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環境保護局

(二)負責重特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省、市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特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畫,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省、市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含通榆河保護區)內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和國家、省、市管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省環保廳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和國際合作交流。組織環境保護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市環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
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和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組織推行環保目標責任制;擬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
(四)生態科技處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和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監督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有關外事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配合省環保廳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提出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議;按國家、省、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市審批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核准和“三同時”項目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技術評估工作;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縣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含地下水)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全市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牽頭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配合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危險固廢和核與輻射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工作;承擔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為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3名,政策法規處4名,規劃財務處3名,生態科技處3名,環境影響評價處3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2名,污染防治處4名;監察室1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總工程師(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1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4名。

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環境現場監督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職責由市環境監察局(市環境監察支隊)承擔。
(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地(含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劃等職責由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承擔。
(三)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環境監測、環境狀況公報發布等職責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承擔。
(四)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核與輻射、固體廢物現場監督管理等職責由市核與輻射安全和固體廢物監管中心承擔。
(五)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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