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

《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經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和接收退兵,優待和安置,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予以廢止。

簡述

《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經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

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

(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確保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徵兵工作,適用本條例。戰時的徵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以及接(領)兵部隊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

徵集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組成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同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由所在地縣(市、區)兵役機關歸口管理,普通高等學校主校區與分校區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普通高等學校確定。

第五條全省每年徵集義務兵的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確定。

徵集義務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戶籍人口和適齡公民數量、素質以及民眾的生產、生活情況,按照統籌兼顧、平衡負擔的原則確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當執行徵兵命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完成徵集任務,保證新兵質量。完成徵集任務確有困難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申請,由其在區域內調整,調整徵集指標所需優待安置經費由調出地負責,相關手續辦理由調入地負責。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人數、專業、時間等根據總參謀部下達的招收計畫確定,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作為考核評比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思想,增強公民的國防意識和依法服兵役的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徵兵宣傳,免費播發徵兵宣傳公益廣告。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年的徵兵任務下撥徵兵工作經費,不足部分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兵役機關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徵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籌集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擁軍優屬,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資助。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

第九條鼓勵適齡公民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高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士兵優待標準。

士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工作作為雙擁評比、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對在徵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完不成徵兵任務或者有責任退兵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縣(市、區)兵役機關負責本區域的兵役登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以及經縣(市、區)兵役機關確定的單位,具體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承辦兵役登記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要求,告示和書面通知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並在兵役登記工作結束時向縣(市、區)兵役機關如實報告兵役登記結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縣(市、區)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地區適齡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通知要求進行兵役登記。

適齡公民登入國家徵兵官方網進行兵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和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其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

第十四條本省對適齡公民實行兵役證制度。

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向經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發放兵役證,並在兵役證上如實記載適齡公民應徵、緩徵、免徵、不征、已征等情況。

兵役證由省兵役機關制定樣式,設區的市兵役機關印製。兵役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

第十五條持有兵役證的適齡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證,若有遺失,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二)在每年規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點,履行覆核手續;

(三)變更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變更後所在地負責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出入境管理、工商等部門和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新生入學、招工、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時,應當提示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登記義務。

第十七條縣(市、區)兵役機關和基層單位應當通過兵役登記,選拔規定數量的預征對象,並加強管理、教育和考察。

預征對象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離開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及聯繫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應徵。預征對象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武裝部及其直系親屬,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徵,並提供方便。

第三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協調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

走訪調查在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合格後,與政治考核同步進行,在審定新兵前完成。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實施徵兵體格檢查,公安機關和基層單位、普通高等學校負責實施徵兵政治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普通高等學校負責承辦走訪調查。

省、設區的市衛生計生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制定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計畫,培訓工作人員,檢查、指導縣(市、區)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

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基層單位、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抽調工作人員從事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的政治考核,由徵集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和學生所在普通高等學校負責。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在學校所在地應徵的,其政治考核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政治覆核,以及對條件兵的體格複查、普通兵的體檢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徵集質量。

第二十三條抽調參加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工作的人員,在從事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與其同級在崗人員相同的待遇。

應徵公民參加徵兵體格檢查、配合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其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章審定新兵

第二十四條審定新兵應當堅持基層推薦、集體審議、擇優批准,做到公正、公開、公平。

第二十五條審定新兵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初審推薦,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定兵。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符合徵集條件的,優先批准入伍。

第二十七條符合徵集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從學校應徵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徵的,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將本地區、本單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應徵公民、初審推薦的預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單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新兵起運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批准入伍的新兵進行身體複查和政治覆核,對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換。

第五章交接、運輸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新兵交接、運輸工作。

第三十一條交接新兵可以採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領)兵的辦法進行。

由部隊派人接(領)兵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在其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地點與接(領)兵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手續,並協助接(領)兵部隊做好新兵管理。

第三十二條部隊派人接(領)兵的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派人送兵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擬訂新兵運輸計畫,並報上級審批。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畫,及時調配交通工具,保證新兵安全、準時到達部隊。

接(領)兵部隊未經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運輸計畫,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運送新兵。

第三十三條經部隊檢疫和複查,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被退回的新兵,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複查。符合退兵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通知原徵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回,註銷其入伍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保留其學籍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第六章優待和安置

第三十四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享受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的優待。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發放,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五條士兵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徵收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徵收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於其他負擔;

(三)在職職工應徵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其入伍前發給其入伍當月的全額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契約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

(六)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

(七)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三十六條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准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發放獎勵金:

(一)專科在校生不低於批准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於批准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受獎的,由批准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立功獎勵金:

(一)榮立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按照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放;

(二)榮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發放;

