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辦法
基本概述
城鎮退役士兵大體分為三種:入伍時原系待業青年、入伍時原系在職職工、入伍時原系在校學生。對三 種情況的退伍義務兵分別採取不同的安置政策。入伍為待業青年的,視為自主擇業,國家採取考試的形式,擇優錄取優秀的學生進入公務員隊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也體現了黨對退伍軍人的關心。入伍時原系在職職工,國家給回到原單位工作,待遇和政治級別保持不變。入伍時原系在校學生,回到原學校,進行學習,直至完成學業。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
1.21 概述
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接收: 服現役期滿的; 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旅)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因病致殘或患病基本治癒,經駐軍師以上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及經連續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證明,經軍隊團以上機關批准,需要退出現役的;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服現役的。
1.22 “歸口安置”政策
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消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退伍義務兵原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按系統分配任務,指令性計畫安置政策。原徵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時,對於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採取政府向各行業系統合理分配退伍軍人安置任務,各行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無條件的承擔分配任務。
“區別對待”政策。此政策各地有不同的特點,所以在此僅舉例說明:根據魯政發〔1998〕73號檔案精神,對進西藏服役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凡在部隊獲得“優秀士兵”稱號以上榮譽的,報市級以上安置部門批准後由當地政府安排工作。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
農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新兵役法的規定,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按照 “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做好開發和使用兩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軍人勤勞致富。積極創辦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機構,從思想、政策、物質上給予一定扶持。
做好推薦錄用工作。對在部隊表現突出、有一定專長的退伍兵,積極向所在有關部門推薦,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轉業士官安置
1.31 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原則上回原籍安置,由徵集地的縣、市、直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異地安置的須報請上一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退出現役的士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接收: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的;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經駐軍醫院診斷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末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市區)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准退出現役的。
1.32 士官轉業安置實行集中交接辦法
自願復員幹部
自願復員的幹部,可回原籍縣(市、區)或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對確有實際困難需要到其它地區安置的,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規定執行。
自願復員的幹部,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對具備條件的復員幹部優先錄用。復員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工商稅務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復員幹部回農村的,有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自留地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辦理流程
1、地點:當地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當地民政局。
2、申辦手續: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現役證明、部隊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父母單位證明(無業持社區證明)及、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向有接收管轄權的市、縣(區)安置部門報到。
3、辦理程式:
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申辦手續的要求,分別到縣安置 部門辦理相關報到手續。
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本人享受國家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每年底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三公開一監督”和“雙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自選單位後,分別由市、縣區安置辦開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紹信》。退役士兵憑介紹信在規定期限內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資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安置計畫公布後,1個月內不到安置部門辦理分配手續或挑選單位後半年內仍不開具安置介紹信的,認定為自願放棄安置資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註銷戶口的退役士兵憑市、縣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到所轄區的公安部門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其他有關安置事宜由縣安置部門通知當事人。
安置條例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 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者:(民發[2002]156號)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兵役法》要求,高舉愛國擁軍旗幟,大力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和“愛心獻功臣“行動,認真落實優待安置政策,不斷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進了軍隊和國防建設,為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優待安置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地方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政策不能及時兌現,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費不能及時落實,安置工作十分困難,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擴大非農徵集比例,進一步加劇了安置矛盾,導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時上崗而集體上訪,給部隊建設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為切實解決當前優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加強領導,與時俱進,不斷提高對做好新時期優待安置工作的認識
優待安置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實踐證明,無論是戰爭年代,還是和平建設時期;無論是保持國內政治穩定,鞏固改革開放的偉大成果,還是實現新世紀的宏偉藍圖,都離不開國防和軍隊的現代化建設,離不開優待安置工作。當前,我國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加強質量建軍,做好新時期軍事鬥爭準備,對優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著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領導,與時俱進,不斷提高對做好新時期優待安置工作的認識。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擁軍優撫安置工作會議和第十一次全國民政會議的要求,自覺將優待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按照雙擁工作的有關規定,繼續把優待安置工作納入當地雙擁活動之中,作為雙擁模範城(縣)評比的重要條件,優待安置政策沒有落實的地區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各級民政部門要與各有關方面密切協作,及時進行督促檢查;要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責任制,對優待安置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以維護士兵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規範程式,狠抓落實,確保優待安置政策落到實處
(一)認真落實優待政策。做好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是調動適齡青年積極參軍,鼓勵他們安心服役的有力保證。各地要按照中央關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結合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組織人力,集中一段時間,對現行優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根據稅費改革後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研,積極探索,努力尋找解決問題的新思路、新辦法。要認真貫徹“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民眾優待社會統籌制度。實施稅費改革的地方,要將優待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優待政策及時落實。
(二)切實做好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22號)精神,今年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全面推行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安置就業和扶持自謀職業的力度,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中央軍委要求,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將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畫。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各地應在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中優先選用。中央國家機關特別是其京外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要積極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下屬單位完成安置任務。用人單位按計畫接收人員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嚴格規範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還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開展自謀職業試點的經驗和做法,完善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安置經費,及時發放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出台工商、稅務、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同時,還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
