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9、綜合管理全縣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和企業職工福利工作。

機構概況

龍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處龍南縣城龍泉大道中段,辦公地點設在勞動人事大廈三樓,。局機關乾職工共有30人(其中在職19人、退休11人),正副局長5人(其中兼職副局長2人)。下屬4個事業單位總計49人(社保局21人、就業局19人、醫保局6人、勞動監察大隊3人),其中在職41人、退休8人。全系統共有乾職工79人,其中在職60人、退休19人。系統設立黨總支、下設3個黨支部,共有黨員41人。
歷史沿革
建國後,人事局與勞動局作為縣政府部門之一分別設立,單獨行使其各自職能。“文革”期間兩局均被撤銷,至1976年元月恢復勞動局、1980年4月恢復人事局。1984年4月機構改革時兩局合併,設立勞動人事局,1996年12月更名為人事勞動局、工作職能和內設機構不變。2003年3月撤銷縣人事勞動局,組建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主管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研製本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政策和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推行和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
3、承辦政府系統股級幹部的任免手續等人事管理工作。
4、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考試、聘用的組織指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繼續教育工作。
5、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開展人才交流服務工作,負責縣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工作。
6、統籌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7、綜合管理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監察工作,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
8、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和工資關係,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工作,巨觀管理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指導企業內部分配,組織實施機關和事業、企業工資制度改革。
9、綜合管理全縣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和企業職工福利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和退伍、復員軍人安置工作。
11、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龍府辦發[2003]16號檔案規定,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3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人事業務股(增掛縣人才交流中心牌子)、勞動業務股。下設4個副科級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勞動就業局、醫療保險局、勞動監察大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員編制定為:機關行政編制19人、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人。下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分別為:社保局18人、就業局8人、醫保局6人、勞動監察大隊3人。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參與政務,負責內外聯繫、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訪、信息、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學習、人事、保密和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2、人事業務股(增掛人才交流中心牌子)
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和事業單位職員錄(聘)用工作,負責公務員輪崗實施工作,承辦政府系統股級幹部的任免手續等人事管理工作,辦理公務員考察任免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紀律、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官轉業安置工作,負責職位設定和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人才流動和人才開發工作,負責人才智力信息的蒐集、處理、建庫、發布工作,開展人事檔案暫存、人事爭議仲裁、人事關係轉移等人才流動服務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核定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實施工作,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的審批和發證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定、聘任工作,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後續管理和業績考核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3、勞動業務股
綜合管理城鄉勞動力,實施勞動關係的調整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諮詢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調動轉移手續,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檢查、監督企業勞動用工情況,承擔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負責組織仲裁庭及專、兼職仲裁員和勞動監察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企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縣企業單位離退休(職)的審批和發證,以及勞動工資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退伍、復員軍人的安置工作。負責工人的錄用、轉正定級、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以及技師(含高級技師)任免資格的考評(鑑定)和發證工作,負責對技校、職校及就業訓練中心(班)的畢業生(結業生)實行“雙證書”制度,負責對社會各類人員人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發證,負責職業技能競賽,綜合管理本縣培訓市場和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並監督檢查,負責技師後續管理和業績考核及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技校管理工作。
4、龍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成立)
為確保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江西省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工作方案》(贛人社字〔2010〕96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申請成立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股級部門,人員編制為8名,人員經費及辦公經費(包括仲裁員、調解員的辦案補貼等經費)由縣財政確認,業務工作接受我縣人保局領導。職責:1、負責聘任、培訓、管理和解聘仲裁員;2、受理仲裁申請;3、開展調解、仲裁工作;4、送達調解、仲裁文書;5、管理檔案、印鑑;6、積極開展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7、定期向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上報工作開展情況。8、完成人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事業單位

(一)龍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8名,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養老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的基本政策和標準;2、研究擬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3、負責全縣養老基金征繳和撥付,擬定基金的徵集和撥付計畫,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功能;4、負責對全縣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並接受上級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5、負責落實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有關待遇;6、負責擬定我縣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規劃;7、蒐集、整理、儲存和管理我縣社會保險統計資料和信息等,負責社會保險計算機管理網路建設,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龍南縣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8名,主要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勞動就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全縣就業和就業服務工作;統籌城鄉就業、組織集體經濟、進行職業介紹、開展就業訓練、管理職工失業保險;指導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工作;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審核與承貸銀行的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創業培訓;負責再就業定點培訓審核認定;對社區實體、服務商貿企業認定、發證、管理工作;對勞動力市場實施監管;審批招工、招聘廣告;對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實施稽查;監督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綜合管理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輸出等工作。
(三)龍南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8名,主要工作職能: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章和實施細則;2、負責全縣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的建立、保險待遇的審核、醫療費用支付、基金管理和服務工作;3、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定;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並與其簽訂服務契約,根據契約對定點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情況進行檢查監督;4、負責全縣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開發、管理和培訓工作,並對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5、負責醫療保險會計和統計報表編制和醫療保險會計和統計報表匯總工作;6、開展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研工作;7、負責辦理參保職工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8、負責離休幹部醫療管理服務工作。
(四)龍南縣勞動監察局(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主要職責:1.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2.根據國家和省、市的勞動監察法律、法規、規章,聯繫本區實際制度相應的實施辦法;3.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指導下,配合和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並依法行使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止整頓等處罰;4.執行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勞動監察工作計畫,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5.受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按規定查處;6.負責全區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立案及處理工作;7.做好勞動監察統計工作,為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勞動部門及時提供有關信息;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察職責以及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的其它職責。(五)龍南縣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副科級),設局長1名,內設4個職能股室,人員編制15名。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工作;制定本縣農保工作的政策及發展規劃;做好宣傳、調研和業務培訓工作;具體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收付、建檔、建卡、財務帳目、基金管理等業務工作;指導鄉(鎮)村農保經辦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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