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水利局

鹽城市水利局

鹽城市水利局是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水利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論證的評價工作。

(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對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鹽城市區防洪工作,指導全市城鎮防洪工作。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四)統一管理和保護全市水資源(含礦泉水、地熱水)。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並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提出飲用水源地設定意見。

(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批)並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發布水質監測通報、水資源公報。指導水務一體化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

(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水行政徵收工作。

(八)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編制、審查市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含水利工程規劃設計、招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及相關資質管理。

(九)指導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與管理。承擔三峽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參與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的研究,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擬訂水利工程規程、規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市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辦公室)

負責公文處理、綜合協調、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建議提案、史志、信訪、督查督辦、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綜合治理和機關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承辦和協調綜合性會議和重要活動;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導全市三峽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負責編制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執法、水行政徵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牽頭組織實施市級水行政許可工作。

(三)水資源處(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節水規劃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承擔市級取水許可有關職能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並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按規定劃定水功能區並監督實施;組織監測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按規定提出飲用水源地設定建議;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的審核(批)工作,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和水質監測通報;指導水務一體化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

(四)規劃計畫處

指導全市水利規劃工作;組織起草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流域(區域)水利規劃以及邊界水利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和審查報批,擬訂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全市大中型和直屬水利基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的立項申報及計畫下達;負責市屬水利重點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五)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

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省屬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核轉和審批;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並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重點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建設監理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的報建登記、開工審(轉)批有關職能工作;組織審核、申報全市水利建設相關單位的資質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負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組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市級驗收。

(六)財務審計處

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水利資金的使用、核算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承辦的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七)工程管理處

指導全市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重點水利、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運行和管理;承擔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等審批事項的有關職能工作;指導全市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八)農村水利處(科技處、市水土保持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市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編制水土保持治理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承擔全市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有關工作並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技研究和推廣;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工培訓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7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為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4名,政策法規處1名,水資源處4名,規劃計畫處4名,基本建設處4名,財務審計處4名,工程管理處1名,農村水利處4名,組織人事處4名;監察室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總工程師(副處職)1名,水利工委主任(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團委書記、婦委會主任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對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市水利局履行的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職責,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四)市水利局履行的水行政綜合執法職責,由市水政監察支隊承擔。

(五)市水利局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承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