(三)嚴格規範工作程式。今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對非農徵集比例進行了調整,這是適應新時期部隊建設需要,提高兵員質量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規範優待安置工作,認真落實優待安置政策,切實維護士兵的合法權益,民政部決定從今年冬季徵兵開始,在全國統一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優待安置證>管理和使用問題的通知》及《優待安置證》樣式另發)。《優待安置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比例和數量,統一編號制發。對非農業戶口青年占用農業指標入伍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學生除外),一律不發給《優待安置證》。《優待安置證》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各級要按照要求,精心組織,嚴肅紀律,狠抓落實,確保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強化措施,主動工作,積極配合兵役機關做好徵兵工作
(一)履行職責,積極參加徵兵辦公室工作。徵兵、優待和安置是軍地雙方的共同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克服各種困難,派出精幹人員,積極參加徵兵工作。按照國防部徵兵辦公室《關於嚴格控制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比例的通知》([2002]國征字第3號)的要求,從2002年冬季徵兵開始,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上級政府和兵役機關確定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數量,結合當地實際,與當地兵役機關共同研究確定下級政府徵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青年的比例,明確具體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與兵役機關共同負責《入伍通知書》的印製。各縣(市、區)定兵後,兵役機關將把《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存根和《入伍通知書》發放登記名單提供給當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及時將《優待安置證》發到有關士兵家長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通報當地兵役機關予以糾正,並逐級上報。
(二)加強宣傳,強化全民國防意識。在徵兵和安置工作期間,各地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優待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重點抓好優待安置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以進一步提高廣大民眾的認識,使之更好地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國家、軍隊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提高全民的國防觀念,增強貫徹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的自覺性,主動履行國防義務,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優待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圍。尤其是要將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的重要性、領取方法和作用,向應徵入伍士兵及其家長解釋清楚,使他們了解優待安置政策,自覺維護自己的和合法權益。
(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徵兵、優待和安置工作。徵兵、優待、安置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事關軍隊的基礎建設和廣大士兵及家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並按照國防部徵兵辦公室[2002]國征字第3號的要求,自覺加強與當地兵役機關的協調與溝通,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做好工作。特別是在實施《優待安置證》制度過程中,要及時與部隊聯繫,取得兵役機關的支持。今後,在每年的徵兵和安置工作期間,民政部將會同總參謀部,對各地參加徵兵工作情況和優待安置政策落實親光進行檢查,對參加徵兵工作不力、違反政策規定,擅自提高非農徵集比例的,以及非法印製或倒賣《入伍通知書》和《優待安置證》的單位及個人要嚴肅查處,確保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的貫徹執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規範使用《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已正式下發各地,其中規定要在全國範圍內規範使用《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式樣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詳見附屬檔案。
印製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一印製。各地指定的印製廠家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複印和仿製,違者依法嚴肅查處。
申請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明確本人自願自謀職業,並如實填寫《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申請書必須有退役士兵本人簽名。
2.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與本人簽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安置地民政部門通過公證機關,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進行公證,並核發《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填寫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根據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材料,如實填寫,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字跡要工整、清晰,嚴禁覆蓋、貼上和塗改,否則無效。
核發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核發。核發時要加蓋發證機關印章,並在持證人照片上加蓋鋼印。
保管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登記和領取辦法,嚴防差錯和丟失。如有遺失,要及時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
回收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收回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並在“發證機關”蓋章頁上加蓋“已錄用”字樣,存檔核銷。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公證書》等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部門或行業檔案,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儘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畫,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儘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儘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制定相應辦法。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中央財政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各級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儘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儘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解決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把妥善處理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問題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幹部考核和政績評價以及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工作結合起來,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認識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服從政府安排。要加強有關法規和政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營造有利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和維護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於2005年10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民政部匯總上報。國務院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亟待改革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安置好退役士兵,對於加強軍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調動廣大青年參軍積極性,激勵現役士兵安心服役,鞏固國防建設至關重要。
為了切實保障退役士兵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明確了退役士兵安置的若干政策和規定,這對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現行的士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有三種:一是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二是入伍前是城鎮戶口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士官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以及服現役期間被評為原二、三等傷殘等級的士兵,退役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是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周歲以及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經批准可作退休安置。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勞動用工制度的調整改革,安置政策落實的難度不斷加大,退役士兵安置難的問題近幾年一年比一年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安排工作上崗率低。據統計,全軍每年退出現役的士兵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約20餘萬人,實際得到政府安排工作真正上崗的人數不多。據國家有關部門抽樣調查統計,目前城鎮退役士兵實際得到政府安排工作上崗的比例,大中城市約為30%—40%,農業縣市一般在15%—20%,而且這個比例還呈逐年下降趨勢。二是安置周期長。過去,城鎮退役士兵一般能在當年得到安置。而現在能得到安置上崗的退役士兵從離隊到安排上崗工作,快的一年左右,慢的需要三至五年,還有的近十年都上不了崗。許多退役士兵因安排不了工作,失去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三是安排工作質量差。不少退役士兵被安排在經濟效益不好或者即將倒閉的企業,雖然分配了單位,但上不了崗、拿不到工資,有的剛上崗就下崗,還有的被分配到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民營企業。
據調查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一方面下崗失業人數居高不下,就業形勢嚴峻,直接影響退役士兵的安置。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下崗失業人員已達1500萬,每年還有近百萬大學畢業生進入勞動市場,城鎮每年新增就業人口100多萬,加之農村剩餘勞動力約1?5億,全社會就業壓力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近年來,國有和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容量縮小了。作為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的縣市以下企業,已基本實行租賃、承包或者股份制,自身下崗工人都難以解決,已很難再接納退役士兵。還有一個方面,就是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約束力減弱了。企業擁有用人自主權,用工通過市場調節。政府有關退役士兵分配的指令性計畫,不再具有強制力。有的廠長經理說,你有國防法,我有企業法,企業拒收退役士兵的現象逐年增多,政府對此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