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國土資源局

組織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六)負責全市城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楊柳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地政地籍、地質礦產管理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以及測繪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三)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四)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市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建立市區統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五)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土地利用和建設用地管理及城鎮基準地價動態監督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規範各縣(市、區)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行為。擬訂並實施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各縣(市、區)節約集約用地分析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行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六)負責全市城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承辦並組織市區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矛盾調處工作。
(七)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查處違法案件。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登記統計並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產開發生態環境治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審查重點工程建設用地的地質環境條件評估結論,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
(十)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測繪事業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對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提出立項建議。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負責測繪成果質量、地理信息、地圖編制管理和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負責管理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十一)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大市區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直屬單位及掛靠社團組織的財務審計。協助財政和稅務部門做好涉土稅收的徵收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十三)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文稿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組織開展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督查督辦、對外聯絡;負責機關並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組織、指導機關及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
(二)規劃與保護處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擬訂全市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建設用地處
負責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土地資產管理;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定等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管;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材料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四)地政地籍處
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承辦市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全市並承辦市區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五)地質礦產處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徵收與使用管理;登記統計並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參與礦產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訂地方性地質勘查計畫,管理地勘成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審查重點工程建設用地的地質環境條件評估結論;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產開發生態環境治理;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
(六)測繪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並進行檢查監督;組織管理市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資質初審、年度註冊和測繪項目備案、招投標、技術質量監管和地理信息、地圖編制管理、樣圖初審、市場監管等工作;負責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三、四等測量標誌遷建的審批以及保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資源的收集和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本市密級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保密檢查工作;負責測繪管理、測繪生產的業務指導,開展測繪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套用工作。
(七)法規監察處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和宣傳教育、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實施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八)行政許可服務處
承擔局機關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集中辦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督辦工作;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測繪資質初審、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審批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轉讓、改變用途審核等行政許可類項目的受理、監管等服務工作;承擔單位用地土地登記發證的協調督辦服務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市區土地收益分配政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承擔市區供地成本的結算工作;編報並落實年度部門預算;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系統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
(十)組織人事處(科技與外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負責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2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為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4名,規劃與保護處4名,建設用地處4名,地政地籍處4名,地質礦產處2名,測繪管理處2名,法規監察處4名,行政許可服務處1名,財務處2名,組織人事處1名;監察室1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1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

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設4個派出機構:亭湖分局、鹽都分局、開發區分局、城南分局,均為正科級,分別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行政編制為:亭湖分局11名,鹽都分局11名,開發區分局4名,城南分局1名。
派出機構領導職數:亭湖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鹽都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開發區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1名;城南分局局長1名。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領導信息

領導分工

王永章
局長黨委書記
領導局全面工作,主持黨委工作。
分管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
聯繫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城南分局。

副局長黨委委員
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地政地籍、地質礦產管理工作。
分管規劃與保護處、土地整理中心、地政地籍處、行政許可服務處、地質礦產處。
孫煒斌
副局長黨委委員
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建設用地管理、機關黨的建設、招商引資和“三服務”工作,協助分管財務管理工作。
分管建設用地處、機關黨總支、招商辦,協助分管財務審計處。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負責紀檢監察、科技創新、測繪管理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文明創建、扶貧開發、工青婦、關工委、老幹部工作,協助分管組織人事工作。
分管紀檢監察室、測繪管理處、基礎地理信息管理中心、文明辦,協助分管組織人事處。
張中俊
副局長黨委委員
負責土地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局機關管理和宣傳、保密、安全、衛生、綜合治理工作。
分管法規監察處、國土資源監察支隊、辦公室、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曾勇奇
黨委委員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主持市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

領導職責

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的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各處室、分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工作負全部責任,並對局長、分管局長負責。
1、局長職責
(1)主持本局全面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在本系統迅速有效地得到貫徹。
(2)主持制定本市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提出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一定時期的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審定本局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
(3)召集並主持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4)簽發本局下發的規範性檔案,審定由本局起草並向市政府提交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決定、決議,向局黨組提出本局有關處室設定調整及人事任兔建議。
(5)協調各副局長的工作關係,發揮本局的整體功能。
(6)對本局各處室和各直屬單位實施領導、檢查和監督。
(7)依法履行賦予的其他職責。
2、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職責
(1)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對局長負責,按照局長分工,代表局長行使某一方面的職權,並對分管處室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2)圍繞市政府的工作目標和任務,以及本局作出的各項決定,努力完成分管的各項工作任務,及時部署並檢查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認真落實局長交辦的各項任務;
(3)及時向局長報告工作今的重要情況和事項。在職權範圍內主動、獨立地開展工作,在局長領導下,對分管的工作作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4)協助局長抓好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對分管處室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提出獎懲建議。
(5)完成局長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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