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本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維護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贛州市市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贛市府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縣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中符合國家現行安置政策規定的轉業士官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復員士官和城鎮退伍義務兵:
(一)入伍時其本人是本縣非農業戶口且其父母雙方中至少一方是本縣常住戶口。
(二)在上級分配本縣當年“非農”入伍人數指標內(含有學歷檔案的大中專畢業生)入伍,並取得省徵兵辦統一印製下發本縣當年指標內的“非農”《入伍通知書》和《優待安置證書》。
(三)應徵青年的姓名、籍貫及“非農”《入伍通知書》的編號等基本情況,與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置辦)檔案記載相符。易地安置至本縣的城鎮退役士兵,須憑“非農”《入伍通知書》,其服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遷至本縣,或其配偶常住戶口在本縣且結婚滿2年。
第三條 包括大中專畢業生入伍在內的所有城鎮復員士官、義務兵,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有關條件之一者,或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不能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待遇:
(一)應徵時雖屬非農業戶口,但自願以農業戶口徵兵指標入伍的或後又補辦了“非農”《入伍通知書》的。
(二)應徵時為本縣非農業戶口,但“非農”《入伍通知書》不是入伍當年本縣指標內的。
(三)應徵時為農業戶口,入伍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四)應徵時為本縣非農業戶口,但不是在本縣應徵入伍的。
第四條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凡是從本縣徵集入伍(含外地興國籍在校大學生入伍)的,或其配偶或其父母在本縣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安置。但遇有下列情形的,根據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其安置辦法是:
(一)已婚城鎮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未婚城鎮退役士兵的父母中一方是在駐縣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工作的,由駐縣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負責安置。
(二)未婚城鎮退役士兵的父母如分別有在中央和省屬單位、市屬單位或者縣屬單位工作的,由層級更高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五條 對由本縣負責安置的退役士兵,採取過渡時期的安置辦法,即以自謀職業為主,崗位安置為輔的辦法,最終過渡到全部自謀職業。其安置辦法是:
(一)從2010年度起,對上年冬季和當年6月前退役的士兵,在當年度安置時,將三級以上轉業士官、立二等功者、5—8級殘疾軍人(精神病評殘者除外)、城鎮入伍進藏兵列為重點安置對象,採取計畫(崗位)安置的辦法並鼓勵其自謀職業。
(二)對入伍前已參加工作(有編)的退役士兵,安置其回原單位復職。如原單位已被改制撤銷,由原單位更高一級的單位安排工作。如安置確實有困難的,經縣政府批准,單位可申請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按自謀職業安置。
(三)對退出現役的城鎮復員士官、義務兵、9—10級殘疾軍人等城鎮退役士兵,採取自謀職業安置的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向其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第六條 對重點安置對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縣安置辦提出安置方案,報縣政府討論批准後下達安置計畫,接收單位按計畫安置就業;
(二)優先安置立二等功以上、轉業士官、5—6級殘疾軍人退役士兵;
(三)安置對象從接到安置介紹信之日起兩個月內,應當到接收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計畫安置資格,退伍安置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四)計畫安置對象自願放棄計畫安置的,可以主動向縣安置辦提出自謀職業的書面申請,縣安置辦應當為其辦理自謀職業安置手續;
(五)接收安置單位確因編制等因素,無法按照計畫接收安置對象的,經縣政府批准,可申請安置任務有償轉移,並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縣財政繳納有償轉移安置經費。
第七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經濟補助標準:法定義務期內每年10000元,士官服役期內每人每年補助6000元。
第八條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本人應當與縣安置辦簽訂自謀職業協定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到縣民政部門領取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
(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後,其檔案移交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管,三年內減半收取檔案管理費。
第九條 對駐縣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負責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辦法是:
(一)由縣退伍安置部門會同駐縣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將該單位需要安置的退役士兵名單上報市退伍安置部門,並按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安置退役士兵;
(二)如駐縣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無法安置,該單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有償轉移安置費標準,向縣支付有償轉移安置費,並由縣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按照省政府確立的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標準,向退役士兵支付經濟補助金。
第十條 縣本級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縣財政開立專戶,其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撥款;
(二)有安置任務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交的有償轉移安置經費;
(三)其他合法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支付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二)支付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縣安置辦提出計畫,財政部門核撥,民政部門發放,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要加強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管理工作,嚴肅紀律,明確責任。
(一)縣徵兵辦公室要在新兵入伍前,將“非農”《入伍通知書》、“城鎮入伍士兵花名冊”(註明“非農”《入伍通知書》編號)同時送縣安置辦,由縣安置辦確認無誤後,在《優待安置證》上加蓋安置辦印章,留下存根後,將《優待安置證》主聯、“非農”《入伍通知書》交還縣徵兵辦,由徵兵辦在新兵入伍時將其一併發到新兵家長手中。縣徵兵辦要完善登記簽字手續,造冊存檔。
(二)縣安置辦要在每年將徵兵辦送達的有關新兵入伍的優待安置證存根、花名冊等,嚴格建立城鎮入伍士兵檔案;在城鎮退役士兵報到時,要將檔案記載內容和“非農”入伍通知書以及士兵服役年限等作為審核退役士兵安置資格的主要依據,嚴格把關。
(三)縣財政局要嚴格審核自謀職業士兵一次性補助金補助計畫,並按標準及時足額將補助金撥付到縣民政局。在城鎮青年應徵入伍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對出現非農業戶口作農業人口入伍、給無“非農”《入伍通知書》的退役士兵進行退役安置等弄虛作假、以權謀私或嚴重瀆職等現象的,要追究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符合三級以上轉業士官、立二等功、5-8級殘疾軍人條件的農村進藏退伍兵,參照本辦法執行,採取計畫(崗位)安置,並鼓勵貨幣安置;其他農村進藏退伍兵實行貨幣安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9日下發的興府發(2004)78號《興國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國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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