(三)榮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發放;

(四)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照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十發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義務,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公務員招錄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招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國有企業招聘人員時,根據名額和職位條件,以及符合條件退役士兵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比例進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層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招錄時,優先招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鼓勵企業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退役後,由批准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從改選為士官當年起算,按照其服現役年限相應遞增。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條士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享受學歷教育資助,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二)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扶持等政策;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一條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二年。學生退役後要求入學或者復學的,原就讀學校應當準其入學或者復學,並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或者復學後,剩餘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並由批准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給經濟補助。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繼續享受,並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並完成本科學業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的,初試總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職、成人教育或者自學考試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本科學習,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專科學習;

(四)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可以免於考試,視為合格或者直接給予學分;

(五)從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大學生士兵,入學或者復學後完成學業且被本省用人單位接收的,可以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辦理落戶手續;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二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在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第四十四條入伍後逃避服兵役,造成嚴重影響,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或者被部隊除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年內不得出國(境)。其中,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兵役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徵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考核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採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五)明知是沒有參加兵役登記,拒絕、逃避徵集或者入伍後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仍為其辦理出國(境)、招錄、升學、復工、復職、復學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期間,所在單位不視為出勤或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徵兵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領)兵部隊人員違反徵兵工作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隊處理。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採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三)擾亂徵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兵役機關會同公安、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第五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的,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將公民受行政處罰的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的男性公民。所稱應徵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適齡公民。所稱預征對象,是指經過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條件,選定參加當年徵兵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

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

第五十五條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畢業生和在校生報名應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審批定兵等具體徵集辦法,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徵兵工作是國家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關係到國防穩固和軍隊建設,涉及到軍隊、地方和千家萬戶。《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於2005年頒布施行,在其實施後的近10年裡,隨著軍事鬥爭準備拓展深化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省徵兵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是與上位法保持銜接一致的需要。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兵役法》。修訂後的《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對徵兵工作的主體對象、組織實施、優待安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條例》部分內容已經滯後於國家法律,為保證與《兵役法》銜接一致,需要重新修訂。 二是推進徵兵工作創新發展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省經濟社會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改善,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等發生了變化,社會的現實環境對徵兵工作影響很大,適齡青年拒絕、逃避服兵役的現象明顯增多,我省局部地區“當兵冷、徵兵難”的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著眼時代要求和現實需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規範,更具時代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徵兵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需要。近幾年,省委、省政府、省軍區在新兵徵集、義務兵優待、退役士兵安置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這些都需要以法規的形式吸納和固化下來。同時,兄弟省市也出台了不少優惠政策,如北京、廣東、山西和福建等地按比例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為公務員,海南省從退伍軍人中定向招錄專武幹部等。因此,迫切需要修訂現行《條例》,以完善徵兵工作制度,解決徵兵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動我省徵兵工作持續、健康發展。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徵兵辦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於2014年8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等部門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1月24日至26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徵兵辦分別赴大豐、儀征兩地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照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綜合實地調研的情況,根據《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借鑑省外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還就公務員招錄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經費保障、退役士兵有償轉移安置政策以及到艱苦地區服兵役士兵優待金等分歧意見較大的條款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徵兵辦逐條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新兵徵集任務的調整。 近年來,隨著老城區改造、企業搬遷、高校移址,大量的適齡青年戶口轉出、人員空掛或人戶分離,部分主城區“空殼化”現象比較嚴重,完成新兵徵集任務日益困難。針對這一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對徵集義務兵任務的分配進行適當調整。對於完成徵集任務有困難的縣(市、區),可以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申請,由其在轄區內調整,調整徵集指標所需優待安置經費由調出地負責,相關手續辦理由調入地負責(第五條)。 (二)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隨著高學歷青年逐漸成為新兵徵集的主體,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在全省徵兵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凸顯。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推動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普通高等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歸口管理,普通高等學校主校區與分校區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兵役機關商普通高等學校確定(第四條)。同時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徵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八條)。 (三)關於大學生入伍獎勵金制度。 2005年,我省在全國首創了大學生入伍獎勵金制度,有效激發了廣大高學歷青年報名應徵的熱情。但因現行《條例》只對在外省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回本省應徵的江蘇籍“畢業生”有獎勵金政策的規定,沒有對“在校大學生”入伍明確獎勵金政策,這部分學生應徵入伍後無法領取入伍獎勵金,導致出現同等身份不同待遇的矛盾現狀。從2010年起,全國開始實行大學生預征,為跨省核實在校大學生的學籍信息提供了便利。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將大學生獎勵金髮放對象明確調整為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第三十八條)。 (四)關於退役士兵優待和安置。 為了維護優秀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條例(修訂草案)》新增對在部隊服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受獎的義務兵發放立功獎勵金的規定,並明確了發放標準(第三十六條)。為解決退役士兵安置難的問題,規定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十九條)。為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積極性,新增對義務兵退役後發給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規定,以及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服役年限相應遞增的規定(第四十條)。 (五)關於大學生士兵退伍政策。江蘇是教育強省、人才大省,兵員徵集特別是高學歷青年徵集的潛力雄厚。但從我省實際來看,我省現有普通高等學校130所,每年畢業生超過50萬人,在校大學生超過100萬人,但每年實際應徵入伍僅1萬人左右,全省大學生徵集比例和質量還有很大提升空間。為進一步調動適齡大學生報名應徵的積極性,實現徵兵工作良性發展,《條例(修訂草案)》對大學生入伍後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由一年調整為二年。另外,明確從本省入伍的大學生復學後,剩餘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並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對於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此外,規定從本省入伍的外省籍大學生士兵,退役後在本省就業的,可在用人單位所在的縣(市、區)辦理落戶手續(第四十二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8日,省十二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提高兵員素質,是加強國防建設、增強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基礎。《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實施多年來,對依法保證兵役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徵兵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拓展深化,徵兵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兵冷、徵兵難”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在我省條例出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進行過兩次修改,尤其是2011年10月,新修訂的兵役法對兵役制度做了重大調整,對徵兵工作的主體對象、組織實施、優待安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省條例有關內容已經滯後於國家法律。近年來,我省在高校徵兵、義務兵優待、退役士兵安置等方面出台了許多政策規定,可以進一步梳理完善上升為法律規範。2013年,陳平等18位代表在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修訂《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儘快啟動條例的修訂立法工作。

