代表作的《永徽律疏》,以及《龍筋鳳髓判》這樣熠熠生輝的官定判例。有唐朝確定下來的以法典審案為主,以判例審案為輔的相互為用的審判方式,反映了當時統一司法適用的願望,也滿足了靈活處理個案的國情需要,堪稱訴訟審判制度上極有價值的創造,也是中華法系法律淵源上獨具的特色。

作者簡介

張鷟是盛唐時期的法律大家。字文成,號浮休子,深州陸澤(今河北深縣)人。出生於唐貞觀時(660年),唐高宗調露初年進士,先後任峻王府參軍、襄陽尉、長安尉、鴻臚丞,後被貶嶺南,再內遷任龔州長史,卒於司門員外郎任上(740年)。書中引《舊唐書•張薦傳》中關於張鷟的文字(張薦乃張鷟之孫),說張鷟“下筆敏速”,“是時天下知名,無賢不肖皆記誦其文”,譽其文“如青錢”,“時流重之,目為青錢學士”,“新羅、日本東夷諸蕃尤重其文,每遣使入朝,必重出金貝以購其文”。

作品簡介

《龍筋鳳髓判》是我國迄今為止完整傳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它涉及到盛唐時期皇親國戚及中央三省六部與地方州縣官吏百姓“漏泄機密”、“納賄”、“敕書有誤不奏”、“奏報不實”等重要罪案。從呈報、審理、覆核到裁決及所依法理法條,給後人留下唐時審判的完整過程。又因為張鷟具有深厚的法學和文學功底,故他整理的判例文采華美,文情並茂。對後世宋元明清的判例的形成有深刻的影響,以至後世無不奉為圭皋。但也因為他用典過多,所以也被洪邁在《容齋續筆》卷十二中沒說一句好話:“純是當時文格,全類俳體,但知堆垛故事,而於蔽罪議法處不能深切,殆是無一篇可讀,一聯可味。”但正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提到的,考慮到他是張鷟“取備程試之用”, “本為隸事而作,不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賅洽為主。言各有當,固不得指為鷟病也。”
《龍筋鳳髓判》成書時間可能在中唐開元年間。就其整體來看,有如下一些方面。首先全書按照《唐六典》“官領其屬,事歸於職”的原則編排,形成獨特的編排體例,給後世重要影響。其次,從全書內容看,每卷的每條都由兩部分構成。第一,為盛行一時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為張鷟針對此案例所撰寫的判詞批語,以及使用律條與司法解釋等。每條判例都具名具姓,記載所犯罪名,以及審判的簡略過程。

目錄

卷一
中書省
門下省
公 主
御史台
尚書都省
吏 部
考 功
司 勛
主 爵
戶 部
工 部
倉 部
卷二
禮 部
祠 部
主 客
兵 部
國子監
少府監
將作監
水衡監
沙苑監
苑總監
內侍省
卷三
修史館
金吾衛
左右羽林衛
左右衛
左右千牛衛
左右監門衛
左右屯衛
左右武衛
左右軍衛
左右驍衛
卷四
左右衛率府
太 廟
郊 社
太 樂
鼓 吹
太 卜
太 醫
太 史
刻 漏
良 醞
太 官
掌 醢
珍 饈
藉 田
親 蠶
導 官
勾 盾

價值評價

張鷟一生經歷了高宗、則天、中宗、睿宗及玄宗諸帝的統治時期,書中所收錄的79則判文,內容基本來自有關官署的奏、狀及相關的罪案、事情和御史彈劫、法司決斷的案例、案件。雖官吏的名字無一與正史中相關的人名吻合,但並不影響其罪案、事情、案例、案件的真實性,加上《龍筋鳳髓判》是按中央官署、職掌來分類編排的,反映的是唐代試判出題“始取州縣案犢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的第一階段的情況,同時判目既然來自有關官署的奏、狀及涉及的罪案和御史彈幼,無疑反映了這一時期社會上所存在的問題。就官吏職務犯罪而言,可以說是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為我們了解和研究唐代前期社會提供了資料。
《龍筋鳳髓判》從試判的角度也為我們了解和研究唐代的科舉、銼選提供了資料。唐代科舉及第的士子只是具有了作官的資格,至於被委派什麼官職,還得經過吏部的考試才行,而吏部對其進行考查的內容有4項,即所謂的身、言、書、判,“然吏部所試四者中,則判為尤切,蓋臨政治民,頗為第一義,必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皆可以此窺知。
同時《龍筋鳳髓判》判詞也反映了張鷟深厚的法學功底和嚴謹的法律思想。張鷟廣泛地引經據典,正面進行論述,並從律學、法理的高度加以闡釋,也不乏對刑罰適用原則的剖析、說明。如卷2《將作監二條》之第一條就“大匠吳淳掌造東都羅城,牆高九初,陛深五丈,正屬春時,妨農作。百姓訴至秋收後,淳自求功,抑而不許。御史彈非時興造,付法,不伏”的擬判事實,判詞先徵引歷史事實,從正面說明興造與農時的關係,再羅列古時築城的典故,以示可借鑑的教訓,然後引出非時興造罪的構成要件:“理須候隙啟閉,務在從時。下不奪於三農,上不虧於八部。”也就是說興建土木不應“廢春疇,妨農作”。在澄清了這一法理問題後,判詞最終明確了吳淳的法律責任:“自求微效,廣棄人功,既廢春疇,宜從霜典。”從這一判文中,我們既看到了張鷟堅持法理的一面,同時也看到了他重視農業生產的一面。

參考文獻

1、(唐)張鷟撰,田濤、郭成偉校註:《龍筋鳳髓判校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版,1-3頁,118-202頁。
2、賈俊俠張艷雲:《龍筋風髓判》探析,西安文理學院學報,2005年第8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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