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1990年5月1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陝政發〔1990〕89號印發)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含旅)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團級以上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不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服役期間,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員傷亡病殘而造成家庭經濟嚴重困難,本人成為家庭的唯一勞動力,非其回去不能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三)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含旅)以上機關批准並作出書面決定,以提前退出現役處理的:
(1)入伍前有犯罪行為或犯有嚴重錯誤,明顯不符合《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的;
(2)入伍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徙刑,服刑期滿後不宜留隊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徙刑,宣布緩期執行,考驗期滿不宜留隊的;
(4)被處勞動教養,刑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的;
(5)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三條 退休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的領導。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安置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義務兵安置所需經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列入當年預算,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義務兵退伍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做好接待工作,辦理食宿和中轉事宜。交通運輸部門要保證其優先乘車和託運行李。退伍義務兵回到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及時作安排,熱情歡迎,親切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離隊前,所在部隊應將其檔案通過機要郵遞或派人送交原徵集地安置部門。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到安置部門報到,接收後到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手續,憑安置部門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凡本人自帶檔案、檔案不全或有重大誤差者,安置部門不予接收。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二)對軍地兩用人才,要本著熱情幫助,積極推薦,立足當地,不包分配的原則開發使用。
(三)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工時,應優先錄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義務兵,在錄用年齡規定上可根據其軍齡相應放寬。
(四)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獲得中央軍委、大軍區批准授予的榮譽稱號並授有一、二級英雄模範獎章的退伍義務兵,其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登記表、立功受獎通知書的立功喜報等證件齊全,由縣一級安置部門審查,報地、市安置部門批准後,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後補辦立功證明手續的,一律無效。
(五)個別軍齡滿六年,超期服役期間批准結婚且配偶為城鎮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或本人在十二歲以前失去父母的現實表現好的退伍義務兵,由縣一級安置領導小組審查,報地、市安置領導小組批准後,可予安排工作。
第九條 原是非農業戶口,符合安排工作規定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和按生產、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安排工作。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的安置計畫由省計畫委員會、勞動廳和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根據需要在城鎮安置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的數量,結合各地區,各行為安置的可能,分地區,按系統編制下達接收安置計畫。各地、市、縣和各有關部門必須按計畫完成安置任務。在省安置計畫未下達前,凡按規定應在地、市、縣屬單位安置工作的,可以無安置,待省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應儘可能發揮專長,照顧志願。
(三)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屬於第二條第三項作提前退役處理的(過失犯罪除外),和服滿現役但因在部隊或退出現役待分配期間犯罪被判處徒刑的退伍義務兵,由安置部門接收後,介紹到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對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義兵待遇。
(四)有關部門面向社會招收職工時,應允許待分配期間符合招收職工條件的退伍義務兵報考。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應給予適當照顧,優先錄用。
(五)各接收單位對分配的退伍義務兵應及時接收,妥善委排,不得推拖、拒絕。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單位或延誤單位負責補發工資。
(六)義務兵退伍後,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安置部門批准後,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第十條 因戰、因工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非農業戶口、未參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門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職人員的,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辦理。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縣一級安置領導小組審查,報地、市安置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安排工作;個別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安排的,可發給在鄉傷殘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單位復工復職。原是契約制或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職工,退伍後可按現行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可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復學。其等待覆學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可計入工齡。復學者是非農業戶口的,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其年齡可根據軍齡適當放寬,並予優先錄取。榮立二等功以上和父母是烈士的退伍義務兵,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被錄取入學的,可優先享受助學金、學生貸款,減免學雜費。
經本人申請,安置部門同意,非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在未安排工作以前報考學校,一年內未被錄取入學的,隨下一年度安排工作;被錄取入學的,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其一年內報考學校的時間不計入工齡。
第十四條 退伍義務兵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的,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其父母遷居後系城鎮戶口的,可與所在城鎮退伍軍人一樣安排工作;其父母遷居後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軍人一樣對待。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原屬軍事院校從地方招收的青年學員,因故作退務義務兵處理的,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批准退學的學員,原是農業戶口的,回農村安置;原是非農業戶口的,參照民政部〔1983〕安104號《關於城鎮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幾個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規定辦量。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隨同當年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
(二)被勒令退學的學員,原是農業戶口的,回到農村安置;原是非農業戶口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三)因公、因戰致殘不宜繼續學習的學員,評定殘廢等級後,按本《細則》第十條處理。
第十六條 原屬部隊幹部,因喪失幹部基本條件作退伍義務兵處理的,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回農村安置,並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和自留地(山);原是非農業戶口的,參照民政部〔1983〕安104號《關於城鎮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幾個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規定辦理。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隨同當年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轉業軍人
第十七條 原屬部隊志願兵,因故取消志願兵資格,作退伍義務兵處理的,依照退伍義務兵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義務兵需要來本省安置的,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批。省內需要跨地、市安置的,由有關地區(市)安置部門協商處理;同一地市範圍內需跨縣、市、市轄區安置的,由有關縣(市、區)安置部門協商處理;個別需進西安、寶雞、寶陽、銅川市屬各區的,由各該市安置部門會同戶口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退伍義務兵軍齡計算、待分配時間工齡計算,依照《條例》第十五條和《條例說明》第十三項執行。工資待遇問題,按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87〕17號《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退伍義務兵憑縣以上安置部門介紹信及部隊退伍證件辦理有關工作安置手續。凡接收單位跨地、市、縣的,經上一級安置部門在其安置介紹信上籤署意見,單位所在地公安、糧食部門應準予辦理有關手續。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義務兵,原系非農業戶口的,憑部隊師(含旅)以上機關證明,由街道辦事處接收,公安、糧食部門辦是戶糧關係;原系農業戶口的,由縣一級公安、糧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要注意掌握時機,同兵員徵集工作相銜接。在兵員徵集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同接兵部隊商訂軍地兩用人才育才協定。徵集工作結束時,兵役機關按徵集任務將註銷戶糧關係的應徵人員花名冊,轉交同級安置部門一份備查。
從一九九0年開始,凡在本省規定的非農業戶口應徵比例數量內徵集的城鎮和農村百農業戶口青年,一律填寫《陝西省非農業戶口應徵青年退伍接收安置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應由同級安置部門保管。退伍後憑《登記表》主有關證件安排工作;無《登記表》和雖有《登記表》但不在戶口所在地入伍及其它不具備安排工作條件,安置部門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登記表》由省徵兵辦公室和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從一九九0年開始,使用《轉業志願兵、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審查表》,由退伍義務兵安排工作的所在地安置部門認真填寫,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陝西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細則》規定辦理。
人民政府令
第163號
《陝西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條例辦法
…………。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1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陝政發〔199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