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2014年2月,與省軍區座談商討立法工作計畫和步驟,研究確定了立法的指導思想、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3月,會同省軍區赴廣東、貴州等省調研,了解其公務員按比例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從退伍軍人中定向招錄專武幹部等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9月,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蔣宏坤帶隊赴省軍區座談討論條例草案的修訂工作。隨後,我委將《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12月初,我委會同省軍區在省內調研,直接聽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軍分區、基層人武部的意見建議。我委認真匯總和梳理了相關意見,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向起草部門提出修改建議。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與上位法不牴觸,符合我省實際,結構合理,措施可行。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兵役機關。《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提出了“兵役機關”的概念,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由縣級以上兵役機關會同其他部門具體辦理相關的行政處罰。建議在總則中明確兵役機關的屬性和職能。

二、關於兵役登記。《條例(修訂草案)》第14條規定,適齡公民應按照通知要求,登錄國家徵兵官方網站進行兵役登記。但實踐中仍存在其他兵役登記的方式和渠道,僅規定網上登記,不能涵蓋所有兵役登記的方式。第17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在錄用公務員、新生入學等時,應當提示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登記義務,而原法規則明確規定了在錄用公務員、招生時“應當查驗適齡公民的兵役證”,如改為提示登記,兵役證制度的效果和意義就會有所降低,建議慎重考慮。

三、關於退役士兵優待安置。優待安置是條例的核心部分,要做到既積極鼓勵又兼顧公平,同時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江蘇徵兵工作相適應、相一致。建議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讓有關條款更加明確具體,便於實施。同時,《條例(修訂草案)》第36條關於按照一定標準發放立功獎勵金的規定,建議參照《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修改為“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二十發放。

另外,《條例(修訂草案)》的一些條款內容和文字表述還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適應《兵役法》修訂後國家兵役制度的重大調整,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積極應對我省徵兵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訂《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內容基本成熟,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軍區到揚州市、鎮江市進行了調研。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4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省人大內司委提出,草案第二章規定了兵役機關在兵役登記中的職責,法律責任中也要求縣級以上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辦理相關行政處罰,建議在總則中對兵役機關的屬性和職能加以界定。因此,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條規定“提高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士兵優待標準”,但對徵集時不是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士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等原因實際在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沒有作出優待規定,實踐中這種情況時常發生,應予解決。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士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章的章名為“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走訪調查”與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的關係不明確,內容也較為單薄,建議增加走訪調查的要求。經與有關方面研究認為,走訪調查是徵兵工作中的一個獨立的程式,是對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的必要補充,不能被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所涵蓋,已成為徵兵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走訪調查在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合格後,與政治考核同步進行,在審定新兵前完成。”

