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財政決算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關係國計民生的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政府重大投資、農業等重點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 市級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 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市屬國有企業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 市人民政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 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省駐韶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算機審計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財務、安全保衛、政務公開、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聯繫特約審計員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計畫,建立計畫動態管理;承擔被審計單位資料庫的建設、統計等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承辦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二)法規審理科。
起草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審計指南;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督促審計組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落實全市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普法、信訪等工作;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財稅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及財務收支情況;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組織審計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政法部門、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計畫生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和教科文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市直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林業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農業、資源環保等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經貿外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等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工交、糧食、供銷、外經貿、旅遊部門及其所屬重點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對市屬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經濟效益;審計監督市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市屬國有施工企業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審計監督市投資機構財務收支以及基本建設基金;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4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其他事項
(一)市審計局實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
(二)縣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本級黨委為主的體制。縣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級黨委加強對縣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