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沃爾迪

馬沃爾迪(al—Mawardi,974~1058)中世紀伊斯蘭教法學理論家、沙斐儀學派教法學家。

基本信息

簡介

本名阿里·本·穆罕默德·本·哈比卜,別名艾布·哈桑·馬沃爾迪。生於巴斯拉,後遷居巴格達。他平生好學,博學多才,對伊斯蘭教法和法學理論造詣很深,並對阿拉伯歷史、哲學、政治、經濟、民族、教派、學派及倫理道德都有全面的研究,尤其對伍麥葉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前期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王朝吏制及各種法律、法規均作過深入的研究和論述。他曾在阿拔斯王朝的許多地區擔任過法官,後被第二十六任哈里發戛伊姆(Qa’im bi-Amrillah,1001~1075)任命為王朝總法官,在朝廷內享有很高威望和地位。

主張

馬沃爾迪傾向穆爾太齊賴派的唯理主張,思想較為活躍而又善於思考和分析問題。他企望通過法治與道德規範建立一個“理想社會”。在教法領域,他注重立法的實踐性與靈活性以及具體律例的實際套用與適應性。為此,他在實踐中把教法同實體法相結合,把法治同道德禮法相結合。對於新律例的制定,他主張既要通過權威法學家們“公議”確定,又要顧及各地區的社會情況和傳統,反對刻板劃一。他對於伍麥葉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吏制加以總結,提出各級官吏的職責許可權:

(1)關於哈里發的資格。必須是古萊什族,有保衛疆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點,為公眾所擁護,並舉行臣服儀式。

(2)關於大臣的許可權。一類享有無限權力,一類享有有限權力。前者執行哈里發的權力,只有王儲的任命除外;後者沒有創製權,他們的義務是執行哈里發的一切命令及遵循他的各種指示。

(3)關於省督的等級和職權。甲級省督具有絕對的權力,即指揮軍事,任命法官,監督司法,徵收賦稅,維護治安,保衛宗教,領導聚禮;乙級省督沒有任命法官和徵收賦稅的權力。

(4)關於法官的等級。法官分為總法官和享有無限權力的甲級法官及享有有限權力的乙級法官。不管哪類法官,都必須品德端正,精通教義和教律。

(5)關於警察局長的職權。他們享有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切職權,甚至包括維護兩性之間公認的公共道德標準。馬沃爾迪著述豐富,其中有法治專論和法學史,也有論述政治問題的烏托邦式論文,著作中引述和保存了大量原始資料和史料。其主要著作有《宗教和世俗禮法》、《素丹律例集》(al-Ahkam al-Sultaniyah)、《觀察便覽》(Tashil al-Nazr)、《哈威》(al-Hawi)、《折服》(al-Iqna‘)、《朝廷法規》(Qanun al-Wizarah)、《國王的政治》(Siyasah al-Malik),以及《成語格言集》(al-Amthal Wal-Hikam)等。 (馬忠傑)《宗教和世俗禮法》 (Adab al-Din wa al-Dunya)。

倫理學古籍

伊斯蘭教倫理學古籍。為11世紀伊拉克伊斯蘭法學家馬沃爾迪著。共分5章,第1章論述理性的優越性,即論述理性在倫理、道德觀中的主導作用,同時對人際間各種私慾作了貶斥。第2章論述知識禮法,提出有關求知和傳授知識所應持的正確態度。第3~4章為全書的核心,分別論述宗教禮法和世俗禮法及對人的不同影響,提出人們處世應樹立勇敢、豪爽、節制、同情等美德。第5章論述心性禮法,即對人的品德、氣質修養與鍛鍊的各種要求。作者在書中收錄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及其門弟子的不少富有哲理的格言,企望除法律對人的社會行為予以約束外,還想通過倫理、道德修養的方式,達到對社會治本治末的目的。反映出作者的宗教倫理學思想和主張均源於伊斯蘭教經、訓的規定。該書於1906年用阿拉伯文活字初版於開羅,1925年第16次印刷,曾被埃及、敘利亞等國用作各學校的倫理學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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