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特點和執行紀律的複雜性。實行這種體制,既能把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置於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有利於各級黨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指導、關心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又有利於上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支持和監督、檢查下級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使各級紀委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使紀律檢查機關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得到組織制度上的保證。
但在實踐中這一體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對同級黨委監督比較困難,因此在2014年進行了紀檢體制改革,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垂直管理,中央對各省派出巡視組,以彌補雙重領導體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