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薪制計稅法

(1)12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200-800=1400(元) (2)“雙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200×15%-115=205(元)

所謂的“雙薪制”就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的形式,稱為“雙薪制”。
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2]629號)的規定,納稅人因實行“雙薪制”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稅納稅。
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800元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計算:
例1.
李先生在一實行“雙薪制”的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2200元以及“雙薪”工資2200元。試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當月工資超過800元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將取得的“雙薪”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李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12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200-800=1400(元)
應納稅額=1400×10%-25=115(元)
(2)“雙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200×15%-115=205(元)
因此,李先生12月應納稅額為:115+205=320(元)
例2.
陸先生在某企業工作,該企業實行“雙薪制”工資。2001年12月陸先生取得工資收入750元以及多發放的一個月工資750元。試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由於陸先生當月工資不足800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將“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800元之後的餘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即:應納稅額=(750+750-800)×10%-2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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