四、省人大內司委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義務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受獎的,分別按照當年優待金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立功獎勵金,建議參照《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將立功獎勵金的發放標準由“按照當年優待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修改為“不低於當年優待金標準”的一定比例。因此,建議對該款作相應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五、有的部門提出,根據省有關規定,士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除可免費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外,還可以享受一些學歷教育方面的資助;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對退役士兵的具體優待措施,而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又作了相同規定,內容重複,建議刪去。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中增加士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可以“享受學歷教育資助”的規定,並刪去該條第三項。

六、有些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條對有拒絕、逃避徵集等行為的公民規定了罰款,不足以確保有關公民履行兵役義務,建議增加“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有的專家提出,該條對逃避體格檢查的公民並未規定行政處罰,建議增加;有的地方提出,適齡公民並不都有服兵役的義務,該條規定的處罰對象的範圍過寬。因此,依照《兵役法》等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應內容修改為“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並在該款第一項中增加拒絕、逃避體格檢查的違法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七、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服兵役是公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建議加大對逃避服兵役義務公民的處理力度;有的地方提出,公民有逃避服兵役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其受行政處罰的情況應當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因此,經與省經信委等部門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的,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將公民受行政處罰的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八、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中的應徵公民是指男性公民,而有的情況下國家也徵集女性公民服兵役,條例對此也應予以規定。因此,依照《兵役法》等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有關地方和部門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強國必強軍,強軍必強兵。做好徵兵工作、保證新兵質量,是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不斷提高我軍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國家和平發展的關鍵所在。1995年制定、2005年修訂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以下簡稱05年徵兵條例),對於促進我省徵兵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保證徵兵工作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軍事鬥爭準備不斷拓展深化,我省徵兵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同時,2011年修訂的《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出重大調整,05年徵兵條例部分內容已滯後於《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迫切需要修改完善。2015年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新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密圍繞我省徵兵工作實際,規定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必將有助於破解當前徵兵工作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推動我省徵兵工作再上新台階。

優待安置措施進一步細化
做好士兵優待安置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激發應徵青年參軍熱情,事關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條例本著最大限度調動公民應徵積極性,又切實可行、財政能夠負擔的原則,從優待和安置兩個方面,規定了全方位、多層次的激勵措施。
(一)對士兵及其家庭的優待
條例規定,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士兵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一)徵收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徵收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於其他負擔;(三)在職職工應徵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其入伍前發給其入伍當月的全額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契約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除外;(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六)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七)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為鼓勵適齡公民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05年徵兵條例規定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高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士兵優待標準,激勵了廣大青年扎身艱苦地區報效祖國的熱情。但是,對徵集時不是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士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等原因實際在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沒有作出優待規定,實踐中時常出現服役地點相同、優待標準迥異的現象,亟需解決。因此,條例規定,士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的,也給予上述優待。
為進一步激發義務兵的上進心和榮譽感,調動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條例增加規定,對在部隊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受獎的義務兵,由批准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立功獎勵金,並明確了發放標準。
對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士兵,條例規定其可以免費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享受學歷教育資助,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扶持等政策。
此外,條例明確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優待。為進一步明晰責任主體,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規定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發放。
(二)對退役士兵的安置
條例規定,義務兵退役後,由批准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從改選為士官當年起算,按照其服現役年限相應遞增。條例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義務,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公務員招錄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招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國有企業招聘人員時,根據名額和職位條件,以及符合條件退役士兵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比例進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層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招錄時,優先招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大學生應徵入伍受鼓勵
徵集大學生入伍,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著眼戰略全局作出的重大決策,既是新形勢下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依託國民教育為部隊輸送高素質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軍隊育人優勢、促進青年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舉措。江蘇是教育強省、人才大省,兵員徵集特別是高學歷青年徵集的潛力雄厚。我省擁有普通高等學校130所,每年畢業生超過50萬人,在校大學生超過100萬人。目前,我省每年大學生應徵入伍1萬人左右,徵集比例和質量還有很大提升空間。為進一步調動適齡大學生報名應徵的積極性,實現徵兵工作良性發展,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吸引、鼓勵大學生參軍的制度。
一是自行選擇應徵入伍地。05年徵兵條例規定本人自願應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符合徵集條件的,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為進一步方便大學生應徵入伍,並讓大學生能夠選擇優待安置政策相對優厚的地區作為入伍地,條例規定符合徵集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可以從學校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徵。從學校應徵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徵的,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
二是優先入伍。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徵集優質兵員的重要群體對象,徵集大學生士兵,可以從源頭上改善士兵隊伍結構,為實現強軍目標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條例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符合徵集條件的,優先批准入伍。
三是入伍保留學籍。05年徵兵條例規定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一年。為進一步解除大學生入伍的後顧之憂,有力激發大學生投筆從戎、報效祖國的熱情,條例規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二年。
四是入伍獎勵金。05年徵兵條例規定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徵入伍後發給獎勵金,對在外省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回本省應徵的江蘇籍在校大學生入伍沒有明確獎勵金政策,這部分學生應徵入伍後無法領取入伍獎勵金,導致同等身份不同待遇的現狀。為此,條例將大學生獎勵金髮放對象擴大為“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並明確入伍獎勵金髮放標準。
五是入學復學經濟補助。條例規定,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或者復學後,剩餘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並由批准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給經濟補助。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繼續享受,並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六是學業深造優待。條例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並完成本科學業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的,初試總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職、成人教育或者自學考試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本科學習,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專科學習。
七是落戶優惠政策。為鼓勵外省籍大學生從本省入伍,條例規定,從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大學生士兵,入學或者復學後完成學業且被本省用人單位接收的,可以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責任更強化
依法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依法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完成的工作任務。對不依法履行上述義務的公民和單位,條例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為進一步增強法律責任剛性、確保徵兵工作嚴肅性,條例新增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格檢查的,在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入伍後逃避服兵役造成嚴重影響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或者被部隊除名的,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將上述公民受行政處罰的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而一旦公民受行政處罰的情況輸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其個人信用檔案即存在不良記錄,將會影響個人貸款融資、評先評優等諸多方面,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動懲戒局面。這將極大地增加違法成本,對個別心存僥倖、意圖不依法服兵役的適齡公民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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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於8月1日施行的新《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針對徵兵過程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做了修訂,大學生入伍的經濟和政策優惠更多,拒不服役不僅將依法受到處罰,還將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中。

