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宗教事務法院

高等宗教事務法院,主要職能和最具爭議的是司掌宣誓,同意宣誓的人,必須回答對他提出的任何問題。

英國亨利八世設立的教會法院,以實施「最高權威法案」(1534)。它被用來對付那些拒不承認英國國教教會權威的人士,成了具爭議性的鎮壓工具。其主要職能和最具爭議的是司掌宣誓,同意宣誓的人,必須回答對他提出的任何問題。拒絕宣誓的人就被立即交付可怕的星法院。最終摧毀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反對力量主要來自清教派、普通律師以及普通法法官,1641年法院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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