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據地財政
革命根據地是建立在以農業為主的個體經濟基礎上的,工商業極不發達。各革命根據地又是被敵人包圍分割,戰鬥頻繁,因此財政工作自始至終服務於工農武裝鬥爭的發展。革命根據地財政工作的任務是:保障革命戰爭和人民政府的供給,把人民的力量動員起來爭取戰爭的勝利;按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調節各階級收入,扶植私營經濟、合作社經濟和公營經濟的發展。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7~1937)
這個時期的革命對象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反帝反封建是土地革命的戰略任務。革命根據地的財政就是為著實現這一戰略任務,保障革命戰爭的需要和掃除農村中的封建關係服務的。最初,財政收入以沒收土豪財產和戰爭繳獲為主要來源。隨著革命根據地的鞏固和擴大,人民政府動員民眾發展生產,組織商品流通,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逐步開徵土地稅、工商稅和發行公債,以增加財政收入。革命根據地的財政工作對支援革命戰爭和發展根據地生產起過很大作用。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46~1949)
1946年國民黨政府在美帝國主義支持下,武裝進攻解放區,發動了全面內戰,解放區軍民展開了自衛戰爭。戰爭初期,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各解放區相對縮小,財政極端困難,各解放區政府繼續堅持貫徹精兵簡政,酌情減輕民負,發展生產,保障供給的方針,並實行統一領導,分散經營,軍民兼顧,公私兼顧,生產和節約並重等項原則,在財政上渡過了最困難的階段。1947年7月以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由戰略防禦轉入戰略進攻,解放區日益擴大,新、老解放區普遍實行了沒收封建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或先減租減息後分配土地),沒收以蔣宋孔陳四大家族為首的官僚資本歸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所有和保護民族工商業的政策,在當時稱為新民主主義三大經濟綱領。在財政上,對未進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採取了累進稅制度;對已實行土改的老解放區,農業稅採用了比例稅制。同時,開徵了貨物稅、工商所得稅、房地產稅、印花稅等。財政收入的來源除農業稅、工商稅以及國營經濟上交的利潤外,還有沒收敵偽漢奸和戰犯的財產。財政支出集中用於支援解放戰爭,輸送物資供應前線,保證了解放戰爭的勝利進行,直至獲得全國(除台灣省外)解放。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奠定了以國營經濟為領導的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基礎,從而在全國建立起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新民主主義的國家財政。參考書目
毛澤東:《抗日時期的經濟問題和財政問題》,《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