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
民族自決(self -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是指外國奴役和統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決定或經過民族獨立戰爭取得本地區的獨立,組成新的國家,並對其領土擁有主權。
民族自決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皆可自行決定自己歸屬的政府體制、執政政黨組織、政治環境與命運等。而這些決定不得為他國或其他政權決定。一般來說,此主義來自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和平原則。在亞洲,民族自決主義影響朝鮮的三一事件與中國的五四運動,也令不少帝國主義國家調整其殖民地經營方向。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大世界人權檔案皆在第一條明列民族自決原則:“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雖然前述兩大檔案在第一條之後所列舉的較偏向個人的人權,但第一條民族自決原則也成為民族權(或稱集體權)的基礎。繼二次大戰之後殖民地獨立的風潮之後,1970年代以來的全球原住民族運動也援引民族自決權利,作為其運動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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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