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安全

集體安全

集體安全,又稱集體安全保障,眾多國家對國家安全和國際和平的集體相互保障。在集體安全保障下,侵略者進攻集體安全體系中任何一個國家即被視為侵犯所有國家。

集體安全

正文

又稱集體安全保障。眾多國家對國家安全國際和平的集體相互保障。在集體安全保障下,侵略者進攻集體安全體系中任何一個國家即被視為侵犯所有國家。
集體安全理論的代表人物I.克勞德認為,集體安全有兩層涵義:①建立穩定有效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以集體的優勢實力制止戰爭和侵略行為;②不僅保障大國的利益,而且確保弱小國家的獨立主權和安全,這是集體安全能否實現的關鍵。集體安全體系一向被看作是全球性的,其成員具有世界性(universality)和全球責任感(global obligation)。20世紀前,在國際關係中主要實行單獨安全保障體系,即各國依靠自身力量或與別國結盟以保障安全。這種體制是以大國軍事集團的對抗和犧牲弱小國家利益為特徵的,結果釀成了兩次世界大戰。集體安全主張是在預防世界大戰的背景下產生的。國際聯盟聯合國的建立,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所作的實現集體安全體系的兩次重大努力。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總統T.W.威爾遜為實現“領導世界”的對外政策目標,竭力抨擊傳統的歐洲強權政治與均勢外交,率先倡導集體安全。他以籌建全球性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國際聯盟為中心,力主航海與貿易自由、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自決締結和約、實現裁軍等,並將這些作為“永遠結束戰爭”,締結世界和平的基本原則。1920年國聯成立後,美國卻拒絕參加,蘇聯和戰敗國德國又被排除在外,它一開始就喪失了全球的普遍性。國聯盟約規定,一個會員國違反集體安全而訴諸戰爭,各國可予以制裁直至使用武力。但判定一國是否有侵略行為,以及採取何種制裁手段,由國聯按照全體一致原則決定。國聯的決議只具有勸告和建議性質,對成員國不具有約束力。30年代面對法西斯侵略威脅時,蘇聯曾以集體安全為對外政策,參加了國聯,並倡議建立地區性的歐洲集體安全保障體系,簽訂有關國家間互助防禦條約,但均未能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使國聯解體,因此威爾遜的集體安全主張,被西方學術界視為理想主義的烏托邦。
聯合國組織是第二個全球性集體安全保障體系。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聯合國以禁止戰爭宗旨《聯合國憲章》還規定,普遍禁止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唯一例外是在遭到“武力進攻”時,並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採取措施之前,可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至於侵略或威脅是否存在,以及採取何種制裁措施,則由安理會作出判斷。與國際聯盟比較,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制度更為有力,因為安理會的決議具有約束力,採取的制裁措施也包括強制性措施。安理會實行大國一致原則,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出現了美、蘇冷戰和東西方集團對立的格局並導致尖銳的利益衝突,安理會常常難以作出一致決議,致使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功能幾近喪失。70年代以後,由於第三世界國家在聯合國的力量增強和美、蘇兩國關係緩和,在解決某些地區性國際爭端方面,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做出了某些一致和多數一致的決議。如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中東地區、南部非洲、兩伊戰爭等國際事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表明聯合國在集體安全保障方面,朝著採取不同於強制性措施的臨時預防性措施的方向發展,對促進地區爭端的解決日益顯示出積極的作用。
區域性軍事集團是否屬於集體安全保障的範疇,在國際上存有爭議。大多數學者基於聯合國多年來的實踐,對此持否定態度。聯合國在制定憲章時,確立了全球性的集體安全保障原則,但美國堅持把承認區域性協定及其機構的作用,以及區域性機構的強制性行動同時列入憲章。這樣,美國將美洲國家組織(1948)、北大西洋公約組織(1949)和東南亞條約組織(1954)等也納入全球集體安全保障的範疇。隨後蘇聯也同樣建立了華沙條約組織(1955)。實際上這類組織是軍事集團性質的,屬於單獨安全保障體系,與歷史上傳統的軍事結盟並無區別。集體安全保障雖然具有積極意義,但從實踐來看,國際社會仍未完全擺脫大國強權政治的影響,聯合國組織的活動距離全球性集體安全保障的目標和要求依然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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