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這種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最佳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占10-20%,集體工作量占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是原來的二倍。
相關
按《企業所得稅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13個月工資不能單獨再算一個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額。當然第13個月工資可以計入成本,只是如果是採用計稅成本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13個月工資可以單獨發放,也可以和當月應發的工資一起發放。計算結果都一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2000元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次月申報個人所稅稅明細表時,要將雙薪同時計入這個人的收入,只是在具體項目上註明,因為計算結果不會變。
“雙薪制”已於2009年8月17日,國稅發[2009]121號文中提到,停止執行該計算方法。大家不要再以舊制度計算員工雙薪的個稅了。
納稅
關於年終雙薪的納稅問題是這樣的。因為年終雙薪是屬於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要看年終雙薪是怎樣發放的,如果一次性發放,在12月底,或者是來年的1月份,這種情況下,納稅要跟當月的工資加在一起計算作為納稅的整體,如果企業把第13個月工資分別在一年的12個月中分別進行支付,平攤到每一個月所得稅可能少一些,每個月分攤的部分加到每個月進行納稅。所以這要看怎么領取雙薪。作為職工來講,如果企業在招聘的時候進行了許諾,說年底有第13個月工資或年終雙薪,我建議員工最好跟企業在契約中明確進行約定,每年享受13個月工資,這樣在法律上有一個充分的保障。無論什麼理由或原因,到時候都可以拿到第13個月的工資。約定得越明確越好,約定出標準,比如說第13個月只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還是一年工資加獎金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