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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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介紹

魯山國土資源局魯山國土資源局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訂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方法。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則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則;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指導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因建設用地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的轉戶和安置。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業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審查礦業權轉讓登記;依法審查全縣勘查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一)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其他事務性工作;指導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魯山縣國土資源局魯山縣國土資源局
辦公室 財務股 人事股 法制股 信訪股 地政地籍股 土地利用股 規劃股 建設用地股
耕地保護股 地質勘查股 礦產資源儲量股 地質環境股 資源開發股 紀檢監察室 測繪所 地質測量隊
行政審批視窗辦公室 徵收辦 礦業稽查大隊 土地監察執法大隊 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國有土地管理所 地價評估所 煤管一站 煤管二站 煤管三站 煤管四站 中湯礦管站
瀼河礦管站 四崗礦管站 國土資源公安派出所

魯山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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