省徵兵領導小組副組長、省軍區副司令員鞠華表示,隨著人們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發生變化,社會現實環境對徵兵工作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部分適齡青年國防意識漸趨淡薄,履行兵役義務積極性有所減弱;高校持續擴招,適齡青年中獨生子女比例增大,可徵兵員數量逐年遞減。”另外,適齡青年外出務工或經商讓政治考核更困難,一些地方優撫安置政策不夠完善也影響了青年應徵積極性。“這次修訂,圍繞解決當前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作出新規定,使內容更趨完善、操作性更強。”

為保證應徵青年積極性,新條例增設立功獎勵金並多方拓寬退役士兵就業渠道。記者了解到,新條例要求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應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優秀退役士兵;高校、國企要按比例定向招生或招聘;基層專武幹部優先招錄部隊優秀退役士官和大學生士兵。同時,退役士兵可以免費接受當地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享受學歷教育資助,從事個體經營的還可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扶持等政策。

去年我省應徵入伍士兵有40%是大學生,新條例希望以更優惠的政策吸引更多後來者。一是經濟補助上,我省入伍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或復學後,直到畢業,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都由政府承擔,另外還有經濟補助。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繼續享受,並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同時,新條例還將大學生獎勵金髮放對象擴大為所有從本省入伍的大學畢業生和在校生。二是學業深造上,高校學生退役後考研,初試總分按國家和省規定加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免試(指初試)讀研。三是落戶政策上,從我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大學生士兵,畢業後被我省用人單位接收的,可在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

有獎就有罰。去年年中,丹陽市徵兵辦對一應徵青年拒服兵役事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8萬元,取消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復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新條例在現有基礎上加大了對適齡青年拒絕、逃避應徵,及對完成徵兵和退伍安置工作積極性不高的少數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鞠華介紹,為進一步增強法律責任剛性、確保徵兵工作嚴肅性,縣(市、區)兵役機關還會把公民受行政處罰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其個人信用檔案將保留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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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南京閉幕,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

據了解,我省在1995年制定了徵兵工作條例,2005年進行了修訂。此次採取“廢舊立新“的方式,把2005年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廢棄了,用新的地方性法規取而代之。新通過的《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一共8章56條,從兵役登記、審定新兵、優待和安置等各方面作了規定。

“江蘇是教育大省、人才大省,高素質的兵源潛力比較雄厚。我省內高等學校一共是130多所,每年畢業生超過50多萬人,在校大學生是超過100多萬人。目前每年,我省從大學生當中實際的應徵入伍的人員約1萬人。”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表示,針對大學生當兵問題,《條例》做了特別的規定,鼓勵大學生應徵入伍。

《條例》提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二年。大學生士兵還將享受一系列優待政策。如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或者復學後,剩餘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並由批准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助。此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初試總分按照規定適當加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對於拒不履行兵役登記義務、拒服兵役的人,《條例》明確了相應的處罰舉措。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有逃避服兵役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其受行政處罰的情況將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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