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國土資源局

魯山縣國土資源局是魯山縣的政府機構,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

職能介紹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訂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方法。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則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則;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指導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因建設用地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的轉戶和安置。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業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審查礦業權轉讓登記;依法審查全縣勘查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一)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其他事務性工作;指導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煤管一站

煤管二站

煤管三站

煤管四站

魯陽國土資源所

張店國土資源所

馬樓國土資源所

四棵樹國土資源所

庫區國土資源所

堯山國土資源所

下湯國土資源所

倉頭國土資源所

觀音寺國土資源所

瓦屋國土資源所

梁窪國土資源所

張官營國土資源所

張良國土資源所

磙子營國土資源所

辛集國土資源所

熊背國土資源所

瀼河國土資源所

董周國土資源所

趙村國土資源所

背孜國土資源所

團城國土資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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