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鹽酸

食品添加劑鹽酸

《食品添加劑鹽酸》是2008年11月1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人民出版社。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沛雲、蔣岳芳、李富榮、吳融權、劉志強、諶紹銅、曹建芳、張英民。

本標準起草單位:杭州電化集團有限公司、錦西化工研究院、雲南鹽化股份有限公司、吳華宇航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晶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的第4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其餘為推薦性。

本標準與美國《食品用化學法典》第五版[-FCC(V):2004]((鹽酸》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 1897—1995《食品添加劑鹽酸》。

本標準與GB 1897 1995相比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提高鐵技術指標(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燒殘渣項目,增加不揮發物項目(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燒殘渣測定方法,增加不揮發物測定方法(前版的4.7,本版的5.10);

——增加了型式檢驗周期和特殊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的規定(本版的6.2)。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化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無機分會(SAC/TC 63/SC1)和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歸口。

6.2產品按批檢驗。生產企業以每一成品槽或每天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鹽酸為一批。
6.3食品添加劑鹽酸從槽車或貯槽中採樣時,用GB/T 6680—2003中規定的耐酸採樣器自上、中、下三處(上部離液面十分之一液層,下部離液體底部十分之一液層)採取等量的樣品。
6.4食品添加劑鹽酸從聚乙烯塑膠桶、玻璃鋼襯裡的容器或以專用陶瓷壇包裝中採樣時,按GB/T 6678—2002中規定的採樣單元數,用GB/T 6680—2003中規定的耐酸採樣器採取樣品。
6.5將採取的樣品混勻,裝於清潔、乾燥的塑膠瓶或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密封。樣品量不少於500 mL。樣品瓶上應貼上標籤,並註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採樣日期及採樣人姓名等。
6.6食品添加劑鹽酸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每批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7檢驗結果如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或等量的貯槽中採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 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標誌、標籤
7.1 食品添加劑鹽酸包裝上應有牢固清晰的標誌,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危險化學品、“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淨含量、批號或生產日期、保質期、衛生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誌、本標準編號、GB 190—1990中規定的“腐蝕品”標誌和安全標籤。對於小計量包裝的容器上還應有GB/T 191—2008中規定的“向上”標誌。使用範圍和最大使用量按GB 2760—1996中規定執行。
7.2每批出廠的食品添加劑鹽酸都應附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危險化學品、“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淨含量、批號或生產日期、保質期、衛生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誌、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和本標準編號。
8包裝、運輸、貯存
8.1食品添加劑鹽酸套用專用槽車或貯槽裝運,並定期清洗。應使用符合食品包裝標準要求的聚乙烯塑膠桶、玻璃鋼襯裡的容器或專用陶瓷壇包裝。
8.2食品添加劑鹽酸運輸時不得與鹼性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8.3食品添加劑鹽酸套用專用貯槽貯存或專用倉庫貯存。不得與鹼性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貯。
8.4在符合標準包裝、運輸、貯存條件下,食品添加劑鹽酸保質期為24個月,逾期檢驗合格,仍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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