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客體
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並實施了以下行為:
(1)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3)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
該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
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周歲的人而雇用其從事危重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